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的发票怎么保管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6 04:41:25

当月开错的发票,可以即时作废。

收回作废发票后,具体应如何保管?答:必须收齐所有联次的纸质发票,在纸质发票中加盖“作废”字样,并妥善保管。

这样,报税系统以及纸质发票都完成了作废。

对于要作废的的发票,已经加盖作废字样的纸质发票,不能私自销毁或丢失,必须妥善保管,企业可以单独存放,以备核查。

根据相关的法规要求,发票管理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并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相关账册等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跨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跨月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一张红字发票冲掉它.销货方申请需符合条件: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普通发票作废的账务处理红字发票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应交税费开具正确的发票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作废的发票怎么处理

作废的发票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1、作废的发票不需要做账务处理,直接把发票和记账联等收集齐,放到一起,盖作废章即可;2、如果发票要作废,一定要把发票收回来,不能在客户的手里,同时自己可以做好发票作废的台账。

一般来讲发票的作废是在开具当月可以作废,跨月的发票只能做红冲处理。

发票丢失应该怎么处理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1)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2)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3)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发票丢失可以用复印件报销吗当事人的发票原件丢失,没有专用章的复印件不可以报销。

当事人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作废的发票需要上交吗

作废的发票不需要上交,可以跟开具的正确发票一起做凭证附件,也可以装订成册单独保管。

发票当月作废不需要做分录。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成品油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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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不同的作废发票,应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保存时间为1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

作废的发票怎么处理

然后再对纸质发票作废,这就是次要的了,如果单位有作废章,盖作废章看起来正规点,如果单位没有作废章,就直接用笔写在发票上(发票自带复写,每一张都作废了),然后将作废的三联发票保管好(很重要,一定不能遗失),留

一般作废的发票怎么保存

法律主观:将开出的发票作废的流程是插入税务Ukey并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选择“已开发票作废”功能;在“已开发票作废”栏目中选择对应的发票;在弹出的发票窗口中点击“作废”选项,完成已开发票的作废。法律客观:《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