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平价销售就无税务风险了,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啦。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如果您销售给非关联企业也是平价销售,则认为您平价销售给关联企业是合理的。
如果您加价销售给非关联企业,则认为您平价销售给关联企业是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您的应纳税额。
在这里税收考虑的是横向公平原则。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涉税项目风险评估与卖施主要有哪些方面?税务相关事项的风险评估
(一)不同税种的风险评估
为充分防范税务风险,审计项目组应结合各税种的具体特性,对被审计单位主要涉税事项的涉税风险进行评估。
增值税
对增值税的评估内容一般应包括:
是否为税收政策较为复杂的行业,例如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农业等;
(2)是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如存在出口退税占总收入的50%以上、软件行业即征即退、免税农产品销售等;
(3)增值税项目账面金额与增值税申报表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差异合理性;
(4)计算增值税税负,即当期增值税税负=当期应纳税额累计/当期营业收入,并与行业税负水平比较,以判定是否合理;
(5)当期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变化的比率是否超过10%,指标值=(进项税额变动率-销项税额变动率)/销项税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额=(本期进项-上期进项)/上期进项;销项税额变动率=(本期销项-上期销项)/上期销项。
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所得税的评估内容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是否为税收政策较为复杂的行业;
(2)是否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3)所得税项目账面金额与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核对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差异合理性;
(4)计算所得税税负,即当期所得税税负=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当期营业收入,并与行业税负水平比较,以判定是否合理;
(5)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事项是否调整,例如资产盘亏、毁损支出、非正常损失、非公益性捐赠等。
(二)特殊事项的税务风险评估
除各税种的风险评估外,还应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可能存在风险的特殊事项。一般来看,特殊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被审计单位或者其子公司的重组活动,是否涉及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重组交易,适用特殊重组或一般性重组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被审计单位营运模式的重大改变所对应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业务,被审计单位以及大股东的税务处理是否存在风险;
是否存在重大关联方交易,以及关联方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是否存在税务机关或海关对被审计单位的检查、质询或争议等。
(三)重点报表项目的税务风险评估
针对不同的报表项目,应考虑其可能涉及到的税务风险。以下表述中涉及到的科目名称,指与该科目名称相关性质的核算内容,并不局限于具体核算的会计科目。相应的税务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差额部分是否已做纳税调整;
(2)被审计单位是否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且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是否适用被审计单位所得税免税政策;
(3)被审计单位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是否以正确的计税基础作为成本进行扣除;
(4)被审计单位对外投资期间,除追回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否出现特殊事项导致的变化。
(5)被审计单位对外投资涉及海外投资,因税制、税率、投资分红、投资收回等方面存在差异,是否会对个别报表或合并报表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产生影响。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1)对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中,是否包括资金融通业务;
(2)其他应收账款中是否包括除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外的其他海关保证金。
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是否存在将固定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或者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存货
是否存在将存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如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或者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
(1)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否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是否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其他应付款
(1)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因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是否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
(2)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已并入被审计单位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长期挂账的应支付给个人股东的款项是否已视同股利分配计缴个人所得税;
(4)如果审计期间内客户存在对境外实际支付或者应付未付的利息、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是否已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及增值税(如适用)。
预收账款
(1)如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是否在货物发出时确认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2)如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是否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预提费用
预提向外国被审计单位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时,被审计单位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额(不得扣除其他税费支出)代扣代缴了相应的预提所得税,是否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如适用)。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经常存在平进平出、甚至低价销售的问题,请问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存在风险,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并且你公司还是商贸零售企业,过多的平进平出甚至低价不符合业务的逻辑,税务通过进销差或利润率等指标就会发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