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确立的一项关于外汇支付的管理制度。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如下:1、选择常用的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2、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进入该模块;3、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点击上传附报材料后点击完成即可。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1、填写申请表: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上传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备案人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若同一笔合同之前已经做过支付备案并已提交过资料,则合同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为非必报;3、预览提交:系统将提供纳税人预览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信息;4、前往银行办理付汇:提交完成后,纳税人可以持生成的受理编号前往具体的付汇银行支付,并由银行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支付备案核。
【法律依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出具《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企业盈利支付股东利润要去税务备案办理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办理对外支付备案前须先对相关合同进行备案,获取对应备案登记号(外籍个人出售房屋的除外)。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电子客户端、纸质打印材料2份;
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
发票或付款通知书;
若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提供《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非居民核定利润率《税务事项告知书》复印件;
若是营业税减免、不征税的,提供《非居民营业税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若是增值税不征税的,提供《非居民增值税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若是企业所得税不征税的,提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支付股息、红利(利润分配)项目另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2008年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减免资格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出具<税务证明>利润分配统计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另提供:被投资企业转股前最近一期验资报告、最近一期审计报告(若针对此次转股进行过资产评估则另外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股权变更的批复(如外经委的批复)、章程、被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等;
外籍个人出售房屋的另提供:《外籍个人出售房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电子客户端及纸质打印资料2份、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纳税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售房发票复印件、原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税收协定的另提供以下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部门:第十八税务所
备注:
对备案人提交资料齐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填写完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备案表》和《确认回执》,经备案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国税)”。《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当场退还备案人,另一份与备案人提交的纸质《备案表》和《确认回执》一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对备案人提交资料不齐全、《备案表》填写不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其所缺资料并当场退还《备案表》。
主管税务机关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还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求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具体流程。业务概述
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除规定的情形外,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40号)
申请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 40 号)所列外汇资金。
办理材料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加盖公章、个人的要签名)。
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者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