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1)设立税务登记,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2)变更税务登记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增减改变注册资金的。
(3)注销税务登记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税务登记包括哪些?根据《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我国税务登记大体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一)设立登记 《征管法》第15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证件; 4、生产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租赁协议;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法人(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
具体规定为: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二)变更登记 《征管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有: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 3、其他有关资料。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按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止日期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纳税人需按时领取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等资料。
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限满前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实施复业处理,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并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还纳税人。
(四)注销登记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六)扣缴税款登记制度 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什么法律主观: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它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加强征收与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正常的工作联系,强化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增强纳税意识等。
法律客观:税务登记包括: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需暂时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税务登记。停业期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到核准其停业的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税务登记手续。4.注销登记;5.换证、验证、丢失补证;6.初始申报:是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初始申报及纳税核定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免界定及计税方法核定表》、《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初始申报》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