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价目表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4 02:19:49

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的特殊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来说是指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某些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没有办法抵扣,因此《暂行条例》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准抵扣进项税额。该政策中便存在一定的可筹划空间。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包括畜产品)继续生产工业产品,应当将农产品的生产分设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将农产品的连续加工改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以适用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如一家乳品厂既有牧场养奶牛,又有乳品加工车间,将原奶加工成含不同成分的袋装、盒装牛奶出售。按现行税制规定,该类企业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不属农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这类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由农场自产和向农民收购。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根据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精饲料在上一环节是免税(增值税)产品,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税额,但其最终产品——加工出售的各种成品牛奶,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这样,其实际增值税税负往往超过了13%。为此,企业可以经过有关审批手续,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虽然原来的生产程序不变,但经过工商登记后,都成了独立法人。牧场生产销售原奶,属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原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定价。分立后的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进原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的税务处理,按专用收购凭证所记收购额的13%计提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不变,其税负可大为减轻。 二、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的收购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依据《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所以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和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其税负有明显差异。我们可以利用该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分设独立的法人收购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抵扣税款。例如,某造纸厂以生产各种类型的纸张为主要业务,其生产的原材料主要是废纸。其一年直接收购废纸共计金额100万元,再造纸后出售,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税金为6万元。该企业税负情况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税负率=(34-6)÷200=14%如果该造纸厂将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则按上述规定,收购的废纸可以按10%抵扣进项税额。该例中,企业成立回收公司后,收购100万元废纸,并将收购的废纸加价10%销售给造纸厂,该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回收公司来讲:购进废纸=100(万元) 销售收入=100×(1+10%)=110(万元) 利润=110-100=10(万元) 对造纸厂来讲: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10×10%+6=17(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34-17=17(万元) 税负率=(34-17)÷200=8.5%显而易见,厂家将收购点改为回收公司的税负要轻,原因就是造纸厂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废纸,可抵扣税金11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设置回收公司会相应的增加工商、税务等注册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当节税额和利润额大于上述费用时,说明税收筹划是成功的。 三、利用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指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4%)×4%×50%×(1+附加税费率)=原值 该平衡式是求,在能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的条件下,用含税销售价减去应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后的现金流入量与原值相等的含税价格,即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减去应纳税费后不赔也不赚的价格。这样通过求出税负平衡点,我们就可以确定最佳的销售价格,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低于起征点的免征,而等于或高于起征点的则按全额征税。这也为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利用该政策,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以前,认真估算销售额。 四、利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进行筹划 对于企业出口货物适用于既免征又退税的政策时,会涉及到如何退税的问题。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一种是“免、抵、退”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对先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李*实战型销售培训专家对一线销售和管理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独特的团队管理技巧然后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再用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另一种是“先征后退”办法,即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就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2001年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即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将一律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进行,从而和其他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达成统一。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到底选择“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办法,从长期来看,并没有太大区别,但从资金的占用及资金的时间价值来看,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我们可进行如下筹划:(1)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由于“先征后退”是按月处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但同时也可以通过退税得到补偿。而此时如果采用“免、抵、退”的办法,则按季度进行退税,而且退税是有条件的,即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即使退税,也是不充分的,这样就长期占用了企业的资金。(2)若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较大时,选择“免、抵、退”办法比较有利。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消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长期占用。 五、利用国家对销售旧货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前述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这些货物的销售价刚刚超过原值,其应纳税额会明显高于增值的部分,从而导致货物购销现金净流量出现负值,这里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我们可确定一个税负平衡点,其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4%)×4%×50%×(1+附加税费率)=原值 该平衡式是求,在能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的条件下,用含税销售价减去应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后的现金流入量与原值相等的含税价格,即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减去应纳税费后不赔也不赚的价格。这样通过求出税负平衡点,我们就可以确定最佳的销售价格,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有哪些你知道吗?你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的知识,欢迎阅读。

购入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但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包括在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

  (二)筹划思路

  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晚缴增值税。

  【案例】

  甲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2010年4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83万元。2010年5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100万元。甲企业欲在2010年4月或5月购买一台价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3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2010年5月购进设备

  2010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7(万元)

  2010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100×17%=-17(万元)。本月不缴增值税,17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方案二:2010年4月购进设备

  2010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00×17%=0(万元)

  2010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0(万元)

  由此可见,2009年4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17万元(17-0),虽然方案二在2010年4月就支出了117万元(100 +10017%)购进设备,比方案一早支出了1个月,但是同样也会提前1个月获取收益。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纳税人身份确定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筹划思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我们可通过比较两种纳税人的现金净流量来做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案例】

  甲饲料销售企业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从生产饲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人饲料7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仍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100×3%=3(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 3%)=0.3(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 +3%)-70×(1 +13%)-3-0.3-[100-70(1+ 13%)-0.3]25%=15.45(万元)。

  方案二: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100×13%-70×13%=3.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9×(7% +3%)=0.39(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1OO×(1 13%)-70×(1 13%)-3.9-0.39-(100-70-0.39)×25%=22.207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获现金净流量6.7575万元(22.2075-15.45)。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是否分别核算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既然上述两种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那么,企业在分别核算导致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通过综合权衡,可以选择不分别核算,以降低总支出。

  (二)

  【案例】

  甲超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6月共销售商品10万元(含增值税),同时甲超市对外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取得收入5万元。甲超市因人员有限,未对两项业务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在核定时,将商品销售额核定为9万元,将职业介绍服务收入核定为6万元。若甲超市增加人员分别核算,则需要多支出人员工资等2000元。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0÷(1+ 3%)×3%+ 5×5%=0.54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41×(7% +3%)=0.0541(万元)。

  工资等多支出额=0.2(万元)

  税费支出额合计=0.541+ 0.0541+ 0.2=0.7951(万元)

  方案二:不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9÷(1 +3%)×3%+ 6×5%=0.56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62×(7%+ 3%)=0.0562(万元)。

  税费支出额合计=0.562 +0.0562=0.618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支出0.1769万元(0.7951-0.6182),因此,与其分别核算,不如不分别核算。

选择合适的代销方式进行筹划

  [筹划思路]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交纳营业税。二是视同买 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代销方式,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下面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 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B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

  二是视同买 断方式,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假设对应这1万件产品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7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其中,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方案一: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17%-70=10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10(万元)。

  案例分析36

  [分析]

  B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交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1=11(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0+1=121(万元)。

  方案二:采取视同买 断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800×17%-70=66(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6×(7%+3%)=6.6(万元)

  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72.6(万元)

  B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17%-800×17%=34(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7%+3%)=3.4(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34+3.4=37.4(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34+3.4=110(万元)。

  可见,A公司与B公司合计应交税金减少11万元(121-110)。

  因此,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合作方式,即视同买 断的代销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限制:在视同买 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1万元,但A公司节约37.4万元(110-72.6),B公司要多交26.4万元(37.4-11)。

  A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公司多交的26.4万元,剩余的11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接受视同买 断的代销方式

  5企业运输方式涉及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筹划技巧]

  (一)购货方运输方式的选择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需缴纳营业税。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运输部门,可按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汽油、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等)的17%作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若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比较小的话,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更小了。

  此时我们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这样虽然需按运费的3%缴纳营业税,但也可按运费的7%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两者一抵即相当于可按运费的4%来抵税。若运费×4%>可抵扣物耗金额×17%,则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可节税。具体测算如下:

  假定自备车队运输中的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为r,运费总额为M。则:

  外购货物时,用自己独立运输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的方式可抵扣税额=M×7%-M×3%=M×4%

  自备车队运输方式的可抵扣税额=M×r×17%

  当两种方式的抵扣税额相等时,则:M×4%=M×r ×17%,得r=23.53%

  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与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方式的税负相同;

  当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方式可抵扣税额较大,税负较轻;

  当r<23.53%时,购货企业可以考虑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案例】

  甲公司为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全年采购原材料共产生运费800万元(假设采购原材料时,甲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其中可抵扣物耗金额100万元,现只有两种运输方式可供选择:一是自备车辆运输;二是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的运输劳务。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100÷800=12.5%<23.53%,此时应当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一:若采取自备车辆运输的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100×17%=17(万元)。

  方案二:若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采取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运输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800×7%-800×3%=3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抵扣税额15万元(32-17),因此购货企业应当采取方案

  (二)销售方运输方式的选择

代购货方垫付运费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分为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如果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此外,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

  【案例】

  某钢铁生产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钢铁以280元/吨卖给购货方(包含35元/吨运输费用)。该企业每年销售钢铁10万吨。该企业没有运输车辆,请运输公司以35元/吨的价格运送。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请应如何纳税筹划,使税收负担更轻?

  【案例】

  筹划前分析:

  如果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万元)。

  筹划方案:

  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钢铁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

  筹划后分析:

  经过上面的纳税筹划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45×17%-1800000=4165000-1800000=236.5(万元)。却可节约税金271.5-236.5=35万元。

  6企业运输方式涉及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当购货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要求时应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如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案例】

  甲公司为新设立的生产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部门预计全年销售产品共收取运输费用为1000万元,现有四种方案可供采购部门选择:

  一是采用自备车队运输;

  二是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

  三是,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四是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需支付给其他运输公司运费为1000万元,应选择哪一种运输方式?

  具体运费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一:采用自备车队运输。

  运费应纳税额(增值税)=1000÷(1+17%)×17%=145.3(万元)。

  方案二: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营业税额=1000×3%=30(万元),扣除营业税抵企业所得税30×25%=7.5(万元),实际应纳税额=30-7.5=22.5(万元)

  方案三: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税额=1000×3%-30×25%+1000÷(1+17%)×17%一1000×7%=97.8(万元)。

  下面我们比较方案二与方案三之间的优劣。如前所述.两者区别是方案二购货方只能拿到运费发票抵扣运费的7%。对于方案三,购货方可以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运费的17%。当购货方对发票没有要求时,方案二只需多负担税负=运费金额÷(1+17%)×17%一运费金额×7%,应当选择方案二。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购货方都要求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运费的17%,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方案三。

  方案四: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金额为1000万元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将金额为1000万元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税额=运费金额÷(1+17%)×17%一运费金额×7%=1000+(1+17%)×17%一1000×7%=75.3(万元)。

  则145.3万元(方案一)>97.8万元(方案三)>75.3(万元)(方案四)>22.5万元(方案二)。

  显而易见,此时,方案一税负最重。

  所以当购货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要求时应选择方案二,如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选择方案四。

  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企业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成立子公司,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成本和后续支出。

  第二,营业税具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而增值税却没有,将两者直接相减作为结果进行比较,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偏差。

  第三,购销行为必须同时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对方能否接受本企业的运输方式,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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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进项税的筹划

增至税税收筹划庞大的体系让小简压力山大,但是能和志同道合的伙伴们一起分享,价值感也真的是一路狂飙。

天啊,我也是被自己感动了。。。像我这样不标题党、每天为大家专心奉上财税干货、最重要的是貌美如花的我如今真的是不多了。。。

所以你们真的忍心把我精心整理的干货丢掷一遍?!

可能你们真的忍心!

那我要放大招了,

阅读全文整个周末你都将保持神秘的围笑~看到最后哦

先来点正经的:怎么对进项税进行筹划呢?

购货渠道的筹划

由于税法规定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凭证的要求,一般纳税人进货采购渠道不同,可抵扣的比例不同,将会影响其实际税收负担。一般纳税人采购物品的渠道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性质的选择:

一是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货单位,其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单位。再按照能否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将小规模纳税人进一步划分为:

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科学、核算精确的,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核准后代开)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进货渠道的纳税筹划

(1)假设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某日采购一批商品,进价为2000万元(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2400万元(含增值税)。在选择采购对象时,可有三种选择:

第一,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

应纳增值税:2400÷(1+17%)×17%-2000 ÷(1+17%)×17%

348.72-290.60 = 58.12(万元)

第二,选择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

应纳增值税:2400 ÷(1+17%)×17%-2000÷(1+3%)×3% = 290.47(万元)

第三,选择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

应纳增值税:2400 ÷(1+17%)×17% = 348.72(万元)

通过案例分析比较不难看出,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货商时税负最轻;选择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时税负最重。

由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有时作为供货商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了留住客户,愿意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

这时,作为采购方,究竟多大的折扣幅度才能弥补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带来的损失呢?

这里存在一个价格折扣临界点: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价格(含税)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价格(含税)为B。为使两者扣除流转税后的销售额相等。

可设下列等式:A÷(1+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时,有:

A÷(1+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7%+3%)]

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7%+3%)]

(1+征收率) ×(1-增值税税率×10%)

------------------------------------ × A

(1+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10%)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3%时,有:B = 86.80% 。即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0%时,或者说,价格优惠幅度为86.80%时,无论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还是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取得的收益是相等的。当小规模纳税人报价折扣率低于该比率时,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税额将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扣;只有当小规模纳税人报价的折扣率高于该比率时,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才可获得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更大的税后利益。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有:

=A×( 1-增值税税率×10%)/( 1+增值税税率)

(1+征收率) ×(1-增值税税率×10%)

------------------------------------ × A

(1+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10%)

[案例]  宏伟家具生产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木材作为加工产品原材料,现有两个供应商甲与乙,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木材报价50万元(含税价款);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出具由其所在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木材报价46.5万元。(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请为宏伟厂材料采购做出纳税筹划建议。

从价格优惠临界点原理可知,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率为3%时,价格优惠临界点86.80%,即价格优惠临界点的销售价格为434000元(500000×86.80%),从题中乙的报价看,465000元 > 价格优惠临界点434000元,因此,应从甲(一般纳税人)处采购。

从企业利润核算的角度看,从甲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500000÷(1+17%)-[500000÷(1+17%)×17%×(7%+3%)]=420085.47(元)

从乙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465000÷(1+3%—[465000÷(1+3%)×3%×(7%+3%)]  =450101.94(元) 因此,应选择从甲处购买。

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正确划分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划分清楚的,用于生产应税项目产品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做进项抵扣;用于生产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纳税人可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比,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准确划分两类不同进项税额,并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准确划分,而是按公式计算结果确定不得作抵扣的进项税额。

[案例]  某商贸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面粉,又兼营餐饮服务。某月从粮油公司购进面粉,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款13万元,当月该批面粉的8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5万元;另外20% 用于加工制作面条、馒头等,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4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不能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面条、馒头属于非应税项目)

按上述公式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13 ×[ 45 ÷ (95+45)]

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13 ×20% = 2.6(万元)

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两类不同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58万元。

如当月进项中60%用于销售,40%用于餐饮服务,其销售收入不变,则情况正好相反。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为:13×40% =5.2(万元),与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相比,反而增加税负1.02万元(5.2—4.18)。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对用于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其用于该类用途时,从原在购进时已做抵扣的进项税额中通过“进项转出”科目转出,即入相关产品成本。

在实践中,有不少企业为避免进项税额核算出现差错,便通过设立“工程物资”、“其它材料”等科目单独计算用于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将其直接计入材料成本。

一般情况下,材料从购进到生产领用都存在一个时间差,对用于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的不同核算方法决定了企业是否充分利用了这个时间差。

如果单独设立相关科目直接计算该类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材料成本,说明在原材料购入时即未做进项抵扣,这一期都缴了增值税。反之,如果在材料购进时并不作区分,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一并做抵扣,直到领用原材料用于免税或非应税项目时再做进项转出,则会产生递延缴纳增值税的效果。

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

对于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而言,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尽量推迟付款时间,为企业赢得时间尽可能长的一笔无息贷款。

首先,采购时尽量做到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销货方先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等。

其次,采购结算方式可分为赊购和现金采购。尽量选择在供货方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采购,这样,采购方会拥有更多的谈判主动权。

这就是小简今天分享给大家的进项税筹划方法,大家学会了没?

不过话说到了周末。。。睡什么觉!起来工作!

工作虐我千百遍,我待工作如初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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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愉快,小简和大家下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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