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票丢失怎么办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1 18:58:48

问题一:国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怎么办 普通发票遗失没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手续那么复杂,比较简单点。

发现发票遗失后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丢失、被盗发票清单》、《〈普通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再写一份申请说明遗失原因,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等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企业全称、普通发票全称、发票字规号和发票号),带上遗失声明报刊一整份,包括报头,公章,遗失发票的情况说明(要求写:企业概况,遗失发票的原因,企业的整改措施等,还要提供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发票是开具过的,可能也要提供遗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

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遗失了都得接受罚款。

建议

对方提供发票丢失已处罚决定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对方税务机关出具的销货方此张发票已纳税证明、存根联复印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购货方可凭此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问题二:国税发票购买本遗失了该怎么操作和补办 1、纳税人办理纳税人发生遗失、被盗《发票领购簿》情况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填报《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陈述事实经过的书面报告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2、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补办)。

问题三:国税的空白普通发票丢了怎么办 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提供刊登遗失发票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及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抬头是你公司名称的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查验。对于你公司丢失发票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四:找税务局代开的普通发票发票丢了怎么办 开张丢失发票的证明,盖章,然后拿到税务局补开发票,具体详细的,打税务局的客服电话,我每次遇到为题都会打客服电话,网上报税系统里都写着客服电话呢,石家庄的是12366,不知道你的城市是不是这个号码,祝你好运,别着急问题会解决的

问题五:国税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另外,国税发票种类很多,所述问题略有不详,现分情况答复如下:

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没有超180日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若是增值税类的其他普通发票,书面报告主管国税局,经购货方的主管国税局同意,则可凭存根联凭复印件入账。

问题六:国税的发票弄丢如何处理? 企业经常会遇到发票丢失问题,纳税人往往不清楚该如何处理,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处理规定较为全面,一般的发票基本可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以上是具体操作问题,那纳税人还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以上“登报”、“处罚”的规定,最主要是针对空白发票的,因为空白发票丢失造成失控后危害性较大,被虚开的可能性较大,所以纳税人的责任也相对较大。已经开具的发票丢失也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告,但不一定要登报声明,处罚方面各地也可能会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一般应该是较空白发票丢失处以较轻的罚款。

问题七:税务发票丢了怎么办?? 发票遗失,是要登报,报社很多,你要问清楚当地税局让你们登的什么报。 登报准备资料:打份“遗失声明”,内容是,***公司遗失了**份发票,发票代码是*****,发票号码是*******(发票联/记客户联/记账联),发票(已盖/未盖)发票专用章,特此声明。 然后“遗失声明”报告上加盖公章就可以去报社登报了 遗失的发票,有开出去给客户吗?

问题八:这种情况下,空白发票丢失怎么办? 不需要引咎辞职,但要按受罚款。

发票丢失的处理:

如果您的企业发生了丢失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一)办理流程

1.发生丢失发票的,到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刊出登记表,到报社办理遗失声明;

2.报纸刊出后携带应提交资料递交发票管理窗口,对不按规耿保管发票而发生丢失的纳税人,发票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缴销等事项。

(二)提供资料

1.《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报纸(遗失声明)

问题九:国税代开的普通发票弄丢了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请您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问题十:未开发票弄丢了怎么办 100分 丢失的发票必须登报做声明,然后去税务局缴纳罚款,对不上的话在开票系统中将错位的几张作废,比如系统20,发票21.,直接作废20

税票丢失怎么办

税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票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将成为历史。与此同时,“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的规定也被取消。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举将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共取消了25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12项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13项根据多项其他规定停止执行。此次取消的25项税务证明事项,从涉税领域来看,涉及发票票证3项、税务登记3项、税收优惠19项;从证明性质来看,涉及法律事实证明9项、资格资质证明3项、权利归属证明2项、其他客观状态证明11项;

从证明来源看,需要纳税人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包括发票丢失登报声明、软件检测证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纳税人已有材料的共20项,包括税务登记证件、个人身份证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还修改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也取消了“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对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一律不得新设证明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家税务总局:丢失发票不再要求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国税普通发票怎么解决?

丢失国税普通发票的解决方法:

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发票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将在税务局『河蟹』的发票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第九条:“(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解决方法:

在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分下列情况处理

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公安报失,接受税务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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