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妆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1 17:53:41

这位朋友,下面我以近期几个实际操作的案例来具体告诉你税筹的方法。

案例一:企业通过变更企业纳税人身份来节税

于老板准备承包一个企业,承包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缴租赁费50000元,预计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费),于老板自己不领取工资。已知该地区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在营业执照上,于老板目前面临着两个选择,要么继续使用原有企业的营业执照,要么将其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执照。哪种方式税后利润更高呢?

总结:综上来说,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比之前原有企业要高将近一倍。

案例二:通过调整薪酬结构来节税

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每月从公司领取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由于租住一套两居室住房,每月支付房租2000元。那么,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

(8000-3500)×10%-105=345元。

为了帮张先生降低税负,在不增加雇主费用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怎么做呢?

税务筹划方案: 公司为易先生提供给免费住房,工资下调到每月6000元,由于个人所得收入减少,个人应纳税款则会降低,而雇主的费用负担不变。那么,易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6000-3500)×10%-105=145元。

经过规划,易先生降低税负345-145=200元。

案例三:

李老板打算和两位朋友合开一家花店,预计年盈利180000元,工资每人每月1600元。花店面临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的选择,不同的身份意味着纳税的税率也不同,于是,这位李老板就有了疑惑,到底选哪种形式呢?

中财企航列出来这样一组数据:

两者比较,税收负担率相差27%,中财企航建议李老板选择合伙制形式开办公司。

每一家公司的具体情况都不相同,所以,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还要从企业具体情况分析。

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

 包装物的税收筹划,包装物是指产品生产企业用于包装其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箱、桶、罐、瓶等等。在一般产品销售活动中,包装物随产品销售是很普遍的,从形式上看,可以分成如下几种类型:

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而在出租出借这种形式下,还可以有具体的分类:一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只是单纯收取押金;二是既作随同产品出售,同时又另外收取押金;三是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础上,又收取包装物押金。如某啤酒厂,在销售啤酒的过程中,对周转箱不作价销售,只是收取押金,这属于第一种情况;如果该啤酒厂以较低的价格对周转箱作价,计入销售额之中,另外又规定归还包装物的时间,并收取了押金,这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周转箱求作价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使用,该酒厂对周转箱按实际使用期限收取租金。此外,为了保证包装物的完好,又另外收取部分押金,这就属于第三种情况。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除外)。

逗先销售后包装地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逗先包装后销售地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逗先销售后包装地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举例说明: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2+10+5)×30%=31.5(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

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降低消费税的税负

  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逗押金地的形式,而此项押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则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某汽车轮胎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汽车轮胎5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500元(木含增值税),这批轮胎耗用包装盒500只,每只包装盒售价对元(不含增值税),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那么,该汽车轮胎厂对包装盒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税?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轮胎一同销售,包装盒应并入轮胎售价当中一并征收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20×500)×10%=251000(元)。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只包装盒收取20元的押金,则此项押金木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0×500×10%=250000(元)。

  如果押金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未收回,应将此项押金作为销售额纳税。

  由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应属含税的款项,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征税款。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0×500×10%+20×500÷(1+17%)×10%=250854.70(元)。

  由此可见,该轮胎厂只有将包装盒收取押金,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包装物押金收回时,才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税。

包装物押金逾期退可获得消费税的1年使用权

  税法规定,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这其中的逗逾期地是以一年为限。对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以上的,无论是否退还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虽然暂时少纳的税款最终是要缴纳的,但由于其缴纳时限延缓了一年,相当于使用银行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营运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

  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应采取收取逗押金地的形式,这样逗押金地就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即使在经过1年以后,需要将押金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也使企业获得了该笔消费税的1年使用权。这种纳税筹划在会计上的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逗其他业务支出地(按目前会计准则,该科目应换为逗营业税金及附加地)科目,贷记逗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地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逗其他业务支出地(按目前会计准则,应为逗其他业务成本地)、逗其他应付款地等科目上,贷记逗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地科目。

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三个案例选一个写作即可,字数无要求但最好多点,对问题解答清楚即可

企业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总经理应扣个人所得税=1000000*45%-13505=436495元

副总经理应扣个人所得税=500000*35%-5505=169495元

各部门经理扣个人所得税=110000*25%-1005=26495元

各部门副经理扣个人所得税=105000*25%-1005=25245元

职工甲扣个人所得税=55000*20%-555=10445元

职工乙扣个人所得税=54000*20%-555=10245元

从税收角度,上述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有以下筹划的空间:

部门经理岗位:每月工资1万元,其扣除3500元,余6500元,适用于20%的税率。与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25%之间,有发放1255元的空间,欲减少部门经理岗位个人所得税负担,可按月预发部分年度奖金,如每月预发1255元,则奖金部分交缴的个人所得税为3012(每月随工资扣)+22730(一次性扣)=25742元,节约753元个人所得税。

副经理岗位筹划如上:每月可随工资预发1255元,可节约753元个人所得税。

普通职工岗位:工资税率为3%,奖金税率为20%,可筹划为每月工资税率为3%,一次性奖金为10%,即同上原理。每月预发奖金955元,则奖金部分交缴的个人所得税为343.8(每月随工资扣)+4249(一次性扣)=4592.8元,节约5852.2元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筹划中,应充分应用好税收政策,将税收政策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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