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出口退税一般流程如下: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
企业经营状况
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