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了失联票怎么办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28 01:32:36

有些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虽然产生了纳税义务,但是该纳税人并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这种违法行为就是走逃发票。走逃失联发票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企业不小心收到走逃发票,会有哪些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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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走逃发票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必须做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附加税费及相应的滞纳金;

如果是恶意取得发票,不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的,还需要按不含税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及相应的滞纳金;

税务可按征管法规规定给予罚款;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果情节严重的,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企业年度纳税信用评级被扣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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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逃发票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税法[2009]114号文件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因此,不少税务机关执法人员都会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不合法的凭证,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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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企业走逃发票增值税的涉税处理怎么做?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收到走逃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这时应当怎么做账务处理呢?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涉税处理1、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8号)第三条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务处理做了规定,可参照“发票抵扣问题之异常扣税凭证如何处理”这期听税,对相应的规定做了具体说明。

企业所得税很多从业人员都会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不合法的凭证,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不能仅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合法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属于因开票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证实支出真实性的一些资料,其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资料如下(前三项为必备资料):(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所以,企业如果是善意取得走逃(失联)企业的发票,在被税务局要求协查时不要惊慌,只要准备好以上资料,证明自己与对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资料完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情形,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要了解异常凭证的处理,被税务局告知认定为异常凭证后,立即备齐相关资料及时向主管税局申请核查,尽早通过核查,减少经济损失。

什么是走逃发票?走逃发票一般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产生了纳税义务,但是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逃跑躲避税收征管部门征税的违法行为。

走逃(失联)企业的任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的规定,所谓的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如下两个条件:(1)税人不履行其税收义务;(2)税务机关经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

收到走逃失联企业发票时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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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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