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契税。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契税。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土地交易涉及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买方为个人的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
以出卖人为纳税人的有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买方人为个人的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买受人为纳税人的有契税、印花税,县城、建制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买国有土地每年要交税吗法律分析:一、增值税及附加: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增值税。
按缴纳的增值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土地增值税: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土地交易税的详细计算方法土地交易税的详细计算方法:
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
扩展资料:
缺陷
缺乏规范
立法层次低,缺乏统一规范
现行的几部涉及土地税收的法律都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管理法规,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几部法规不但立法层次低,而且在内容上留下了许多空白,需要地方政府去填补。这虽然有利于各地结合地方实际,但过多的空白造成了各地区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在改革开放初期,这或许是权宜之计,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法规不统一的弊端日益显露:一方面权威性差,缺乏规范;另一方面导致房地产市场发展不良。
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法规都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其中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税费混杂
中国的土地税费关系混杂,以费代税、以费挤税、重费轻税现象十分严重。
据统计,许多地方仅官方认定的土地收费项目至少在百项以上,如果把搭车收费等乱收费项目计算在内,估计多达200项左右。
这其中很多收费都具有税的性质:一是以费代税。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宣布开征的“土地闲置费”;《土地管理法》宣布开征的“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实质上都是一些具有惩罚性质的税;
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二是以费挤税。中国涉及土地资源的各种收费项目名目繁多,比如新菜地开发基金、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等,费项总数远多于税项总数。
其原因一是土地税制不完善,筹集的税收收入过少;二是政府通过基金、收费等形式筹集收入是被允许的,一些地方税披上了“费”的外衣,直接扭曲了收费的性质,孳生腐败;
同时,由于收费单位所有制和管理上的弊端,具有很强的内在膨胀倾向,最终形成收费泛滥,导致土地的高成本和高价格,带来了房地产价格的迅速上涨。
税费混杂的状况,抑制了真正意义上税收的培育和成长,使税收政策难以发挥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参考资料:土地税-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