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停车位需要什么证件1、办停车位需要证件如下:(1)停车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3)规划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4)有效资信证明、经济担保书或停车保险合同;(5)场地平面图;(6)停车场与路网位置关系示意图;(7)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8)公及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9)技监部门出具的机械设备安装技术合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章办理需要什么证件1、发生交通违章行为车辆的行驶证的正副本原件;2、驾驶人员身份证的原件;3、驾驶人员驾驶证的正副本原件;4、《违反交通管理罚款收据》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
开停车场要办什么证吗?开停车场要办什么证件吗1、开停车场需要以下证件:(1)停车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3)规划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4)效资信证明、经济担保书或停车保险合同;(5)场地平面图;(6)停车场与路网位置关系示意图;(7)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8)办公及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9)技监部门出具的机械设备安装技术合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办停车场许可证程序是什么1、有停车需求并有场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交警部门提出办理机动车停车场的申请,领取《机动车停车场审批表》;2、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表的项目逐栏填写,绘制平面示意图,加盖公章后,返回区交警部门;3、区交警部门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应立即到现场实地踏查、规划和认定,并提出意见上报市交警部门。
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应立即退回并说明原因;4、市交警部门将参照全市停车场的总体规划和当地的流量情况,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确认该停车场的泊位数量、停车方式和停车时间,通知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要求施划泊位标线,设立停车场标志,同时到城管局办理相应的占道手续;5.由市、区交警部门共同验收后,发放《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停车场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审。
办理停车场需要哪些部门审批办理停车场需要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和市公安局审批。
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等。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等。
申办停车场许可证程序:1、有停车需求并有场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交警部门提出办理机动车停车场的申请,领取《机动车停车场审批表》;2、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表的项目逐栏填写,绘制平面示意图,加盖公章后,返回区交警部门;3、区交警部门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应立即到现场实地踏查、规划和认定,并提出意见上报市交警部门。
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应立即退回并说明原因;4、市交警部门将参照全市停车场的总体规划和当地的流量情况,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确认该停车场的泊位数量、停车方式和停车时间。
通知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要求施划泊位标线,设立停车场标志,同时到城管局办理相应的占道手续;5、由市、区交警部门共同验收后,发放《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
停车场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