浙江外资企业税务筹划政策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5 13:07:00

税收筹划的方法:

正确运用优惠政策。目前的优惠政策一般集中在产业优惠和地区优惠上。例如,软件行业从开业日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除所得税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对我国软件行业起着强有力的支持和推进作用。因此,企业在决定投资领域时,可以享受各行业税收优惠的比较应该是重要的决定依据之一。因此,掌握国家政策宏观方向,顺应国家产业方向,积极应对政府政策,尽量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是公司税收计划的优先事项。

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当同样的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尽量避免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税义务转化为低税义务,以获得税收收益。

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可以将现金留给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节约筹资成本,有利于企业经营。在利润总额较高的,延期纳税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同时,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纳税人获得的延期税收收益等于延期缴纳的所得税乘以市场利率。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一)、限定地区和产业项目,实行减低税率。 1、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在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税法所说生产性企业是指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工、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因为客运具有较强的服务业性质);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地质普查(包括大面积地质航测、遥感普查等)、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生产性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二)、限定行业、项目,实行定期减免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如果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再投资退税。 对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给予退税,属于鼓励资本投资的一项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外购国产设备退税办法。 1、享受退税的范围: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3、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乘适用增值税税。(六)、地方所得税的减免。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至10年。 1、产品出口企业与技术先进企业; 2、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 3、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4、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6、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7、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养殖等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8、在省内贫困山区举办的生产性企业。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经批准减免地方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满10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地方所得税税款。(七)、其它税的减免 1、城市维护建设税全免; 2、教育费附加,按中方投资比例缴纳; 3、水利建设基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 4、房产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 以上就是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介绍,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对于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所差异,各位外资企业的法人可在登记前到各地区做相关了解,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区域进行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

税收优惠1、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

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

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土地优惠1、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

一次性签订合同,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

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

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

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外商税收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地区优惠1、沿海经济开放区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4、再投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投资优惠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大家都在看

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税务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税种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优惠:外资企业带动当地经济开展,特别是上海市郊,增加当地地方财力的,当地正度均予以增值税财政40%以上的扶持。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外商投资,我国有许多省份减免了地方所得税收。鼓励再投资,实施退税的优惠税收政策。税法规定,

外资公司的税收优惠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4个方面。(一)进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