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垫款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4 04:58:47

如果严格按照会计和税务规定,发票抬头是总公司的,就不应该在子公司进行费用列支,当然也不能进行费用的税前扣除。

考虑到总公司是代子公司支付的费用,一般的做法是直接开子公司的发票,总公司代付。像你这样已经既成事实的,通常是在总公司入账,看看总公司是否可以向子公司开出增值税现代服务业的票据,作为费用在子公司入账,总公司作为收入,这样整体税负没有增加,又可以解决费用分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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