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社保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区域按下列三档执行: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月标准为6233元,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月标准为52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88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750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月标准为5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7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000元。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限、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职工2019年度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申报;2019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地在本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下限范围内设定若干档次,个人自行选择一个档次作为基数申报缴费。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