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许可证对于企业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点,我们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办理。这也是在实际中很重要的一点,那么关于具体的办理方式是什么呢?这就需要大家通过本文的内容来进行了解。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外出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第一,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应在到达外出经营地进行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二,受理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纳税人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第三,查验 办理报验登记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报验与实际一致的,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不一致的,报验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理。 纳税人所携带货物未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需异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并在证明上转注;异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使用发票的,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缴销未使用发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注销处理,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执联)交纳税人送证明填发地税务机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
什么是外出经营许可证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的部门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三、法律法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看完上面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对于这点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在实际中我们需要知道的问题,才能更好的进行办理经营许可证。这样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经营也会得到相关的法律保护。
办理外经证全部流程法律主观:1、外经证发行申请:1、访问网上税务厅,点击涉税申请-证明管理类,输入纳税人税务管理代码.密码和验证代码后,点击登录系统进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税务服务厅界面。2、点击证书管理-外部证书申请。3、在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书上依次填写:外出经营地名、经营方式选择建筑设置。申请证明书的有效期限,注意起止时间最长不超过180天。点击劳务地点下面的增加按钮,增加应税劳务,填写应税劳务名称、劳务地点、劳务起止期限、合同金额。4、填写申请表完成后,点击窗口左上角申请表旁边的附加资料按钮,进行相关资料的上传。上传资料的内容包括合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5、点击暂存成功后,点击提交,填写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确认可以完成外部证书申请。6、暂存后.未提交前,如发现申请信息错误,可在网上税务服务厅接口操作处点击修改或删除修改错误信息。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外经证办理流程外经证全称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流程如下:1、受理审核: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核准: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录入系统,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资料归档:需要纳税人提供资料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