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是否能领购发票咨询问题: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那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是否能够领购发票。1、是否有法规可依呢。2、如果能够领购,那么因其经营范围及商品未经工商机关核定,纳税户是否可能存在经营”水货“或”贼货“而为其开具发票,使其商品合法化。
答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能够领购发票。领购和开具发票只是购销行为纳入税务管理的有效证明,而不能证明商品的合法化,目前还有许多即使具有正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也有不法经营行为的存在,那只能是严厉打击的对象,而不能作简单地界定。
临时登记户如何开具发票【问题】
某个体工商户刚刚开业不久,在工商部门核发的是临时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也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请问,如果其需要发票该如何开具?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因此,临时登记户可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使用发票。但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正式税务登记,再凭正式税务登记的正、副本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临时税务登记条件的,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而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纳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纳税人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