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节水行业市场主体通过实践,两手发力迎来了历史性机遇。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给我国水利施工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惠及农村发展的水利施工项目持续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水利施工企业需要面临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相关涉税风险的防范问题。本文主要针对水利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从风险防控视角下,对水利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进行剖析,得出具体的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防控策略。
水利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成本效益原则水利施工企业在展开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时,其关键的目标在于对成本进行管控,并且为水利施工企业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的原则,水利施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工作必须要从多个角度出发,将成本效益原则作为主要导向确定出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逐渐落实和实现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目标。(二)事先筹划原则在水利施工企业的实际发展环节中要从根本上避免涉税风险的产生,需要确保纳税工作能够贯穿于水利施工项目的各个环节,结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展开全方位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制定出有效的纳税策划规划,逐渐实现企业降税减负的目标,为水利施工项目的顺利展开积累经验。二、风险防控视角下水利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问题(一)极大增加水利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利施工企业在生产环节中,许多大型机器设备更新周期长,致使企业的当期税负压力较大。水利施工企业对于大型机器设备的需求是刚性的,企业通常会结合实际情况,运用租赁或是购买的形式,满足水利施工项目的需求。营改增改革前,水利施工企业购置的大量机器设备运营的周期较长,水利施工企业不会在短时间内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工作,即使抵扣优惠政策的进项税额较少,增加税收负担。(二)工程施工与劳务成本税负增加营改增改革后增值税将交易双方联接为有机纳税链条,在该链条当中倘若某环节少纳税,在接下来的环节就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降低税负方法之一。工程施工与劳务成本所需要损耗的成本费用占据比例较大,在营改增之后能够为水利企业提供劳动力的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与劳务收入核算的环节中,需要将收入的至少3%(小规模3%,一般纳税人9%)作为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并且开票。劳务公司没有能够进行抵扣的进项税务,公司会运用提高价格的形式将税负问题转嫁给水利施工企业,导致水利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税负提升。若遇到项目验收机制改革的原因,将造成施工成本中涉及验收移交前产生的零星用工或是紧急的维修施工成本,这部分发票基本上为税务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进行纳税抵扣。(三)降低了水利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水利施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过程中,许多企业的项目成本随时可能增加,特别是水利施工企业难以获得足够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抵扣。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因为实际预缴税款操作中,大部分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均不允许上述分包付款的抵扣,该部分税款流失很严重。三、风险防控视角下水利施工企业展开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防控措施在新的商业创新模式发展形势下,大禹节水集团通过模式创新,经过时间和历史的验证,不断探索出了陆良、元谋等多地的商业创新模式,开创了农田水利引入社会资本的先河,两手发力已经形成新的势头。通过对农业基础网、信息网和服务网搭建,建立了三网融合技术和服务平台,助力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于节水灌溉水利工程项目。对于风险防控水利施工企业如何展开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防控方面,笔者基于自身在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恨虎坝中型灌区创新机制试点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广西农垦国有东风农场现代农业灌溉项目、广西国有金光农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示范基地水利化建设项目(创业分场、友谊分场、科技示范园、昌平分场、罗阳分场、双甲分场)、广西农垦国有滨海农场2015年优质高产高糖糖料基地建设水利化项目Ⅰ标Ⅱ标段及广西农垦国有良圻农场2015年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水利化项目等项目的实践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个风险防控措施。(一)创新运营模式,合理筹划资金结合水利施工企业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展开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是一项较大的挑战。水利施工企业要想更好的提升经济效益,就需要把握市场机遇,提前对运营模式进行优化调整,合理应对营改增政策下税务筹划风险防控。水利施工企业应该积极的将传统运营模式进行升级,如采用epc+O模式进行创新,结合实际状况展开精细化的税务管理以及纳税筹划工作。其次要以开源节流作为基础对原材料供应商进行严格的选择,确保其能够提供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水利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抵扣。对于各项成本支出资金进行合理的管控,确保符合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下,进行增值税的最大项抵扣,实现水利施工企业减负降本的目标。(二)增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避免票据风险产生在水利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当中,票据是税务筹划的主要依据,特别是专用增值税发票对于水利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水利施工企业必须要强化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工作,形成健全的发票管理流程。首先就是要针对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各个流程进行优化,制定出发票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的方案,并且针对开立发票票据申领以及获取等环节进行强化。从实际操作过程中来看,现在很多企业存在先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而不重视提前预缴税款,超过了6个月的预缴时间后,将会产生滞纳金,这将是节税的一个筹划点。需要强化税筹划工作人员相关培训与教育工作,增强票据管理责任意识,妥善保管相关应税票据。(三)制定税务风险预警体系,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出发,水利施工企业在展开纳税筹划工作时,各项经营活动的税收都会产生较大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税务工作的困难,因此为了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就需要构建完善的税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就是为了防止纳税筹划过程中水利施工企业的操作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构建税务风险指标体系时需要确保风险预警指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结合上一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筛选。并且对税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进行试运行,在试运行的过程当中针对不合理的环节进行优化,符合水利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实际应用。最后就是对税务风险预警指标需要进行定期的总结反馈,将其中存在的不合适的指标及时的进行替换,保证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处于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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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联合投标的税务风险如何把控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联合投标处理不当,将存在一定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联合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与联合投标相关的法律规定,总结如下:
联合体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例如,要采购一个空调,空调到现场去安装,招标文件要求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
假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其中A是卖空调,没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B是安装空调,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分工协议里明确写明由B负责安装,那这家联合体就满足招标文件。但如果这家联合体在分工协议里没写谁来具体承担安装工作,那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家联合体就不满足要求。所以共同投标协议里的分工很关键。
又例如,含有钢结构建筑的总承包招标,投标人A是建筑施工一级资质,同时其还具备钢结构的二级资质,投标人B是钢结构一级资质,两家组成联合体各自来投标。
投标时,A 又把其钢结构的二级资质也放到投标文件里了,那么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家联合体就应该按照钢结构的二级资质来认定,结果这家联合体不符合要求。要保证该联合投标有效,满足投标要求,投标文件里面不放A的钢结构二级资质。或者在联合投标协议中的分工协议里面明确钢结构部分是由B来做,那么即使A在投标文件里附了一个钢结构的二级资质,仍然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必须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投标必须指定牵头人,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并以牵头人名义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招标项目”是指同一项目合同。如总承包项目只有一个整体工程项目,也即只有一个合同,这样的招标项目是“同一招标项目”;又如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分多个标段,也即每一个标段都是一个合同时,各标段都为“同一招标项目”。
因此,如一个项目分四个标段招标时,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又单独在一标段投标时,这是在不同的标段投标,也即不是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多个标,这样的投标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A公司又单独在二标段投标,这即在“同一招标项目”,即同一个招标合同中投两次标,是无效的投标行为。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招标项目”是指同一项目合同。如总承包项目只有一个整体工程项目,也即只有一个合同,这样的招标项目是“同一招标项目”;又如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分多个标段,也即每一个标段都是一个合同时,各标段都为“同一招标项目”。
因此,如一个项目分四个标段招标时,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又单独在一标段投标时,这是在不同的标段投标,也即不是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多个标,这样的投标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A公司又单独在二标段投标,这即在“同一招标项目”,即同一个招标合同中投两次标,是无效的'投标行为。
联合体中标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颁布)第48条第一款规定:“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颁布)第78条第(二)项 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根据以上法律政策的规定,联合投标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参与联合投标的各方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没有提交给招标人,而且没有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内的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然后联合体成员与牵头人签订分包合同是一种违法分包行为。
法律分析
(1)A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的分析
A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的意思表示是以辽建集团名义参加投标,中标后将全部中标工程的49%交A施工,A向辽建集团交纳管理费。该协议形式上为合作,但在辽建集团参加投标过程中,双方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也未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人,中标后亦未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辽建集团中标后,A也未按法律规定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是工程分包协议,该分包行为非经建设单位认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分包。
(2)A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辽宁公路建设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重复中标。A和辽建集团对此均是明知的,双方签订合作招标协议,就是为了规避建设单位的要求,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侵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再加之双方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实属违法分包协议,据此应当确认A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无效。
(3)《合作投标协议书》无效后,其违约金条款是否支持的法律分析
A依据无效的协议请求辽建集团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鉴于A已向辽建集团提供14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辽建集团也实际使用保证金进行投标,故辽建集团应赔偿使用A投标保证金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A利息损失。
联合中标的税收风险
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
在联合投标操作业务中,某施工单位(一般是联合体中的牵头人)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名义对外投标并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或投标函、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承包金额。牵头人与联合体各方不签订分包合同。在这种合同流的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抵扣的“四流统一”的要求,联合体的牵头人及其他各方都应各自分别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 各自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业主应分别向牵头人和联合体的其他各方支付工程款。
可是,实践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以下资金流、票流、应税劳务流与合同流不统一的现象:业主只对联合体中的牵头人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该牵头人向联合体的其他单位再行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
此种模式下,由于联合体中的牵头人没有跟联合体中的其他各方签订分包合同,结果出现,资金流向、发票流向、应税服务流向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向业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应税服务不符,存在虚开发票的重大涉税风险。
资金流与、票流、应税服务流和合同流不一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风险
在联合体投标的实践业务中,基于联合体名义对外投标并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或投标函、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承包金额。也存在另外一种现象: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和其他各方分别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各自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工程款由业主全部向牵头人支付,然后,牵头人代替业主分别再支付联合体中的其他各方。
这种工程款支付模式,即联合体中的牵头人代业主支付联合体其他各方工程款的模式,结果出现了资金流与、票流、应税服务流和合同流不一致,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风险。
联合投标的法律和税收风险管控
法律风险管控要点
第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及承揽工程。
第二,由于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将按照废标处理,所以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联合体对外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投标协议。
税收风险管控要点
为避免税收风险,采用以下管控要点。
(1)联合体与业主签订联合体合同时,应在联合合同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涉及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界面和金额的变动时,建议补签联合体协议,以保证各自开具发票的金额、收到的款项和合同内容一致,进而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
(2)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必须采用以下策略:
①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
②发票流向方面: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业主;
③计价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谈谈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研究谈谈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研究
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做到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诚信度、进一步提高纳税的规范性、有效防控税务风险的发生。施工企业需要在充分研究并掌握税务政策的同时,加强对项目管理部的要求,不但要贯彻落实税务政策,还要将施工过程中需要交纳的税费进行有效核查,做好申报工作。
摘要: 从施工企业主要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营改增等方面简要进行阐述,突出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重点,总结出施工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管理,以及税务管理的总体方法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务管控;风险控制;纳税意识
施工企业因其点多面广、流动性强、经常跨地区施工等特点,给其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业主代扣代缴的税金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获得相应的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据,同时,由于对纳税工作认识不到位,以及没有真正理解纳税工作内容,导致了纳税工作,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为有效规避税收风险,建立和谐的税企关系,笔者认为施工企业税务管理总体思路应该是: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诚信度、进一步提高纳税的规范性、有效防控税务风险的发生。
重视税务管理的必要性
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相关税收法规。施工企业的纳税情况作为财务信息的一部分会定期进行披露,接受公众的监督,企业只有具有良好的纳税信誉度,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进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其他行业企业的认可。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要高度重视税务工作,积极研究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法的学习和宣传,充分理解税法规定,强化依法纳税意识,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
强化施工企业相关税种的风险控制
施工企业要“提高纳税意识、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工作、防范税务风险”,随着一些税收新法规的实施,施工企业需在税务管理方面强化薄弱环节,从而规避税务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的管控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是必须申报的税种之一,通常都会根据施工企业的所有收入进行汇总后缴纳,施工企业所需要做的就是,按照纳税规定按时提交经营管理信息和产值汇总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的指定地点办理纳税工作。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外管证台账,规范本单位的外管证,如果需要对外管证进行延期,需要在外管证到期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新的外管证,同时将原有的外管证上交,如果外管证过期并未办理延期,就会产生税务风险。施工项目不得在施工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同时要做好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解释,主要应按照《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证明的通知》为依据,同当地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二)营业税的管控
施工企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各单位应认真研究《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条例》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人为“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条例》第五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存在建筑工程分包行为的,需要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算营业额,而不是根据施工合同计算营业额。”《条例》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日期主要为确定合同后的实际付款日期,如果还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就要以应税行为当天来计算。同时,《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界定,主要是指纳税人在税收行为完成之后所缴纳的款项。其中《细则》第二十五条对预收款方式做出了如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就是应该收到预收款的时间。《条例》取消了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所以,在建筑行业中,总承包人的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具体的营业税申报应该由分包单位来完成,即使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其他协议,也必须遵照《条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施工项目应当向收款方(分包单位)取得发票,根据此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分包单位的发票作为入账依据,规避税务风险。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按时交纳营业税及各项附加费用。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施工所在地缴纳。按照《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自需要纳税申报的日期之后半年内没有进行纳税的,需要所在地区的税务机构对其税款进行补充征收。在这一期间,如果施工企业没有取得营业税完税证明等文件,那么在对施工企业的税务稽查中,施工企业容易发生重复缴税的现象。
(三)个人所得税的'管控
各施工项目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并按时上交个人所得税,规避税务风险。为了达到预期目标,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并按照相应规范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同时可以根据个税的税率档次进行纳税筹划。
(四)印花税方面
要按时交纳并及时取得完税证明。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印花税征收条例进行印花税的交纳,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鉴于施工企业一般在项目所在地签订合同,故应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交纳。同时,还要根据印花税的规定,对于不需要交纳印花税的部分(比如:法人单位内部签订的合同协议),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协商备案,避免在税务稽查中被罚款。
(五)营改增税收动向
做好政策宣贯、培训和业务对接准备工作,指导项目做好纳税规划,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税负。根据营改增最新进展情况,建筑业营改增方案预计会在2016年实施。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的税率可能为11%,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最大的问题在于是否能将税负进行转嫁,是否有足够的进项税抵扣。据了解,施工企业有些项目分包和部分材料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困难,比如很多砂石料供应商为个人,不能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将无法进行抵扣。和目前建筑企业普遍执行的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营改增后,如果税务管理不好,可能增加相关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做好营改增转型培训工作,及早谋划,防范风险。紧密跟踪建筑业营改增税收动向,积极研究和学习相关政策,为建筑业全面实行营改增转型做好准备。一是在相关会议上,可以聘请“中税网”专家对施工企业相关领导讲授营改增知识,引起领导重视;二是组织营改增培训,安排各单位总会计师、生产经营和设备物资等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三是要求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就地、就近进行培训。
完善施工企业税务管理要点
(一)积极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积极申报省级“A级纳税人”,提高施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评定,获得“A级纳税人”后,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申报纳税、税务登记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可以当场办理相关手续;另外还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等优惠政策。
(二)报表填报及资料报送方面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应建立良好的税务报表工作制度,不但要按时上报税务报表,同时还要把税务交纳情况,税务交纳种类,企业缴税之后的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税务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上报和办理,使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能够成为一个完善的链条,避免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发生混乱,给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造成不良影响。除此之外,施工企业在税务管理工作中,还要加强对纳税表的审核,不但要根据税务管理要求合法纳税,同时也要做好企业内部纳税工作的管控,保证纳税金额和完税证明能够相对应,提高纳税管理工作效果,保证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工作能够取得积极效果。
(三)规范管理账簿、台账、标书等
规范管理账簿、凭证,做好税务管理台账,及时足额解交税款,纳税资料要按年度整理归集装订好。坚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杜绝发生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施工企业应要求新开工项目取得中标通知书1个月内,必须向施工企业总部提出办理外管证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须包含施工期限、付款条件等主要条款)、成立机构等文件。
(四)做好项目总体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需要在充分研究并掌握税务政策的同时,加强对项目管理部的要求,不但要贯彻落实税务政策,还要将施工过程中需要交纳的税费进行有效核查,做好申报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利用现行的税务政策,合理减税,保证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提高税收筹划工作的整体效果,达到降低施工企业税务负担的目的。同时,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遇到税务问题要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向税务机关人员请教、咨询税收政策,尽量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及时妥善解决问题。
结语
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做到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诚信度、进一步提高纳税的规范性、有效防控税务风险的发生,才能保证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取得积极效果,进而保证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高效性,更好的为企业和国家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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