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逾期记录怎么消除下面就看详细介绍吧! 1、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在套餐业务中选择取消非正常户驼暗认定套餐。
第二步、完成税务申报工作,确保税务逾期未申报项目显示为校验通过。
第三步、点击取消非正常认定。
第四步、点击附送资料。
第五步、按系统要求上传必报的译婶附送资篇董级料,点击提交。
提交成功,等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即可。
企业欠税税务机关执法流程法律分析:一是核实欠税数据,摸清欠税底数。
针对国地税合并后,欠税企业信息不实,欠税数据不清等情况,该局组织征管、税源管理等部门对所有欠税企业相关信息数据开展全面调查核实,逐户、逐笔核对欠税数据,对虚增欠税及时进行更正,按月建立欠税企业管理台账,确保欠税数据真实、准确。
二是完善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流程。
由征管科制定落实欠税日常管理操作规程,明确欠税管理资料文书,统一规范业务流程,并通过实时宝短信平台发送催缴税款文书。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催缴处理,对欠税企业负责人约谈,形成约谈记录,督促欠税5万元以上企业制定详细清欠计划,兑现清欠入库税款,严格做到执法文书送达到位、政策宣传到位、发票管控到位、欠税公告到位,确保办法管用、流程规范、措施到位。
三是实施分类管理,强化动态管理。
定期对欠税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核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了解掌握欠税企业的偿欠能力,及时跟踪分析。
对于业务正常但一直欠税的纳税人,通过控制发票用量等方式督促其分期清欠;对发生新欠的纳税人,严格实行发票管控,掌握其资金运行情况,及时催缴入库;对停产困难企业,送达《欠税确认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相关欠税事项和报告制度。
四是落实监督检查,严格欠税考核。
严格实行欠税管理责任制,按月统计分析、按季督查通报,把欠税变动率纳入绩效管理考核。
年终对欠税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清缴欠税工作开展不利,采取追缴清欠措施不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扣留提取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条 对不动产执行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行为执行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税务局对追缴欠税的措施法律分析:税务局对追缴欠税的措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税务机关追讨欠款的主要方法是征收滞纳金。
精细,停止出口执行滞纳金和罚款是常用的方法,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现任何手段,没有欠税,还没有达到非法阶段,没有资格执行或阻止退出,加收滞纳金,罚款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现任何手段,没有欠税,还没有达到非法阶段,没有资格执行或阻止退出,加上滞纳金,精细,停止出执行滞纳金和罚款是常见的方法,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现任何手段,没有欠税,还没有达到非法阶段,没有资格执行或阻止退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