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网上纳税根据税种的不同,分为国税和地税两种申报方式。 一、国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截止日期前,通过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附列资料,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纳税申报”模块在线提交电子报表。 申报流程: 1、打开国税局网站,点击“办税服务”选项卡。 2、在“办税服务”选项卡下,点击“网上办税”选项。 3、进入“网上办税”页面后,在页面的左侧点击“纳税申报”按钮,然后再点击“进入办税区”。 4、在出现的对话框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后,进入办税大厅,申报纳税。 5、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附列资料。 6、提交填好的报表,系统会自动校验提交的数据,如果有错误,系统会提示,再根据提示进行修改。 7、如果没有错误,系统会提示申报成功,然后提示扣款,扣款成功,网上申报就完成了。扣款成功后,可以到开户银行打印完税凭证。 二、地税申报: 1、填写申报表填写需申报的申报表。没有在地税部门做过税种登记的税种,网上不能申报,分为主表和附表,先填写并保存所有附表,然后打开主表进行编辑或直接保存,如:营业税申报。 2、正式申报将已填写并保存过的申报表正式申报到地税征管系统。申报表正式申报成功后,不能再进行填写和修改。未正式申报或正式申报失败的申报表,其包含的税种按未申报对待。 3、网上划款对正式申报的申报表进行开票,开票成功后,地税局会根据开票信息进行划款,纳税人可在一日后通过“网上划款”功能的实缴查询获取地税扣款信息。 4、申报查询、划款查询正式申报及网上划款结束后应利用“申报查询”、“划款查询”进行申报查询、划款查询。确保需要申报的申报表都已经申报、划款成功。 5、打印申报表和完税证明。正式申报成功后,可以通过“申报查询”功能打印出申报表。扣款成功后,可以到开户银行打印完税凭证。
法律客观:网上申报功能主要是提供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在网上进行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以及申报表查询。其操作步骤如下:一、上传申报文件:1.证书登陆后点击“申报征收”切换到申报征收界面,在选择好您所要进行申报的凭证种类后点击左上角的“进入申报”,如下图:2.点击“进入申报”后请打开文件上传窗口后点击“浏览”选择准备好的申报盘描述文件“Refileinof.Xml”(注意同月份同企业的申报盘与描述文件需放在同一路径下,并且不要与其他月份和其他企业的申报盘文件放在同一路径下),选择好后按确定再按提示操作即可。二、申报表查询1.若需查询申报情况,可在申报征收界面——申报表查询中选择所需要查询的月份、凭证种类,再点击右边的“查询”,如下图:2.在打开的结果信息窗口中点击左边的应征凭证序号即可进入查看报表明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所以,纳税义务人就按以上步骤申报增值税,填好申报表,提供相应的材料进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的办事指南业务概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24号)。三、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税务登记表》 2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2份。《纳税人账户账号登记表》 2份。《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2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一)企业新办税务登记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5、投资方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各2份)。6、房产、土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1份)。7、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和批复文件(各2份)——外商投资企业新办税务登记需提供。(个人独资企业第4、5项不提供;私营独资企业第4、5项不提供;个人合伙企业需提供合伙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二)分支机构新办税务登记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4、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5、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6、总机构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需提供总机构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2份)。7、总机构批准分支机构开业的文件或相关决议(2份)8、房产、土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1份)。(三)其他单位新办税务登记1、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4、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5、有关合同、章程或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6、验资报告或出资方开具的资金来源证明(1份)(出资方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各2份)。7、房产、土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1份)。(四)个体工商户新办税务登记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2、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3、房产、土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1份)。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自纳税义务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而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七、办理流程和要求(一)受理受理方式分办税服务厅受理和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窗口受理两种。1、办税服务厅受理(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登记受理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按设立登记类型填写《税务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报送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相关证件、资料。可由登记受理岗根据提交的资料输入系统后打印《税务登记表》,再交纳税人签字确认。(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提交有关证件、资料后,登记管理岗负责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如填报的内容、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料齐全的,审核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如逾期的,设立登记完毕后转[行政处罚]模块。(3)在征管系统内录入《税务登记表》及附送相关资料的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按证件适用范围,发放相关证件。(4)登记信息转入登记管理岗后,由登记管理岗对登记信息根据纳税人基础情况进行补充录入,审核后保存,产生待办事项后完成登记。2、国、地税联合登记大厅登记完成联合登记受理流程后,登记信息转入登记受理岗,由登记受理岗对登记信息根据企业基础情况进行补充录入,审核后保存,产生待办事项。(二)登记、打印、审核1、确认比对不符信息并修正。税务登记部门共享信息比对不符的,按正确信息录入,按部门生成比对不符清册。2、保存设立登记。3、打印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登记证)。4、审核确认设立登记,审核确认设立登记前,应对各字段的逻辑关系,关联关系进行确认(第三方信息),对个性的资料进行补充录入。
辽宁房产土地税怎么在网上缴纳依次点击【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进入该功能。或使用电子税务局右上角【搜索】功能搜索“财产”、“行为”等关键字进行模糊搜索进入功能。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功能路径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功能路径 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中,选择税款属期(如果系统提供的选项无法满足需求,可以选择“自选”进行税款所属期起止的选择),选择所属年度,勾选需要申报的申报表信息。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温馨提示: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需要存在税源信息,点击对应的“税种”后的“税源采集”跳转到相应的税源信息采集界面进行采集。具体税源采集操作详见下文。 2.纳税人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应先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后面的“税源采集”链接,进入税源信息采集页面。 2.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首页 没有采集过土地或房产信息则显示为空。纳税人可输入查询条件查询对应的土地信息。
没有采集过城镇土地使用税页面(无土地信息)
查询城镇土地使用税页面 2.2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点击页面【新增土地】按钮,在系统弹窗中选择纳税人类型、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取得时间、土地取得方式、行政区划、所属街乡,填写占用土地面积、土地坐落详细地址,自动带出对应税务机关名称,经办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如下图所示。
新增土地
新增土地信息填写数据 如果税源信息有误,在未进行申报的前提下,可以点击【作废土地】将该税源作废重新进行维护。
作废土地信息 如果需要对已经申报的税源基本信息进行修改,可以点击【基本信息】,在弹出页面中对税源进行更改。
3维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信息 在维护完土地基本信息后,可以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维护应税信息,也可以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中,选择对应的税源,点击【应税明细】进行维护。如下图所示。
弹出对话框确认维护应税明细
采集表中维护应税明细 进入页面,如果未采集过应税信息,那么自行维护应税信息,选择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和土地等级,如果存在减免税信息,在减免税信息栏进行维护。如下图所示。
采集表中维护减免信息 如果税源明细有误,在未进行申报的前提下,可以点击【作废土地】将该税源作废,重新进行维护。
作废土地 如果需要对已经申报的税源基本信息进行修改,可以点击【应税明细】,对税源进行更改。变更时,选择需要修改的税源信息,点击【变更】,可以对土地等级、占地面积、减免税等应税信息进行修改,注意,变更日期的选择影响变更后的税源有效期起始时间,“变更时间”应当选择税源生效的前一个月。
4纳税义务终止。 点击【义务终止】,系统弹窗显示义务终止信息,选择“土地转出时间”,点击【纳税义务终止确认】则终止该土地的纳税义务。如下图所示。
纳税义务终止 温馨提示:1应税信息已申报未开票,请先作废申报表再变更应税信息。应税信息已申报并开票,变更应税信息后无法作废该属期的申报表。 2如果应税信息已申报,调整应税后可能导致多缴税款的产生,请先作废申报再进行应税信息的变更。3需要按“月”进行税种认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行税种认定。 3.完成税源采集后,勾选申报表信息,点击“选择未申报税源”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选择界面。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勾选需要申报的税源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跳转申报主界面。
税源选择 税源选择完成后,勾选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下一步”,系统跳转到申报信息确认界面。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双击税款信息一行,可以预览申报信息。确认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