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问题 在金税四期的背景下,重庆企业面临的税收法律体系日益复杂,重庆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 当前中小重庆企业普遍存在人员专业素养不足的情况,税务筹划由财务部人员开展,财务人员难以全面了解税务筹划工作的相关要求,无法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如果重庆企业的税收政策掌握存在滞后,将导致重庆企业产生严重的风险。 很多重庆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与税务机关沟通不及时,甚至存在闭门造车的问题,重庆企业内部人员仅按自身的理解开展税务筹划,可能导致税务筹划的方案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给重庆企业的经营带来严重的影响。
(二)重庆企业税务筹划的保障措施 重庆企业要鼓励财务人员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在开展税务筹划过程中,要认识税务筹划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相关政策频繁变动,只有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的要求开展筹划,才能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确保重庆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合理合法。 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重庆公司在税务筹划开展前要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对可能产生争议的问题要先妥善处理,建立健全重庆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体系。税务筹划方案必须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避免后期税务风险的发生。
在重庆企业内部培养良好的社会风险管理文化。重庆公司需要认识到税务筹划的各环节都可能产生税务风险,若税务筹划的方法管理不当,将可能引发税务风险重庆企业带来严重的影响。 重庆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正确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才能防范风险产生给重庆企业的影响。 重庆企业需要加强对内部全体成员的责任分工机制,加强重庆企业人员对相关管理工作的培训,让重庆企业内部的人员了解到自身在税务筹划中的责任,对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需要重点培训,要求其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
重庆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必须要从重庆企业的整体角度出发。重庆企业需要认识到各项税种之间是息息相关的,若在税务筹划中某种税种降低而其他的税种税务负担提高或筹划效益小于开展税务筹划的成本,那么税务筹划工作就是失败的,将给重庆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重庆企业需要认识到税务筹划过程中的整体性,并且充分关注成本效益原则,通过在重庆公司内部注重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帮助重庆公司实现降本增效的目标。 税收园区政策一览表
760万元换一个教训:以票控税何以成“坑”?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下,无论是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增值税抵扣,都需要发票。近年来税务机关利用金税三期,在对企业税务风险预警监测方面越来越警惕,企业如存在发票问题,被查处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01
最近,重庆市税务机关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查实重庆F投资有限公司以虚构业务项目、假发票入账、虚增成本方式,隐匿收入1116万元。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案件始末】
稽查人员审阅了重庆F公司的电子账目,在分析管理费用时,一笔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企业2015年8月的7号凭证、22号凭证显示,该企业通过银行向北京X公司分别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390万元咨询费?企业为何要向X公司支付790万元大额 咨询费 ?
稽查人员随即要求重庆F公司提供这两套凭证及附后的详细原始附件资料。
审阅原始附件发现,790万元服务费由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组成,由北京X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开具,凭证附件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表明,重庆F公司于8月31日将790万元汇入了北京X公司账户。
对于这项支出,重庆F公司的解释是,因为北京X公司为其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这是按照市场行情向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稽查人员没有轻信对方的解释,继续对业务各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经查,重庆F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等方式,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共隐匿收入1116万元。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02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只要发生纳税义务,依法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的,就必须履行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而有少数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却采取种种违法手段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其中,采取以虚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就是一种典型的偷逃税方式。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光靠一张发票入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上还是在税务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风险。更不用说是假发票了!
03
除了上文所说的风险纳税人,2019年企业有任何可疑迹象都会被税务稽查!米墨整理了企业常见的6种涉税风险,医药人务必对照自查!
不及时报税
增值税小规模年度申报收入小于开票金额
无论是自开发票还是代开发票,申报的收入一定不能小于开票的金额,小于开票金额就会触发风险模型应对任务的提示、纳税评估和税务核查程序。
有税收优惠金额,但没有优惠资
免税等税收优惠并不是随意享受的,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私自填写免税销售,税务将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免税这一栏,注意了,一定需要留存真实、合法的备查资料,否则这一栏永远空着。
总是徘徊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分界线的企业
因为很多企业不想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平时业务量确实大,于是便采取每到一般人纳税人临界线就停止开票,逃避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这种行为很难瞒过强大的税务信息系统,一旦被查,必然要补缴很多税款。
免税小微临界点发票作废的风险
小微企业季度末30万元免税额附近连续作废发票很可能是纳税人为了享受小微免税优惠而采取作废发票,下个月重开。
不过,作废需谨慎,税务监控很精准。
出口骗退税的企业
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启动预防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合作机制,对出口骗退税保持高压态势,对通过高报数量、价格或空箱假出口等手法骗取国家退税的企业严惩。
因此,提醒各位医药人: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规范入账、合理报税,以减少在税务稽查时的风险,有些时候老板不是很清楚,要和老板沟通解释不规范财务的危害。如果老板总是我行我素,那么财务人员应当做好自保!
04
可以说,在税务机关控税不断升级、会计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任何医药企业想要回避税务稽查逃避纳税义务,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了。
由于以票控税,很多企业所得税法里规定的经营行为,统一为应交尽交,应抵尽抵,而作为政策的执行者,企业也应当进行实时有效的税务筹划,以攫取红利,规避风险。
虚假票不能要,更不能买
这种现象很普遍,例如有个抽查二十户央企,十八户做假账,这里的假账税务方面主要是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上面提到的找发票报销,以及淘宝等途径买发票,这些途径买到的发票都可以定性为与自身经营无关的成本或者费用,无法税前扣除,所以以后虚假票要慎重触及。另外大家对电子发票报销要确认好,避免被坑,容易出现重复报销。
在政策的大裂谷里找机会
现阶段税收却是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同时也有很多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资管产品征税的政策中转让金融产品的行为适用于差额征税,财税2017年90号中规定部分情形可以用收盘价等作为买入价,这样就完美的避开了以票控税的风险监控。
自身多学财税政策
只有这样,才能享受到自己应享的权利,财税政策繁多,没人敢保证自己都能完全记得住,运用好,所以很多时候政府机构不会主动给予企业优惠,最好的办法还是自身多学习,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规范自身的经营情况,然后享受自身应有的权利,避免在以票控税的漩涡里受牵连。
公司注册:注意:税收优惠也是有风险的虽然说,现在国家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不要忘了,任何事情都有反面,税收优惠也是有风险的。
今天曼德企服要用重庆水务公司这个例子来给大家说明:税收优惠存在的风险。
重庆水务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在27家水处理上市公司中市值仅次于碧水源居第二位,在行业中有重要地位。
重庆水务2017年8月11日发布2017年半年报称,公司从重庆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资金,已按财税[2011]70号将污水处理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
公司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因公司2017年已按财税[2015]78号文补缴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从市财政取得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有可能将不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因此有可能无法再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且有可能要求公司补缴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事实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财税[2015]78号文,“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有关规定,公司可能会存在不符合财税[2015]78号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相关条件,无法完全享受到增值税优惠政策。
事实二:公司从重庆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相关规定,作了“不征税收入”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因公司今年已按财税[2015]78号文补缴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本公司从市财政取得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有可能将不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因此有可能无法再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且有可能要求公司补缴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被取消资格了,是否会“株连”企业所得税呢?这就无从得知了。
我们只能想这样会存在风险。
风险有哪些呢?1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企业不能任性,要保持“清白之身”,一点瑕疵可能导致优惠资格被取消,并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享受。
2不征税收入,未必带来“好处”。
因为与之配比的成本、折旧不能扣除,核算可能更麻烦。
现实中也存在放弃不征税收入的选项。
3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能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较为主流的意见认为,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说,二者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总之,税收优惠也是存在风险的。
这里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冲突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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