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餐饮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04:07:32

这位朋友,下面我以近期几个实际操作的案例来具体告诉你税筹的方法。

案例一:企业通过变更企业纳税人身份来节税

于老板准备承包一个企业,承包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缴租赁费50000元,预计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费),于老板自己不领取工资。已知该地区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在营业执照上,于老板目前面临着两个选择,要么继续使用原有企业的营业执照,要么将其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执照。哪种方式税后利润更高呢?

总结:综上来说,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比之前原有企业要高将近一倍。

案例二:通过调整薪酬结构来节税

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每月从公司领取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由于租住一套两居室住房,每月支付房租2000元。那么,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

(8000-3500)×10%-105=345元。

为了帮张先生降低税负,在不增加雇主费用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怎么做呢?

税务筹划方案: 公司为易先生提供给免费住房,工资下调到每月6000元,由于个人所得收入减少,个人应纳税款则会降低,而雇主的费用负担不变。那么,易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6000-3500)×10%-105=145元。

经过规划,易先生降低税负345-145=200元。

案例三:

李老板打算和两位朋友合开一家花店,预计年盈利180000元,工资每人每月1600元。花店面临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的选择,不同的身份意味着纳税的税率也不同,于是,这位李老板就有了疑惑,到底选哪种形式呢?

中财企航列出来这样一组数据:

两者比较,税收负担率相差27%,中财企航建议李老板选择合伙制形式开办公司。

每一家公司的具体情况都不相同,所以,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还要从企业具体情况分析。

会计案例:对某公司的税收筹划案例

案例背景

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公司)是2003年年底成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尼龙制品的加工生产,品种单一。产品除了小部分国内销售外,大部分是出口境外。该公司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税务顾问合同。

审查过程

注册税务师进驻该企业,进一步了解到该企业是一家生产性外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07年以前都是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但从2007年2月开始就出现各种各样的生产贸易方式,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大部分是由国外进口的,小部分辅料国内采购,生产加工方式有来料加工方式,也有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销往国外的方式也有两种,有间接出口和直接出口方式。这就使得这家生产产品相对单一的企业在财务核算上很复杂。

注册税务师查看了企业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成本计算不正确。这是生产性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虽然正确归集了领用的原材料成本,但是在制造费用的归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应列“制造费用”的设备折旧费、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没有严格区分,有的直接列在“管理费用”,在当月损益中直接摊销;在成本方面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企业无法正确计算在产品数量,导致单个成本计算不够准确。所以该企业虽然品种单一,但单价忽高忽低,存在明显不合理。

进项发票没有认证。笔者了解到原来该企业一直以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为主,即使开展了其他的生产方式后,来料加工业务仍占很大的比例。因为来料加工是免征免退的业务,该企业负责人认为其一般贸易的出口业务很少,不想退税,也从来没有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手续,财务人员基于不退税的想法,也糊涂地没有进行进项的认证,全部列为成本。

在收入方面,没有区分直接出口、间接出口和来料加工收入。

在采购国外材料时没有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材料分开核算。

财务部门没有定期和仓库账核对实物数量,导致财务部门的账存数和实存数存在重大的差异。

代理建议

在成本方面。成本的准确核算是生产性企业核算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财务人员应了解熟悉整个生产流程,从原料的采购到产品的生产,再到产成品的销售等环节。核对进出库单和材料发票核算原材料采购和发出成本,确定制造费用归集的范围,准确归集设备折旧费、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车间办公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为下一步产品的分摊作准备;确定一定方法计算在产品数量,正确核算完工产成品和在产品,计算单个产品成本,根据销售产成品的数量和单个产品成本,正确计算当月产品的销售成本。

在进项发票方面,注册税务师与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并提出建议:每月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管是否涉及退税,都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一方面可以在企业出现内销时用于进项抵扣,另一方面也可以鉴别该发票的真伪。该企业主要业务是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免退。但与外贸企业不同,如果有直接出口贸易方式,不能将全部的进项发票转作成本,应将来料加工时领用国内采购的辅料部分的进项税额按比率予以进项转出。

直接出口收入、间接出口收入和来料加工收入要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分设明细科目核算。

国内采购材料、国外进口料件和国外来料加工要分设明细核算。

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将账存数与实存数核对,及时调整差异。

企业出口的产品中有尼龙制品和塑料包袋,尼龙制品的退税率是11%,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塑料包袋的退税率在2007年7月1日调整为5%.对于退税率有大幅度降低的商品,材料是国外采购的,而且国内采购的辅料进项很少,出口销售的单价很高的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建议企业尽量采用来料加工的模式,避免采用进料加工的形式。因为进料加工是企业用外汇从境外购入原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后反销出口的业务,对于进料加工业务,进料海关免税,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税。对于来料加工业务退税政策是免征免退的,受退税率降低的影响会相对小一些。

企业应尽快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第七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根据该规定,有出口业务不申报是不行的,过了期限不仅不能退税,而且还要作内销处理,缴纳销项税款

如何对营业税兼营业务进行税务筹划

兼营是指一个纳税人同时经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和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或纳税人同时经营同一税种的不同税率项目。它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化的反映。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其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前述的既从事这个税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一样。由于不同经营范围、不同税种的税率高低不同,故企业在经营中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而且税收筹划的空间非常大。   一、通过兼营与混合销售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这里所指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外负担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筹划思路:一般人认为,由于增值税税率大大高于营业税税率,所以对兼营行为,一定要分开核算,以免所有营业额都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增加税负。其实并不尽然,因为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却对营业全额征税,如果增值比例较大,则分开核算是划算的;如果增值比例较小,则分开核算不一定有利。为比较两者的高低,我们设兼营收入总额为A,增值率为B,增值税税率为R1,营业税税率为R2,则:   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的增值税税额=A×B×R1   按营业税税率计算,应纳的营业税税额=A×R2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A×B×R1=A×R2,则B=R2/R1   由此可见,只有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B时,则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划算,而当实际增值率小于B时,纳税人筹划缴纳增值税比较划算。故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所占的比重来达到选择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如果增值比例较小,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较好,则应该使应税货物占总销售额50%以上;否则,应使应税货物占总销售额的一半以下。   筹划案例一:某建材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经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2006年月11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安装,建筑材料购入成本为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客安装(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3.04%,而B=3%÷17%=17.6%,即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B(13.04%<17.6%),则选择缴纳增值税有利。   筹划结果:如全部按增值税纳税,则应纳增值税额=(115-100)×17%=2.55(万元),如全部按营业税纳税,则应纳营业税额=115×3%=3.45(万元),故选择按增值税纳税可节税0.9万元(3.45万元-2.55万元)。也就是说,该商店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假设该商店当月的建材购入成本为100万元,销售并代客安装的价格为125万元。则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因为此时,企业实际增值率=(125-100)÷125=20%,即实际增值率大于B(20%>17.6%),如全部按增值税纳税,则应纳增值税额=(125-100)×17%=4.25(万元),如全部按营业税纳税,则应纳营业税额=125×3%=3.75(万元),故选择按营业税纳税可节税0.5万元(4.25万元-3.75万元)。也就是说,该商店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下。   以上案例都只是就一笔业务而言,如果该商店长期经营,必须要对营业状况作详细的记录,并计算出每年的混合销售中建筑材料的增值率,如果增值率小于17.6%时,应选择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达到全部营业额的一半以上;如果增值率大于17.6%时,则应选择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在经营中设法使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下。   二、两种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多样化经营中,一般会出现两种兼营行为,一种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即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如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酒店,销售一些当地特产。另一种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兼营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即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如计算机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增值税纳税人将自有房屋出租等。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率大大高于营业税率,故会增大企业税负支出。   筹划思路:对于第一种情况,企业应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考虑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的高低,如果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则最好不分开核算,并在一起缴纳增值税;如果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则分开核算较好。   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分开核算要看劳务中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如果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即增值额低,则分开核算合算,否则不分开核算为好。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增值税含税征收率与该企业营业税税率的高低;如果企业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则选择不分开核算为好。   筹划案例二:某高级酒店,主要面向国外来宾,因此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的同时,设一销售专柜销售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12月份,该酒店住房和餐饮收入450万元,销售专柜取得销售收入80万元。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该酒店经营住宿和餐饮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商品销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故酒店的经营方式属于兼营行为。如征增值税的话,则属小规模纳税人。   税收筹划:若酒店没有分别核算住宿、餐饮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那么应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450+80)×6%=31.8(万元)。   若酒店将两种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则:应缴纳增值税=80×6%=4.8(万元),应缴纳营业税=450×5%=22.5(万元),总计应纳税额=4.8+22.5=27.3(万元)。筹划结果:选择分别核算可为酒店节税4.5万元(31.8万元-27.3万元)。如果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省的税更多。   筹划案例三:某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2006年10月销售硬件为30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转让软件取得10万元收入。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该企业销售计算机硬件属增值税征税范围,而转让无形资产计算机软件属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故该企业属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兼营缴纳营业税的业务。   税收筹划:如果企业分开核算,则应缴纳增值税额=[30÷(1+4%)]×4%=1.15(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10×5%=0.5(万元),总共应缴纳税款1.65万元(1.15万元+0.5万元)。   如果企业不分开核算,则应缴纳增值税=[40÷(1+4%)]×4%=1.54(万元)。筹划结果:由此可知,企业选择未分开核算可少纳税0.11万元)(1.65万元-1.54万元)。   三、兼营同一税种不同税目、税率的纳税筹划企业   兼营同一税种,不同税目、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以避免适用税率混乱,出现少纳税或多纳税的现象。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税法规定从高适用税率。   筹划案例四:某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2006年11月,该餐厅饮食业收入为10万元,娱乐业收入为2万元(当地娱乐业适用税率为20%)。该餐厅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该餐厅经营的饮食业及娱乐业都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但它们的适用税率不同,餐饮业属于服务业项目,适用税率为5%,而娱乐业属于娱乐业项目,适用税率为20%。因此,该餐厅经营方式属于兼营同一税种,不同税目和税率的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选择分开核算,也可以选择不分开核算。税收筹划:   (1)不分开核算,则应将饮食与娱乐业的全部收入按娱乐业的税率20%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10+2)×20%=2.4(万元)。   (2)分开核算,饮食业按服务业项目5%税率征税,则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娱乐业按20%的税率征税,应纳营业税=2×20%=0.4(万元),共缴纳营业税=0.5+0.4=0.9(万元)。   筹划结果:由计算结果可知,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少纳税1.5万元(2.4万元-0.9万元)。   四、通过企业分立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一个企业分化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一般不会完全消失于企业分立过程中,原企业的生产经营仍是延续的,只是从原企业母体上分离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或在原企业基础上完全新建两家或多家新企业。按税法规定:分立的企业按各自适用的税收规定纳税。故企业分立后形成的新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有别于原企业,这样,就为有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案例五: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经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3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部门:零售商场、供电器材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主要对外承接供电线路的架设、改造和输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等工程作业。并且,此安装工程所用的设备和材料,都是由企业提供给委托方的,即人们所说的包工包料的安装。   案例分析:从施工队来看,其每笔业务的构成,都是由销售货物、设备和材料价款及提供安装的劳务费组成,而这些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也就是说这项销售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由于这笔业务没分开核算,因此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而这笔业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明显加大了企业的税负。   筹划思路:对企业进行改制分立,把工程安装施工队独立出来,单独办照,单独核算,按照税法规定,施工队应纳营业税,安装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   计算分析:假设包工包料的营业收入为300万元(不含税收入),其中建筑材料收入为200万元,安装工时费收入为100万元,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万元,则分立前企业应纳的增值税为:300×17%-15=36(万元)。   企业分立后,假设提供安装劳务没有进项税额,则原企业应纳增值税额=200×17%-15=19(万元),分立企业(施工队)应纳营业税额=100×3%=3万。该公司共纳税款=19+3=22(万元)。   筹划结果:该公司通过分立可节省税款14万元(36万元-22万元),税负率由12%(36÷300×100%)降至7.3%(22÷3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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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餐饮的,想知道怎么做餐饮企业税收筹划

我是伍琳强。创业15年90后连续创业者。想学习更多创业知识搜索[伍琳强]。查看所有我的原创创业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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