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经营方式巧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一般是根据进销差价按照13%或者17%的税率缴税;而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代理”税目的税率仅为5%。如果物流企业能够使自己从物资供应商的角色转变为销售代理商就可以实现节约税收的目的。
转变合同形式妙节税。由于季节性工作量的差异,物流企业往往将部分闲置的机器设备出租。按照税法规定,财产租赁应按“服务业—租赁”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能按照装卸作业则只需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
分别核算好处多。根据相关规定,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参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
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物流业税收的一些思考目前“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根据国税发[200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区分收入性质分别核算,对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并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开具服务业发票并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不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这样,以自开票运输为主的物流企业在税收政策上营业税按照税率3%执行。而有些企业因自备运输工具的产权问题上存在某些问题,而没有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标准,行业认定为运输代理业,营业税率按照5%执行。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同为“物流企业”,却因自身条件的不一,某些条件限制,在税收政策的执行上也是不尽相同的,同一行业执行税率不同,税赋不公平现象由此产生。
现代物流企业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由于物流业经营范围综合了以前的几个传统行业,税收政策的不明确性和不可操作性导致多环节重复征税现象,成为制约着物流行业发展的瓶颈。为此,为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解决物流企业反映的税收问题,增强物流企业的竞争力,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作了调整,经认定具有自开票纳税人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分别核算,然后按差额进行征税处理。对这些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但是却导致了同一行业之间税收政策的不公平,制约中、小物流企业的发展。而且对试点物流企业出台的税收政策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弊病。
(一)物流企业的收入同时包括运输、仓储和其他收入三块内容。取得的收入如果分别核算,虽然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但不能将收入一起开具一种发票收取价款,造成一次业务多种票开具;如若不分开结算,就不能享受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这对既有运输业务,又有仓储业务和其他业务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活动会受到很大影响。
(二)这一规定同时也为物流企业和接受物流企业劳务的纳税人留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因为物流企业既提供运输业务又提供仓储业务的一项劳务,就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大运输业务收入,减小仓储业务收入,这样不仅使转换运输的仓储收入减少了2%的税率,也增加了接受发票单位的运费增值税进项抵扣数额。
针对以上情况,谈谈税收管理上的几点看法:
(一)现代物流业提供的是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服务,所以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是现代物流企业所必备的基本经营工具。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准确理解物流企业的定义,不要因企业名称中有“物流”二字,就简单认定是物流企业,同时一些没有以物流命名的企业也有可能是真正的物流企业。
(二)让物流企业真正享受该享受的税收政策。尽快出台物流企业普遍能享受的税收政策、新增物流企业专用发票。“物流企业”转变或者发展为真正的现代物流企业时,能让所有物流企业充分享有物流企业的税收政策,给物流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三)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把好自开票企业认定、年审关,做好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数据传递、数据比对等的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为创造一个公平税收环境提供好的基础。
运输业税务筹划要避免陷入政策误区
以自有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纳税筹划中,最容易发生的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仅从税负的高低考虑,将销售本企业产品时发生的运输收入从货物销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营方式分别核算销售额,将运输收入作为营业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不仅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反而会形成纳税风险。因为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不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此外,虽然企业有兼营运输业务的项目,但与货物购买方仅签订一份包括运输收入的产品销售合同,却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人为地将货物销售额扣除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也会形成纳税风险。税务机关往往会将其视为混合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
二、多角度考虑运输业务的税收筹划
首先,从整体收益角度考虑是否需要成立独立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自有车辆,为避免混合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运输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进行论证,看是否可以通过设立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该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生产公司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这样,运输公司只需缴纳3%的营业税,而生产公司则可抵扣运费7%的增值税,企业节税为7%-3%=4%。
若不设立运输公司,车辆的物耗则作增值税扣除。假设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在M<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若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小于23.53%,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但成立运输公司会有各种费用发生,如开办费、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等,所以,就生产企业来讲,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保证运输公司的基本费用开支。
例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大米。2002年,为节省运输成本,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2002年销售大米实现收入5 0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本单位产品时实现运输收入500万元。会计主管为节省税金支出,将运输业务视为兼营业务独立核算,缴纳营业税。已知该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5万元,其中运输车辆物耗可抵扣税金为30万元。
该企业会计计算本年度应纳流转税为:
5 000×13%-455+500×3%=210(万元)。
根据以上的分析,该企业对应纳税金的计算方法不正确,正确的应纳税金计算方法为:
(5 000+500÷1.13)×13%-455=252.5(万元)。
从节税考虑,该企业应成立运输公司,独立核算。
企业应纳增值税为:5 000×13%-(455-30+500×7%)=190(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3%=15(万元)。
以上方案共缴纳税金205万元,比企业在不成立运输公司的情况下少缴税金47.5万元,原因就是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176万元,所占销售额的比例远远小于23.53%。
三、从支付运费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一般有企业直接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进行操作。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另一方面,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10%的税金。
例如,某生产水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水泥以每吨280元卖给购货方,其中包含运输费用35元。该企业每年销售水泥10万吨。企业没有自有车辆,请运输公司运输产品,每吨运费为35元。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100 000×280×17%-(1 800 000+100 000×35×7%)=
271.5(万元)。
如果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水泥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这样处理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却可节约税金支出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