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的政策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03:38:53

税收是构成国家经济体系中基础,也是维系整个货币体系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想税收起到的作用已经不是缩小贫富差距,因为财富永远都是掌握在少部分人中。取消农业税恰巧说明了这点,农业税的取消也大大刺激了中国农业的发展。没有人种田,我们吃什么?当然除了也不只是取消这一种刺激手段,企业中也可以利用些国家政策进行筹划以减轻支付。那么,增值税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我为您做了以下内容的整理。

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的特殊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来说是指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某些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没有办法抵扣,因此《暂行条例》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准抵扣进项税额。该政策中便存在一定的可筹划空间。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包括畜产品)继续生产工业产品,应当将农产品的生产分设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将农产品的连续加工改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以适用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如一家乳品厂既有牧场养奶牛,又有乳品加工车间,将原奶加工成含不同成分的袋装、盒装牛奶出售。按现行税制规定,该类企业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不属农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这类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由农场自产和向农民收购。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根据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精饲料在上一环节是免税(增值税)产品,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税额,但其最终产品——加工出售的各种成品牛奶,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这样,其实际增值税税负往往超过了13%。为此,企业可以经过有关审批手续,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虽然原来的生产程序不变,但经过工商登记后,都成了独立法人。牧场生产销售原奶,属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原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定价。分立后的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进原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的税务处理,按专用收购凭证所记收购额的13%计提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不变,其税负可大为减轻。 二、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的收购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依据《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所以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和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其税负有明显差异。我们可以利用该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分设独立的法人收购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抵扣税款。例如,某造纸厂以生产各种类型的纸张为主要业务,其生产的原材料主要是废纸。其一年直接收购废纸共计金额100万元,再造纸后出售,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税金为6万元。该企业税负情况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税负率=(34-6)÷200=14%如果该造纸厂将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则按上述规定,收购的废纸可以按10%抵扣进项税额。该例中,企业成立回收公司后,收购100万元废纸,并将收购的废纸加价10%销售给造纸厂,该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回收公司来讲:购进废纸=100(万元) 销售收入=100×(1+10%)=110(万元) 利润=110-100=10(万元) 对造纸厂来讲: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10×10%+6=17(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34-17=17(万元) 税负率=(34-17)÷200=8.5%显而易见,厂家将收购点改为回收公司的税负要轻,原因就是造纸厂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废纸,可抵扣税金11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设置回收公司会相应的增加工商、税务等注册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当节税额和利润额大于上述费用时,说明税收筹划是成功的。 三、利用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指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4%)×4%×50%×(1+附加税费率)=原值 该平衡式是求,在能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的条件下,用含税销售价减去应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后的现金流入量与原值相等的含税价格,即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减去应纳税费后不赔也不赚的价格。这样通过求出税负平衡点,我们就可以确定最佳的销售价格,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低于起征点的免征,而等于或高于起征点的则按全额征税。这也为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利用该政策,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以前,认真估算销售额。 四、利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进行筹划 对于企业出口货物适用于既免征又退税的政策时,会涉及到如何退税的问题。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一种是“免、抵、退”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对先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李*实战型销售培训专家对一线销售和管理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独特的团队管理技巧然后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再用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另一种是“先征后退”办法,即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就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2001年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即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将一律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进行,从而和其他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达成统一。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到底选择“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办法,从长期来看,并没有太大区别,但从资金的占用及资金的时间价值来看,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我们可进行如下筹划:(1)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由于“先征后退”是按月处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但同时也可以通过退税得到补偿。而此时如果采用“免、抵、退”的办法,则按季度进行退税,而且退税是有条件的,即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即使退税,也是不充分的,这样就长期占用了企业的资金。(2)若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较大时,选择“免、抵、退”办法比较有利。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消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长期占用。 五、利用国家对销售旧货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前述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这些货物的销售价刚刚超过原值,其应纳税额会明显高于增值的部分,从而导致货物购销现金净流量出现负值,这里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我们可确定一个税负平衡点,其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4%)×4%×50%×(1+附加税费率)=原值 该平衡式是求,在能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的条件下,用含税销售价减去应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后的现金流入量与原值相等的含税价格,即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减去应纳税费后不赔也不赚的价格。这样通过求出税负平衡点,我们就可以确定最佳的销售价格,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所得税政策_现行所得税政策下纳税筹划的方法探析

要:随着所得税体系的日益完善,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使得纳税筹划变得日益重要。本文分析了现行所得税政策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从四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筹划,二是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三是利用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四是通过合理安排所得税预缴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税种,作为企业缴纳的最重要税种之一,对企业的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经济业务中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使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最低,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随着所得税体系的日益完善,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使得纳税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筹划

  (一)合理降低应税收入

选择收入结算方式降低应税收入

  企业销售货物取得收入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对企业节税有利的销售方式主要有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和委托代销方式。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特别对临近年末的销售行为,企业应尽量通过分期收款方式使其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另外,根据委托代销方式的原理,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对于以先销售后付款为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 或者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款的销售,都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准确界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扣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由此,准确界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之一 。由于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的范围极为有限,企业难以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而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确定的免税收入中的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则具有一定普遍性,企业可通过购买国债和进行股权投资方式取得,它也是企业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方式。

  (二)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确定费用数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就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差异项目金额计算出来的;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是按照财务会计处理结果计算应税所得。会计政策的不同,计算出来的结果也会有所差异,不同的结果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在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等方面根据自身情况,有意识地选择对企业有利的会计政策,而不是盲目设定会计政策。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和加权平均法等。在具体选择的过程中要结合物价的变动情况来进行考虑,先进先出法适用于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采用,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要选择个别计价法和加权平均法,在物价上下波动时,要选择加权平均法来进行计价。所以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对自身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为企业创造价值,从而进行有效避税。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使用期内通过逐期计提折旧转入本期成本费用,在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一定的条件下,每期计提折旧的金额大小取决于采取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虽然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多种,折旧年限长短也不同,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年折旧额也不一样。但不论什么方法,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提取折旧之和却是一个固定值,它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之差。从纳税的角度看,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能够使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的前期多提取折旧,在后期少提或不提折旧额,相当于推迟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实现,从而推迟纳税。

  (三)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通过安置残疾人就业,合理增加工资薪金支出

  新税法中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可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另外加计100%进行扣除。这一项政策出台的目的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同时,它也为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机会。在不影响企业整体效率的情况下,企业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限定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列支比例,即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那么,怎样能做到在限额以内既能充分列支,又能尽量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笔者认为,应该找出二者之间的最佳比例关系。如果把企业当期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设为a,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设为b,则当60%b=5‰a时,就有b=8.33‰a的关系存在。即当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达到销售收入的8.33‰时,就达到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合理增加劳动保护支出

  关于劳动保护支出,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列支标准,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性的劳保支出可据实列支。且税法中未对企业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作数量上的限制,所以建议能以劳动保护支出名义列支的项目尽量不通过职工福利费开支,这样一方面切实保障了职工权益,另一方面又可达到税前充分扣除的目的。

增加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款项及住房公积金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则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充分利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标准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费用化的加计扣除,对于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照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资本化处理,加计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以上政策的放宽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具有有效的节税效果,值得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采用。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减免税项目优惠条款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花、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升序、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的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利用减税比率优惠条款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者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还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的优惠政策都存在纳税筹划空间,对企业来说,准确掌握并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

  

利用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有很多企业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 在统一税率的同时, 按照“宽税基、 严征管”的改革思路, 放宽费用扣除等税基管理, 对于查账征收企业而言, 税负将大幅下降。对于核定征收企业, 如国家没有同步下调应税所得率下限标准, 那么税负下调幅度就与查账征收企业存在明显差距。因此, 健全账证、 规范经营, 争取实行查账征收,将是企业省税的一种方式。总之,企业在准确地把握税收法律、政策, 增强纳税意识的同时进行合理纳税筹划、减少涉税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合理安排所得税预缴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方法,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或按实际利润数,或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水平预缴,或其他方法,哪种方法对企业有利,就选择哪一种。

  目前,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大部分是调整增加项目,而且属于永久性差异,也就是说,期末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会大于企业计算的会计利润。企业为了获得税收利益,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所得税方式上,可以进行充分的税收筹划。如果企业预计当年的效益好于上一年,则可以选择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将低于本年,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反之,如果企业预计今年效益差于上一年度,则选择按实际利润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的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时,宜忽略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会计利润申报。由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按会计利润申报也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少缴的部分税额,这样做是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也可以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文孟婵.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审计月刊,2007,(12).

  [2]阳德胜,李其峰.企业所得税修订后如何调整纳税筹划策略.财会月刊,2008,(9).

  [3]李赫轩.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几点思考.商业经济,2009,(11).

  [4]董天宏.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策略研究.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法有哪些

方法选择型(1)融资方式的选择。

一般说来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三种:内部资金、负债融资、权益融资。

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融资筹划。

自有资金融资可以避免风险,但是这种方法风险小,收益也小。

负债融资主要是向银行贷款以及在同行之间拆借资金,这种融资方式最主要的好处是利用利息的财务杠杆作用达到节税的目的。

权益融资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来筹集资金的形式,这种筹资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大型的上市公司。

因此,在这三种融资方式中,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筹划。

如果企业有条件选择负债融资,在借款利率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抵扣,增加企业成本,达到了少纳所得税的目的。

(2)会计政策选择。

由于会计政策具有选择权,因此企业对于同一项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会计处理方法。

例如,存货的核算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因此,企业在通货膨胀时注册成立或企业申请会计政策变更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时,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成本;在物价变化不定时,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核算成本,这样可以提高企业成本,减少所得税。

同样,对于折旧方法的选择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为了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行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

这样,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种无息贷款,企业无形中增加了收入。

(3)收入确认期限。

一般说来,会计收入确认有不同的时期,一旦收入确认,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应缴的税款,加大企业筹集资金的成本,减少了税后利润。

所以,收入确认,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委托销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为了实现合理纳税期间,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同的销货方式,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减少筹集资金的成本,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政策利用型(1)投资地点: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优惠条件的规定,选择在不同地点进行投资,享受低税负的优惠条件。

例如国家规定在西部地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等都有不同的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在投资时,可以选择低税负区,获得税收优惠。

(2)投资行业:税法规定对于设立在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企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在2001年~2010年间减按15%征收所得税;在西部新办的基础设施行业,其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等。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选择不同的行业,进行税收筹划,实现合理避税。

(3)人员构成:现行税法中有一些安置待业人员、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合理应用。

(4)减免税优惠:国家对不少产业实行减免税优惠,企业可充分利用此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目的。

(5)准确设置会计科目,充分利用会计政策。

如企业对于情况属实的毁损,如果进行了税收筹划,在限额内的部分,企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将资产转入坏账,争取税前扣除,则企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税负。

还有,会议费与招待费、广告费与宣传费等,如果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争取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列支,则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增加成本,达到节税目的。

资产重组型(1)采用企业分立合理避税:利用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税率不同的政策,将企业分立,实现合理避税。

如,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应缴所得税为36300元。

此时,如将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分立出来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7200元;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8900元,两个企业共计纳税26100元。

分离后与分离前相比企业节约所得税为10200元(36300-26100)。

(2)采用企业合并合理避税:如甲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乙企业累计亏损91万元,甲乙企业合并前分别纳所得税为33万元和0万元。

现甲企业兼并乙企业,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盈利企业兼并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企业可以用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额抵减盈利企业的利润的政策,甲乙企业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应纳税所得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为24300元,比合并前少纳税305700元。

可见,选择适当的企业合并,可以大大地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利润,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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