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已抵扣的发票能红冲。已经抵扣的专用发票可以冲红处理,已经开具的发票在以后期间发现的不能作废处理,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经认证抵扣的,可以在收到红字发票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法律客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对方已经抵扣的发票如何红冲应该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填写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根据信息表做进项税额转出。
信息表传送给主管国税局,系统自动审核后,生成信息表编码,传送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购买方做红字账务处理。
操作步骤: (1)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填开; (2)购买方申请----选择已抵扣或未抵扣----确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用表----输入销售方名称、税号、货物名称----打印; (3)打印完成后选择上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等信息表编号出现后,再根据这个信息表编号,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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