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所申报的要求是不同的,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正确地预缴申报增值税。
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具体如何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申报方法1、先填写预缴情况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需要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2、在异地预缴税款属于本期已缴税额,申报时可以抵应纳税额预缴时:目前,大多数电子税务局都能处理。
其他省市企业到达营业地后,如需办理报检登记和预付款申报,需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他们可以关联和绑定其他省份的跨区域事件报告。
返回与外省管理证书相关的跨省、跨地区事项报告,点击预付款申报。
或者使用电子税务局的预付款功能。
回来申报,在附表四中填写预缴的数字,需要抵减的话,主表是分期预缴和附表四,本期抵减。
一般纳税人外地预缴要缴纳多少税?1、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当按照取得的价款和非价款费用总额减去分包价款后的余额,按2%的税率预缴税款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扣除分包价款后的价款总额和非价款费用余额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提供建设服务的地点预缴税款,并向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扣除分包价款后的总价和非价格费用余额作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提供建设服务的地点预缴税款,并向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施工如何预缴增值税?建筑施工企业跨地级市施工,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那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应如何计算预缴税款呢?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下,异地预缴增值税实行差额计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预缴计税基础,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税率)×2% 其中,提供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为9%。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下,异地预缴是差额计税,但是月度(次月15日之前)在机构所在地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是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实行的是全额纳税。 构所在地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已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清包工,甲供工程,营改增之前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之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3%)×3% 机构所在地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也是按照差价计税,即机构所在地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已预缴税款,这种情况下,该项目应交增值税在异地全部预缴,机构所在地实际针对该项目就无需再缴纳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施工适用的预缴方法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差价计税以及预征率均相同。 即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3%)×3% 但是如果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的,当月无需预缴税款。如果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之后的余额为负数,则可以结转至下次预缴阶段继续扣除。
预缴阶段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合法有效凭证(如备注栏注明服务所在地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注意,建筑施工企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经过政策不断的更新,异地是指跨地级市,跨区和跨县级市目前正常均无需再预缴。
异地不动产房产如何就地预缴增值税具体就地预缴增值税区分以下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开发房地产项目。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跨区开发地产项目(未成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所以经常存在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开发房地产项目,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增值税=销售含税收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适用税率9%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即应当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纳税人出租房地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销售含税收入÷(19%)×3%;纳税人出租房地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销售含税收入÷(15%)×5%。
单位转让异地持有的房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扣除房地产购买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后所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建成的房地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为销售金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从总价和价外收入中扣除购买房地产的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定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其自建房地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的5%的预征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从总价和价外收入中扣除购买房地产的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定价后的余额,并按5%的预征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转让其自建房地产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的5%的预征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含自建)房地产,扣除房地产购买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房地产,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当注意:1、就地预缴不仅仅指增值税,还有随预征增值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另外还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屋出租所涉及的房产税等;2、对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可以统一在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具体要视市州税务局的具体规定;3、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跨区域土地租赁也应当比照不动产租赁就地预缴增值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作者:纪宏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