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特别是在交予相关任务的时候对于其是否有能力有质量的完成进行评估格外的重要,特别重要的是建筑行业,关系到人们的使用安全,所以在企业资质申报非常严格,但是如果遇到有企业资质作假该怎么举报呢?接下来我给大家搜集了资料。
建筑企业资质做假怎么举报 公示期间举报比较合适。 可以向当地建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举报。住建部规定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申报,是指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就位)等。 第三条企业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凡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的,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第四条对涉嫌在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企业进行核查处理,不在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至有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应配合接受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部门在资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配合核查。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核查。受委托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原始材料和处理建议上报。 第七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资质申报中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结果汇总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企业在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受理,并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协查机制。协助核查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核查情况。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嫌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企业的核查,可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核查期间,暂不予做出该申报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因涉嫌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被核查的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二)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三)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第十四条被核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应反映真实情况说明材料的,不批准其资质申报。 第十五条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进行核查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上报核查结果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给予通报批评,且不批准被核查企业的资质申请。 第十六条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投诉建筑公司怎么投诉如果涉及建筑施工质量偷工减料,违规操作建议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举报,如果是公司执照问题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部门去处理,涉及其他违法犯罪就报警。
投诉建筑公司怎么投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单位等人发现建筑工程质量有问题的,可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部门进行投诉,投诉的方式包括信函、电话、来访等。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怎么划分1、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
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
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
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怎么办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
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评为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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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建筑质量问题向哪个部门投诉如果房地产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要找开发商,可以要求开发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维修。
如果开发商不愿意承担责任,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发包人不能解决或者对发包人的解决方案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鉴定或者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住户可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者诉。
上述方式不能解决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开发商的实际情况起诉开发商。
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去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出现质量问题,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房屋质量问题应向哪个部门投诉房屋质量问题应向哪个部门投诉需视情况而定:(1)首先看房屋质量保修期有没有过,要是没过,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当地质检站投诉;(2)房屋质量评估应找专业机构。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并申报建交委、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备案;(3)房屋质量争议当事人双方如果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委托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做评估报告。
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时,法院将在评估机构中指定。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