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41号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医药生产企业而言,创新药研发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但是并不能保证每一次研发都能成功,投入非常大。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国家对医药行业的发展非常支持,先后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生产非处方药的企业而言,其销售业绩除了药品的疗效外,往往和广告、宣传的多少有密切的关系。41号文件的发布,有力地支持了医药企业的良性发展,体现了国家对医药生产企业的持续关怀。
其中的一个细节,就是相关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当年扣除限额时,应该将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在销售(营业)收入内。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举例来说,假如某药品生产企业2016年取得的药品销售收入8 0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 000万元,2016年实际支出广告费3 0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不存在结转未扣除广告费,那么其2016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8 000万元+1 000万元)×30%=2 700(万元)。那么,该企业2016年汇算清缴期间做纳税调整时,其2016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最多只能税前扣除2700万元,未能扣除的300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
在医药行业,处方药的宣传主要借助学术推广之类的活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学术推广活动虽然具有宣传的性质,但不属于大众媒体上的宣传,不能按照广告和宣传费的标准在税前列支。目前中国的医药制造企业有4000多家,相当一部分医药企业规模较大,通过电视、报纸和新媒体刊登广告和宣传,相关的支出情况比较透明。因此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上一定要注意税务处理细节的合规性,否则很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和声誉损害。
所以不是所有的行业都是扣宣传费的百分之三十
关于发票的问题:高开票与低开票的实际意义?什么是大头小尾?洗票的意思?谢谢”大头小尾“发票,又称“发票套开”,是指发票的发票联金额大(大头),而同一份发票的存根联和记帐联则金额小(小尾)。
取得方以虚假放大的发票联金额记账,借以所得税前多列支成本或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在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及发票新系统上线后,已无大头小尾发票顺利抵扣进项税的可能。所以本人认为这里只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能(当然也不排除套开软件越过金税三期的可能)。
扩展资料开具方以虚假金额变小的记帐联记账报税,借以少缴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这种情况开具方变造记账凭证,少缴应纳税款,构成逃税(偷税)。对构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头小尾发票
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产品质量的法律风险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l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务问题的法律风险 医疗器械行业的特点是资本投入大,回款周期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往往一方面承受着生产厂家业绩的压力,无条件地下单、订货,一方面因为医院的管理体制,无法及时取得货款。所以,经营企业资金压力特别大,不得不通过贷款或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贷款或融资一是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二是增加了法律诉讼的风险。
税务方面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税务机关对于高收入行业稽查力度的加强,医疗器械行业也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一方面,国家鼓励新兴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国家对于避税、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医疗器械公司法人风险
《民法通则》第49条有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委托生产的法律风险
针对委托方,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按照新《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针对受托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按照新《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针对委托双方,未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按照新《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罚。
综合法律风险
合同纠纷
人事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