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项目老项目怎么划定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9-21 10:27:26

老新项目和最新项目的定义:第一个规范是以工程项目施工证为规范的。

第二个规范是以合同书为标准。

国税总局针对经营者获得的房产,其“获得”_间怎样区划_有确立,在质检总局确立前,暂按下列标准掌握:以立即选购、接受捐赠、接纳项目投资入股投资或抵账方法获得,以房权证属变动的当日为获得的时间。

房地产业新旧新项目的有关规定要求:经营者租赁建造房产,以工程建筑许可证书标明的动工日期是房产获得的_间,题中公司租赁该房产可挑选简易征收。

建筑项目中后期支系工程项目对建筑企业而言是最新项目,对房地产开发商呢,当然是老新项目中的一项业务流程罢了。

假如房地产开发商挑选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此新项目,那_中后期签的合同书即使建筑企业出具了11%的所得税专票,针对房地产开发商也是不可以抵税的。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相关要求规定:1、纳税人出租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题中企业出租该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3文件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因此房产公司的廉租房不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不能免税。

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可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属于5月1日以后发生的材料款、设计费,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公告》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新老项目划分时间

季度或半年划分。

可以按照季度或半年的时间段来划分新老项目,每个季度或半年结束时,将当季度或半年内启动或完成的项目视为新项目,之前的项目为老项目。

如何界定建筑工程新老项目?

如果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则该项目属于老项目。否则,该项目就属于新项目。

一,按照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按照我国建筑相关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因此,施工许可证是甲方申请领取的,甲方只要有该证,并且注明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所有的乙方(即施工单位)都可以把该项目作为老项目来看待。

四,有两个情况:一是既没有施工许可证也没有工程承包合同,而只有开工令等其他文件,我认为是不符合36号文件规定的,不能判断为“老项目”;二是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5月1日以后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应该属于新项目,比如某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总包单位A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为2016年3月1日,对于总包单位来说,该项目属于“老项目”。5月1日后,A公司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B公司所完成工程我认为属于“新项目”。不能因为总包是老项目,分包也是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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