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军品免税直接挂钩,该政策发布后将对军工配套单位产生较大影响。
目前军品免税依据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要享受该通知中的优惠政策应当取得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一旦许可目录取消,可能面临无法享受军品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关于民营企业生产军品的免税政策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的军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没有制度上的保障。一些承担军品生产的企业免税政策,基本上也是面向军工企业,而且军品的维护费、军品的补贴都是针对中央预算内的军工企业。比如199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等,一律在总装企业对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部分政策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的要求,但是依旧执行,这也让民营企业难以承受。
国防科工委的一位专家称,政策的“落伍”客观制约着进入军工领域的民营企业的发展。比如1988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经营业的生产经营。1994年实行的《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
该专家同时认为,军品行业标准和民品行业标准的不统一造成了各行业的技术分割,以及产品的技术标准难以统一。“由于军品配套涉及的行业多,而各个行业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行业标准,致使非公有企业在承担军品生产任务的同时,存在着技术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对于参与军工生产的民营企业来说,最关键的是要有“三证”:保密认证、质量认证和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虽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颁布,但是在保密许可证方面,一些企业还是不容易拿到。
(http://www.westtimes.com/news/2005_7/200572715421245653_3.shtml)
国家对国防科技工业的政策大多面向传统军工企业。在投资方面,目前国家仍主要面向传统的军工领域,对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的民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尚未全面开放。财税政策方面,有关财税政策只对军工企业实施免税政策,对民用企业,即使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也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副主任 于宗林
2007年07月03日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97494/n1443048/108190.html)
http://ec.yidaba.com/content.shtml?id=00012uh7&page=1
军工企业如何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增值税优惠:1.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警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军队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享受以上1至4项的税收优惠: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2)军马场;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4)军办厂矿;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军队物资供应机构(是指在银行开设账户,单独办理结算业务的各级物资主管部门、物资供应站、物资仓库、军需材料供应站、军需材料仓库)在军队系统(包括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干休所、仓库、供应站、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农场、马场、招待所等各类单位)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原则上使用军队的物资调拨计价单,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