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要点
1)“三新”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筹划要点
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俗称“三新”研发费,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改革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服务费用等支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研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 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财务人员要注意确保所有的研究开发投入都完整归集。在2013年,为支持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3〕13号、14号和15号等文件,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及设备的运行、维护等费用,均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同时将高新技术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也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试点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需要强调的是,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企业生产经营费用必须“单独进行核算,单独设置辅助核算账目归集计入当期损益和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未单独核算研发费用、未单独设置辅助核算账目归集研发费用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有些企业所谓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并不认可,如:企业实际发生的“三新”研发费中凡由政府财政拨付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帐证不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三新”研发费用优惠政策。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自行扣除;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的“三新”研发费用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实务中要注意口径的差异。
2)“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筹划要点
北京地区于2012年9月1日起试点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改增”前,国家对“四技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对“四技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这就意味着“四技收入”即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但需要先到技术市场登记确认并取得“奖酬金领取单”方可办理免税手续。备案过的“四技合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时必须写明具体技术服务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样机开发具有混合销售的性质,需要注意区分认定,若不能合理区分,将可能被合并从高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3)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技术转让时的税收优惠。实际上,这里的技术转让优惠是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的净所得。高新技术企业在利用技术转让税收优惠进行筹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2、要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准确把握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三项指标的内容。同时,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对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范。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可以计入技术收入,上述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总之,相关政策在不断变化,高新技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
一定要做好规划,注意时刻关注最新政策信息,避免因为政策掌握不准确而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做好税收筹划的及时调整,保证策划的合理性、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纳税筹划【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
要求: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和项目部负责人组成。董事会决议,由所有董事、财务部负责人参与。3、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研究开发项目名称、研究开发项目时间、研究开发项目预算编制、研究开发项目费用的归集、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名单等等。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格式内容可到网上找,下同)。
研究开发项目预算编制。
研究开发项目组的编制和专业人员名单。
研究开发项目费用的归集(单独建立研究开发费用台账或形成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归集表)。
报税务机关备案:1、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4、研究开发费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述】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按如下要求进行。
适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科研机构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关键掌握两点:一是账证健全、能够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企业能够享受。二是亏损企业也能享受该项优惠。可以把加计扣除额计入企业当年亏损,并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在以后年度弥补。
研究开发费用的内容: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可以分成二块:
(一)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投入
直接投入。企业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实验室里材料物品购置费,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人员人工。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设备折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设计费用。针对新产品、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方面设计发生的费用
研发成果的论证费用。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托外单位研究开发或是与外单位合作开发实际支付的研究开发费用。
上述这些研究开发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都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要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我们认为还应同时符合几个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规定执行。2、要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
操作程序:
企业自主立项。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要对研究开发的项目进行自主立项,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立项。
备案。企业自主立项之后,应报送如下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1)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费用归集。从简化手续,有利于归集,又有利于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原则上按项目分别归集,对研究开发项目比较多的企业可以按大项归集。试行用研究开发费发生情况归集表来取代用会计科目进行费用归集的办法。对归集表中的费用类别,可以按照上述几项费用类别。如果有些设备或人员分别用于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或是分别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或生产的,可以采用一定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比如按承担的工作量的多少进行分摊。
抵扣。已经进行备案的企业,在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发生时,在预缴申报时,企业除了将研究开发费用据实扣除外,同时自主申报加计扣除,两者都直接在利润总额中扣除。但是要把研究开发费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报税务机关。
企业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
要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选择税负弹性大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税负弹性越大,税务筹划的潜力也越大。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
改变纳税人构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种纳税人。比如在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企业宁愿选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宁愿选择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营业税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总体税负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轻。
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纳税依据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中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了一定的空间。
重视财务管理环节
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都有税务筹划的工作可做。比如,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资本筹划就有节税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