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发布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
加强征管基础管理。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
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
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
深化机构改革,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征管机构体系。以“精简、效能”为原则,调整和理顺机构。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在此基础上,健全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新的征管机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当前关键要建立健全三项机制:一是竞争机制。二是激励机制。三是监督制约机制。结合征管改革,在税务登记、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和重要岗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干部的行为,确保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案源管理办法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案源管理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类处理、案源的立案分配和处理结果的使用。
案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
税务局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
案源由稽查局归口管理。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案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下级稽查局确定的案源属于上级稽查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范围的,应当报上级稽查局审批。
实施案源集中管理的地区,由上级稽查局审批确定下级稽查局选取的案源。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不断提高案源管理信息化水平,高效采集、有效整合税收征管数据与社会公共数据,保障案源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健全国税、地税案源管理合作机制,实现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案源信息第十条 案源信息是指税务局在税收管理中形成的,以及外部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供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数据、信息和违法行为线索。
案源信息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 (二)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 (三)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上级机关)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四)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五)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 (六)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七)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 (八)稽查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 (九)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税务局收集的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十)其他涉税数据、信息和税收违法线索。
稽查局应当拓展信息来源渠道,按规定收集和整理案源信息。
(一)稽查局案源部门(以下简称案源部门)负责以下事项: 1.接收风险管理等部门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并确认案源信息来源部门的工作和时限要求; 2.接收督办、交办线索,并明确督办、交办事项的工作和时限要求; 3.收集和整理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税收管理数据、税务稽查数据、国际税收情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涉税数据、信息,并按照稽查任务和计划,提取选案所需的案源信息。
(二)稽查局举报受理部门(以下简称举报受理部门)负责接收书信、来访、互联网、传真等形式的检举线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专岗负责接收的电话形式的检举线索,应填制举报工单后移交举报受理部门进一步处理。
(三)稽查局协查部门(以下简称协查部门)负责接收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函、不通过协查系统发起的纸质发函、实地协查等形式的协查线索,并按照《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的内容登记案源信息。
案源信息以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一户一档建立案源信息档案。
案源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分类信息、异常信息、共享信息和必要的信息标识等。
稽查局应当对案源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建立案源信息库;同时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在案源信息档案中分级标识重点稽查对象,作为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重要信息来源。
案源类型 第十五条 根据案源信息的来源不同,将案源分为九种类型: (一)推送案源,是指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分析选取的案源; (二)督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督办函等形式下达的,有明确工作和时限要求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三)交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交办函等形式交办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四)安排案源,是指根据上级税务局安排的随机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五)自选案源,是指根据本级税务局制定的随机抽查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六)检举案源,是指对检举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七)协查案源,是指对协查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八)转办案源,是指对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九)其他案源,是指对税务稽查部门自行收集或者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其他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督办案源、交办案源、转办案源、检举案源和协查案源由于来源渠道特殊,统称为特殊案源。
对特殊案源应当由稽查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源处理 第十七条 案源处理是指案源部门对收集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退回或者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等分类处理的过程。
案源部门对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判断,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见附件1),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处理。
推送和转办的案源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门制作《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见附件2),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信息来源部门补充资料: (一)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二)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的情形,可以作退回处理或者要求补充资料; (三)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或者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补充资料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四)其他需要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资料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门制作《转办函》,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处理: (一)检举、转办等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协查事项需要提供纳税人查无此户、非正常、注销等状态证明或者提取征管资料、鉴定发票等事项,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取证; (三)案源信息涉及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 (四)其他需要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工作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暂存待查处理: (一)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督办、交办案源信息,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二)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或者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检举案源信息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三)纳税人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四)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案源,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协查): (一)督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只涉及协助取证等事项,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可以完成,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的; (二)检举案源信息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举报受理部门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 (三)协查案源信息不符合《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直接立案条件的,应当根据协查要求及时安排调查核实(包括协查); (四)其他特殊案源信息,存在一定疑点线索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 需要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的,应由案源部门或者举报受理部门或者协查部门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见附件3),转送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检查部门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检通二)》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协查)。
检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见附件4)反馈安排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案源: (一)督办、交办事项明确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二)案源部门接收并确认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案源,以及按照稽查任务和计划要求安排和自选的案源; (三)举报受理部门受理的检举内容详细、线索清楚的案源; (四)协查部门接收的协查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够证明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嫌疑的;协查证实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转办案源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税收违法线索清晰的案源; (六)经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案源; (七)其他经过识别判断后应当立案的案源; (八)上级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案源分配 第二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建立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制度,负责重点稽查对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销的审批,并制定集体审议案源的标准。
对达到集体审议标准的重点稽查对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销案源的审批,由稽查局负责人主持召开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稽查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需要立案检查的案源,由案源部门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或者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审议决定立案。
同一批次立案户数较多的,可附《税务稽查案源清册》(见附件5)。
第二十六条 案源立案的优先原则: (一)督办案源优先于其他案源; (二)重要或者紧急的案源,优先于一般案源; (三)实名检举案源优先于匿名检举案源。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案源,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共同立案: (一)上级机关要求开展联合稽查的; (二)共同管辖的重点稽查对象; (三)通过联合随机抽查选取的; (四)共同获得具体税收违法线索的; (五)除以上情形之外,经国税、地税协商一致,需要共同立案的。
第二十八条 案源部门对立案的案源,应当合理地分配到检查部门,实施检查。
(一)稽查层级与管理对象相匹配。
对纳入全国、省级和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的案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税务局稽查局分别组织或者实施检查。
(二)执法主体与案件性质相匹配。
按照案源的涉税违法数额大小、情节轻重、案情复杂程度、涉案地区多少、社会影响情况等因素,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县税务局稽查局组织或者实施检查。
本级稽查局查处确有困难的案源,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督办。
上级机关下发的督办案源未经批准,本级稽查局不得转给下级稽查局查处。
(三)稽查力量与检查任务相匹配。
案情复杂的案源可以采取“项目式管理、团队化作业”的形式组织检查。
(四)办案能力与案源特点相匹配。
根据案源所属行业和税收违法类型等特点,合理搭配检查人员力量或者采取竞标等形式选派检查人员。
第二十九条 案源分配计划经批准后,案源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附《税务稽查项目书》,列明检查所属期、检查疑点、检查时限和要求等内容,连同相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撤销案源的部门填写《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见附件6),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或者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决定,可以撤销案源: (一)案源登记有误或者案源重复的; (二)多个部门同时入户,经所属税务局负责人决定稽查局停止实施检查的; (三)不符合上级政策规定或者上级机关要求撤销案源的。
结果使用 第三十一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对案源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反馈和统计分析,实现案源闭环管理。
第三十二条 稽查局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案源处理结果填写《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见附件7),归集到案源部门。
(一)未立案的,由案源部门记录未立案理由; (二)中止、终结检查的,由检查部门反馈并附阶段性检查情况和中止、终结理由; (三)中止、终结执行的,由执行部门反馈并附中止、终结理由、《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资料; (四)执行完毕的,由执行部门反馈并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缴款书》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案源部门接到案源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处理,并填写《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
(一)推送案源,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的要求向风险管理等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对于高风险应对任务中反映出的行业性、地域性或者特定类型纳税人的共性税收风险特征,及时提交风险管理等部门; (二)督办案源、交办案源和转办案源,根据案源来源部门要求就需核实的税收违法线索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三)自选案源和安排案源,汇总检查情况并定期上报稽查局负责人; (四)检举案源和协查案源,将检查情况反馈给举报受理部门或者协查部门,由举报受理部门或者协查部门反馈给实名检举人或者协查委托方。
第三十四条 按反馈对象的不同,《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的审批要求如下: (一)反馈稽查局相关部门、实名检举人和协查委托方的,分别由案源部门。
7月1日起,税务改革有哪些变化,全部都在这里7月1日起实施的五项税收简化政策: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7月1日起开发票内容不得开具“办公用品”、“耗材”、“印刷品”、“图书”、“食品”、“劳务用品”等内容的非商品明细发票,该类不再受理报销 1、7月1日起开发票内容不得开具“办公用品”、“耗材”、“印刷品”、“图书”、“食品”、“劳务用品”等内容的非商品明细发票,该类不再受理报销;
7月1日起发票的购买方名称应填开单位全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所得税优惠由原来的30万提升至50万(50万含以上25%,50万以下10%)
增值税专票认证时间由原来的180天延长至360天。
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税制改革可能有很多形式,既有税率、纳税档次、起征点或免征额的升降和税基的变化,又有新税种的出台和旧税种的废弃,还有税种搭配组合的变化。税制改革的几项主要内容是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同时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往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等行业,将改为缴纳增值税。遗产税也有可能被推出。
从2009年到2010年,“物业税”这一字眼每次出现在各大网站、报纸上都会占据显要的位置,一方面是业内人士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另一方面是权威部门的三缄其口,只字不提。物业税距离百姓是远是近,这一问题就如同现在的房地产行业一样,迷雾重重、让人匪夷所思。
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的保有环节征税,在我国目前房价日渐高涨的背景下,物业税自“破题”之日起就注定了其不平凡的经历,作为房地产调控的一大“重器”,很多业内人士更是认为:物业税才是对付目前“土地财政”“炒房热” 两大房价“推手”的杀手锏。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开征物业税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分税制财税体制从中央践行至地方,物业税在设计上应该考虑与市场机制结合以发挥长效机制作用,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进一步合理化。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的财政预算报告称,要完善消费税和房产税。可以预见,无论是有关部门各种文件中数次提及的改革方向,还是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调整收入分配的手段,物业税的确有望推出,现在的问题更多的在技术层面。2010年,关于物业税的疑问可能会得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