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分红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5 17:44:15

股东分红节税方法如下:1、改变持股模式。

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税务机关最喜欢的方式,也是目前用的最多的方式。

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

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

但是这种持股方式,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小;2、间接持股的方式如下:(1)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持股:根据《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这个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是需要被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计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

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也不能解决问题。

不过从公司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当然优势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2)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的方式间接持股: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这种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税务筹划的空间。

风险规避方法如下:1、搭建平台的合理性:一般在公司开立之前,可以做好组织结构上的筹划。

而如果通过注册企业来故意将股东的分红收入转换为企业的经营所得,那么就具有一定的风险。

股东在外面开立企业,与自己参股公司形成同业竞争,从逻辑上也并不合理;2、税前扣除的合理性:虽然股东也可以有合理的税前扣除,但是如果通过故意提高税前扣除费用,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那么就是相关的风险。

因此,用于税前扣除的项目,一定要满足合理性和与企业经营的相关性,否则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税收不可避免。

我们所需要做的,是在事情发生前做好规划,同时,注意各种规划下的风险。

股东在开立公司之前,需要先了解分红的税收,并对未来的组织结构和税收安排做好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公司股东分红,如何处理节税?

公司股东分红,如何合理避税?

所谓的股东分红,就是在分"净利润”,它是公司一年的经营成果的体现。一般净利润还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分红,是将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在分配中,如果股东是自然人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税率为20%,税率并不算很低,那么这部分可以如何合理避税呢?

注意:企业作为股东的(即企业间)分红不需要缴纳个税。

1合理利用工资支出:一定要充分利用工资合理避税。注意社保公积金都有上限标准,超标部分就不给你抵税的。

合理大额消费支出:比如以公司名义购买资产(车子)从公司角度来看,一方面,当期申报增值税,可抵扣不少:另一方面,给公司增加了不少费用。

而且买了车,还得交保险,加油,和维修费保养等,也是不少的费用,这些合理的费用支出,可以节省不少税的。

合理提高员工福利:从员工来看,员工生活质量提高,可调动工资积极性;从公司来看、增加费用开支,减少利润。

两种分配方案对比

接下来举个小例子说明一下:

2020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20万。经公司股东会议,税后利润全部进行分配。

公司股东分红如何合理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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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分配方案对比

那么,公司如何分配利润,才能实现税负最低呢?

财务部门提出了两种分配方案:

第一种:采用净利润方式,120万元缴纳30万元企业所得税后,90万元净利润以股息、红利的形式分配。

第二种:每月发放工资10万元,12个月共计发放120万元,以达到实现节税的目的。

两种方案申报纳税情况如下,第一种: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120-30)*20%=18万元股东税后收益=120-30-18=72万元。

第二种:全年共增加工资支出=10*12=120万元

发放工资后企业利润总额=120-120=0。于是股东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512)x*45%-18192]=33.108万元,股东税后收益=120-33.108=86.892万。

从对比看,第二种比第一种多收益14.892万元,而且以每月发放10万元工资,可降低企业所得税应税额(例中直接使得企业利润为0,也就是公司可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第二种,个税税率触及45%的较高边际税率,但是总体税负要低于第一种的股息、红利的分配税负。

还是要从公司自身情况出发,结合具体的税收政策来定方案。

【1】

【2】

股息红利的税务筹划方法有哪些

  股息红利免税法是税法为从股东层面消除对居民企业间利润分配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的一种方法。在适用股息红利免税法的同时,为了达到既要适当解决对股息分配的重复征税问题,又要防止纳税人滥用股息红利免税制度避税,保证税负公平,而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显然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所以税后利润既是股息和红利的唯一来源,又是被投资企业分红派息的最高限额。而以固定红利分配通常就可能存在二种情况,一是被投资方超出本企业创造税后利润总额进行分配;二是被投资方低于本企业创造的税后利润总额进行分配。

  第一种情况下,投资企业收到的固定红利,将超过按出资比例应分配的红利,而超过部分来源不是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如果对该部分也免税,显然是滥用股息红利免税制度进行避税。

  在第二种情况下,投资企业收到的固定红利,将低于按出资比例应分配的红利,被投资单位会保留大量盈余。显然红利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符合免税的条件。

  约定固定红利从股权转让和清算两个角度来考虑,是否会导致投资企业不同的税负呢。

  如果投资企业预期转让股权,被投资方超出本企业创造税后利润总额进行分配,将导致企业净资产大大降低,如果转让股权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会使转让价格也相应降低。投资企业的资本利得由于过多地分配红利而减少,由于税法要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相应也降低了资本利得税负。相反,如果被投资方低于本企业创造的税后利润总额进行分配,会增加资本利得税。因此,投资企业预期将转让股权,必定平时尽量获得更多红利,给予被投资方更多的分红压力,导致被投资方超出本企业创造税后利润总额进行分配,投资企业利用红利免税政策而减少资本利得税。而该方式下,违反了股息红利免税政策避免重复征税的初衷,滥用股息红利免税进行避税,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如果投资企业预期清算被投资企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仍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只要前期固定红利,未超过税后利润总额,不存在税负变化。

  总之,居民企业之间约定以固定红利分配,需要注意两个税务风险:第一,部分税前分配,固定红利超过按出资比例应分配的红利而导致的税务风险;第二,滥用免税政策进行避税,故意利用红利免税而减少资本利得税。企业税务人员需要认真地理解股息红利实质含义和掌握其限制条件,才能为企业节税带来最大限度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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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面回答1、改变持股模式,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但是这种持股方式,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小。2、间接持股的方式,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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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建立企业税收信息资源库,以备使用。同时,企业必须了解政府的相关涉税行为,就政府对税收筹划方案可能的行为反应做出合理的预期,以增强筹划成功的可能性3、确定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税收筹划其目标是企业价值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