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登记划分标准表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4 03:33: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开业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变更登记;

登记证件使用;

年检和换证;

银行账号报告;

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按期纳税申报率;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欠缴税款情况;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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