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税务非正常户解非,找税务专管员处理就可以了。
成都企业丢失发票怎么办?如何避免损失?企业日常经营中,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传递,但是因管理不慎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出现纸质发票丢失的情况。
出现这些情况,会计也有一些方法可以做出补救,但是,其处理方式使用不当,也会带来一些税务风险哦!
本文将从发票丢失后发风险处理方法说起,并提供正确的解决措施。此外有关近期频繁出现的**税率发票,如何处理?
一:发票丢失处理、发票丢失挽救措施:
当月丢失发票,销售方作废发票,重开发票。
△风险:涉嫌违规作废发票。
发票作废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丢失,意味着无法收齐发票联次,销售方无法直接作废发票!
而且开票方是否已经报税?购买方是否已经勾选抵扣?种种因素都会导致发票作废操作处理麻烦,风险徒增。
所以直接作废发票重开,不可取!
跨月丢失发票,无法作废,开具红字冲回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风险:涉嫌违法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无法收齐发票联次,销售方也不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所以,发票丢失,无法收齐发票联次,不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在开具蓝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3月2日修正版)》第二十七条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财税[2019]4号公告: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程序申报发票丢失,根据不同发票种类、丢失不同联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操作方法来挽救发票。
具体的方法,请继续往下看!!!!
发票丢失处理规定:
增值税空白发票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3月2日修正版)》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遗失声明,不必统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可以是其他报纸。
《国家税务局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6]年50号: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已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购买方丢失发票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发票号码、金额等内容,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销售方丢失发票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新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丢失发票客户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
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因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能够获取可靠的发票信息,开票单位或收票单位是否需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文件,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丢失
记账联丢失,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凭证。
发票丢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可参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金税三期时代下,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全国联网管控、电子发票的普及,发票丢失风险会越来越低。发票信息的即时传输,即便纸质发票丢失,企业的发票管理系统也会有发票记录,并不会影响企业的发票报税、抵扣。
即使发票的某一联丢失,也可以通过一系列手续挽救,或用其他联次代作入账凭证,也不耽误会计做账。
而随着税务管理系统、发票系统越来越强大,也会简便企业的发票丢失的手续处理,会计工作也会越来越便利。
小贴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在对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方面问题这问题有点大,建议看下下面内容。
企业内部控制中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从属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因此其制度设计原则与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原则思路基本一致,遵循五大原则。
合法原则。企业内部控制中的税务风险管理,首先要基于法律文件、行业内的准则规范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确保其合法性。若企业的制度设计违背了法律规定,那么内部控制的运行将会失效,从而造成企业的不良发展,使其陷入困境。其次,税务风险管理需要贯穿于企业的各个层次和过程当中。从层次方面来看,企业中的每一员工都需要受到内部控制的制约,无论是领导层还是基层员工都必须遵守企业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从过程方面来说,企业应当对其管理过程中的所有环节都加以控制,包括计划、决定、执行、监督和反馈等,保证控制过程的有效性,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企业内部控制中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在业务流程、权限分配、机构设置和治理结构等方面形成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关系,同时企业还需要兼顾运营效率。企业内部控制中的监督检查部门持续保持良好的独立性是保证企业内部控制中税务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企业中各个层级的职员都不得拥有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特殊权利。制衡原则具体包括授权和牵制原则。
牵制原则是指在设计企业内部控制中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时,任一事项的完成都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来完成。授权原则要求企业在基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具体操作规章手续,根据岗位的不同需求,赋予每个职工不同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
协调配合原则。企业内部控制中的税务风险管理,需要运用协调配合原则。为了避免扯皮和脱节现象的发生,税务风险控制活动必须与企业各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各方面协调同步的工作,从而降低企业内耗,确保企业运行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为了使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工作顺利运行,其基础是协调配合原则。信息交流和沟通的流畅性为协调配合提供了技术支持,倘若税务风险管理人员与相关人员之间沟通不顺畅,那么控制活动即使设计了再清晰的目标和措施也无济于事——因为信息不畅会直接影响责任人不能与相关部门沟通达成一致,从而导致实施效果不理想。因此,在保证信息交流与沟通流畅的前提下,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协调一致,以保证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是指企业在实行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要争取低成本高收益的控制效果。企业为了保证在经营过程中收益大于其成本,体现税务风险管理的价值,应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过程中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若企业实施税务风险控制活动的花费大于其给企业带来的收益,那么该控制活动是不经济的。企业成本应与其产生的经济效益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并且只有在风险控制方案耗费的成本低于其能获得的收入时,该风险控制方案才是合理、可行性的。
重点监控原则。对企业发挥作用大、影响范围广的关键点进行控制,即为企业的重点监控原则。企业在进行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时应对其投入大量精力,影响范围广的重要点进行把握,对影响程度有限的一般控制点无须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去控制。通过分析企业涉税过程中的关键税种,对其进行识别和评估,从而发现会产生重大影响的税务风险,通过及时采取应对控制措施,对其进行重点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