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06:08:52

合伙企业是指各个合伙人签订协议,共同投资、经营和共享收益、风险等营利性组织,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把集体或者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的行为称为纳税。合伙人经营一家公司有许多问题需要注意,那么有限合伙企业需要交哪些税?接下来将为您进行解答。一、有限合伙企业需要交哪些税 根据现行规定,涉及到的税收(含随税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一般有: 1、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4%);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5%或1%,视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城市或县城建制镇或农村地区);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1%); 4、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所得额级距,适用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印花税{分别按建立的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总帐确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10000;其他帐簿:帐簿本数*5元/本];签定的购销合同(合同标的金额*3/10000)申报缴纳}; 6、车船使用税(按载客量或载重量定额缴纳,每年纳税一次); 7、房产税(自用房产,房产原值*(1-30%)*1.2%,每年计算应纳税额一次,可以分期缴纳。)

有限合伙企业特点是什么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它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三、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可由部分合伙人经营,也可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以上是为您收集和整理关于有限合伙企业需要交哪些税的法律知识,有限合伙企业需要交的税种有些多,在上文中已经一一例举。。

有限合伙可以经营吗

法律主观:1、税务 有限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形态相比,很大的一个优势就在于其所享有的税务优惠上。在1986年美国联邦税收改革法之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所有利润或亏损都被直接流入投资者个人名下,从而适用较低的 个人所得税 率,并且避免了 公司 股息分配盈利情况下的双重 纳税 问题。在1986年新税法的规定下,公司双重纳税的程度还取决于分红,分红越多,双重征税的程度也就越大。而投资处于创业阶段的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分红率越高,则避免双重纳税的好处也就越大。与其他组织形态相比,特别是与公司制组织形态相比较,风险投资企业选用有限合伙或被完善了的新型有限合伙组织形态后,在享受 税收优惠 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税收优势。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合伙的合伙人就其基于合伙份额获取的利润收入缴纳税金,合伙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合伙财务报告中所显示的年度盈利,必须包括在合伙人的报税单中。同时,当今各国对于企业征税的通常做法是:只有对具有法律上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才征收 企业所得税 ;而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等直接征收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其所得税。这一做法体现了税法上的主体资格原则,即只把在税法上具有人格的营业组织看成为纳税主体,征收其所得税;对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应对其业主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应被看成为直流课税主体。也就是说在税务上合伙企业只是一个管道,“合伙企业的收入、费用等,经过合伙企业,流入合伙人那里;然后再由合伙人分摊这些收入和费用,对于这些收入和费用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是空的,不留存任何东西,没有可以纳税的内容。”这是合伙的最大优势之一,也是合伙企业经久不衰的魅力之所在。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合伙制与公司制之间的不同税收安排,向来被看成是两类不同企业组织形态的重大区别,并作为当事人选择企业形态首先要考虑的依据之一。 由于我国在过去税收体制下长期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法人所得税,因而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并未接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的观点。这就使得新的合伙企业制度体系设立后导致纳税义务人法律地位变化,引起了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平等问题。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还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20%,两项合计实际征收税率为46、4%。而如果合伙企业不作为课税主体,而是直接向合伙人课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第3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其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或者按20%交纳所得税,税率相差都很大。按我国现行制度,合伙人一方面要求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另一方面又要承担与 有限责任公司 的 股东 一样的税负。与此同时,在我国还面临着外籍个人不重复征税而国内合伙个人重复征税的尖锐矛盾。在加入WTO的今天,这对非法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非常不利。现行的合伙立法和相 关税 法的法律设计,使得我国违背了当前世界各 国税 法的通常做法。我国合伙企业立法和相关配套的税收法律,为合伙企业在法律上设计了一套既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又要承担双重税收的组织形态。这使得我国合伙企业组织形态对于投资者毫无吸引力可言,更让承担高风险和筹集高成本的风险投资者为之却步。实践中还发现合伙人为逃避不合理的税负,而通过集体企业的名义注册,或者通过假 借贷 实合伙的形式以达到其目的,导致市场管理的严重混乱。可见目前合伙企业在税务上的规定立法对于经济发展的阻碍。这样的法律制度不改,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就很难有所发展。因为对于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的企业来讲,如果税负过重,更会使其望而却步。因此,必须按照世界通行税收惯例予以改革。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仍不完善,缺乏配套的个人收入登记制度,对个人收入估算严重失真。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直接采取国际通行惯例收税,很可能会导致大量税款流失,导致有限合伙成为名副其实的 偷税漏税 避风港。然而这一点并不是一部《有限合伙法》所能解决的,还有待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2、责权利 有限合伙是最难维持的组织形式,因为每个合伙人的不合作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整个合伙的解散,而且合伙人之间潜伏着许多利益冲突的可能。成功的合伙需要合伙人有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奋斗目标,并且共同努力。从合伙制在美国的运作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行为所受的约束主要是合伙内部 有限合伙人 和普通合伙人之间、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合伙内部约束的执行比法律更及时和有效。同时,这种约束的内容由合伙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决定,有利于形成自发性的制度创新。由于创业投资独特的运作机制需要企业在进行经营管理时具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因此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主要是依据合伙契约来设定的,有关企业的设立条件、出资方式、组织结构、经营范围、事务管理决议、收益分配、企业存续期限等具体事项,均可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定,不必拘泥于法律的硬性规定。所以,建立《有限合伙法》目的应该在于明确社会对合伙的约束,同时明确合伙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对相关细节规定过细。由于各国立法上一般都不对有限合伙企业做过多限制,而给予其极大地自由。所以在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其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企业建立之初所签署的一纸协议。合伙各方的权利义务乃至纠纷的解决都必须以有限合伙的协议为准。而在处理对外关系时,此 合伙协议 也是第三方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以说,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定只是赋予了有限合伙企业以皮肉,而真正的灵魂则是来自于合伙人之间就责权利所达成的协议。既然有限合伙的协议地位如此重要,而在我国又没有任何先例可以遵循。所以在颁布相关法律的同时,建议同时由法学专家汲取欧美先进经验,制订《有限合伙制企业合伙协议范本》向社会公布,以供风险投资机构参考适用,对有限合伙制企业的顺利建立与运行相信也会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 3、出资关系 劳务,资金,技术均可入股,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之间加以商定。这里可以参考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其确认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文书。合伙企业的 债权人 和潜在的债权人应当直接从合伙所提供的协议和其他文书中寻求他们所关心的合伙的资本,财务状况。在这种制度下,技术成果的评估以及其所占出资比例完全由合伙人之间约定。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自由度,更加灵活的适应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我国在立法中也应当给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当大的自由度,不对具体的出资比例作出硬性规定。同时要求有限合伙的协议中必须对此加以明示宣布,以使相关投资者,债权人得以了解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并作出判断。但这一点主要是针对无限合伙人。就出资方式而言,有限合伙人仅能以金钱、实物等财产权利出资。

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的特点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控制合伙企业,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其他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其他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

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按此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关于营业税

(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1993年出台的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因此,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效时,只有金融机构需要交纳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

2008年修改后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目前合伙企业限售股转让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

实践中,由于营业税为地方税种,由省级以及省级以下地方分配,为了鼓励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会将部分乃至全部营业税返还。

(2)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合伙企业持股税收总结

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

(1)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合伙企业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自然人缴纳5%~35%或20%的所得税(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而定),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24.52%(部分地区)。

(2)上市公司分红时,所得税税负为20%。

实践中,为鼓励支持创投基金发展,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营业税减免的规定。同时,合伙企业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负。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税总局不认可地方政府出台的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合伙人20%所得税的政策,未来可能要求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累进税进行规范,因此地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面临规范调整的风险。

以上知识就是对“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这一问题进行的相关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无讼,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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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交那些税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可由部分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1、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人自己缴税,避免双重税赋,且在特定的政策下,可按照利息,股利,红利应税项目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