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中的重要一员,是将项目工程从设计意图变为实体建筑的具体实施者。其技术工艺、财务实力、人才储备与管理能力,以及受到的来自外部市场、各类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将直接导致项目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同样受到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较高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肩负着重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市场准入
严格的企业资质管理与招投标活动市场管理,是保证建筑施工企业规范合理开展相应市场业务的重要保障制度,对于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全面的企业资质管理
如上文所述,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项目设计的具体实施者,其技术工艺、财务实力、人才储备、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都直接影响着项目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上世纪80年代,为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国家积极推动引入前苏联的项目管理模式,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全面的资质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杜绝无证、越级承揽工程。
规范合理参与招投标活动
参与项目招投标,是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市场业务的主要途径。随着建筑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能否在众多投标企业中成功角逐而出、顺利中标,已成为施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部分施工企业投机心理严重,并未将主要精力放在通过提高自身技术、管理、人才等综合实力,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反而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联合其他投标企业或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
恶意竞争之下,一些拥有较强技术实力与管理能力的优质施工企业,反而被技术实力不强、管理能力较差、企业信誉不高的劣质施工企业取代,这严重损害着其他投标企业的利益,扰乱着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与建筑业市场发展,破坏着建筑市场的正常管理与诚信环境。同时,劣质施工企业入场也带来了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
因此,这客观上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规范、合理的参加项目招投标活动。这一点,在《建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有明确的内容规定,施工单位应切实履行自身规范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责任,一旦出现围标、串标等恶意竞争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法规惩处。
分包管理
建筑工程承发包制度是我国建筑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分包,是指总包单位将总包工程中若干专业性工程项目分包给专业施工企业施工的方式。从法理上讲,分包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合法分包不为法律禁止。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分包行为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即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转包对于工程建设活动有着多方面的风险危害,一方面,违法分包、转包令工程建设费用在“层层盘剥”之下大大缩水,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少之又少,导致一些承包人为谋求利益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恶劣行为;另一方面,违法分包、转包令大量不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小施工队”、“包工头”进场,严重危害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对发包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施工单位承揽相应项目工程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约定,加强分包管理,避免违法分包、转包。
质量与安全控制
建筑施工企业对于项目质量与施工安全的控制,是整个施工阶段的主要和重点风险管控内容。为实现质量与安全控制目标,施工企业应重视以下两方面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内容。
工程质量控制
做好施工准备的控制
施工项目部及时索取工程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对设计图纸的学习和审核,领会设计意图,掌握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形成会审记录;编制能指导现场施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主要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计划,分解和确定各阶段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确认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内容、标准。
严格工程材料的采购使用
各类工程材料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采购和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规定。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入现场的工程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并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需复试检测的建材必须经复试合格才能使用;使用进口的工程材料必须符合我国相应的质量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同时,还应注意设计、施工过程对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合理选用,不能混用。
及时修正工程质量问题
监理方、设计方后者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相关措施;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有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安全生产控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按照“分项保分部、分部保单位工程”的原则,制定每一个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安全目标,将相关质量、安全责任到人,明确质量、安全管理的监控重点。
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保障措施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单独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与安全防护服装;设立专人监察施工人员防护用具佩戴、使用;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机械设备等。
简述建设工程资质管理的概念和分类简述建设工程资质管理的概念和分类 概述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也就是说,招标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对其提出要约(即报价),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则是一种要约,它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如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等。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属于承诺。
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
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分类
按工程项目承包的范围分类
按行业或专业类别分类
按工程承发包模式分类
按照工程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分三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简述建筑市场资质管理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突飞猛进发展,我国的建筑业产业规模也在不断的增长。为了有效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国家对施工企业设定相应条件,达到不同条件的即授予不同级别的资质,未授予资质的不准许进入建筑市场。因此,建筑业企业资质成为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的“准入通行证”,一个建筑业企业只有具备了“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两个硬件,才可以参与投标及承揽工程。而且建筑企业如果想要有更好的发展还要不断的将各类资质升级,拥有较高的资质等级,才可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才能在发展和竞争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1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1.1 对企业竞争战略的影响重要性 环境、施工能力、以往业绩、企业信誉、人员状况、管理水平、报价水平、财务能力等都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因素,而资质是衡量这些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资质等级的高低、类别,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资质管理带给企业的危机感,让企业时刻注意提高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工程质量等综合实力,如果企业资质被降级,企业也将面临生存危机。 1.2 对企业组织机构的影响重要性 目前产业结构单一造成建筑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不强,综合实力薄弱。由于投资导向及行业壁垒等原因,建筑企业的产业结构呈平板型,仅在简单的土建工程中进行低层次的重复竞争,因此,即使其经营规模做得再大,也难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综合效益。所以有必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优化其组织结构,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活力,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进行工程建设,这样既能够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也能够提高其综合实力。 1.3 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重要性 企业承揽施工任务要到建筑市场去收集信息、展示企业形象、参与投标竞争活动。而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活动的基本,如果企业的资质不够,就不能参与到很多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工程当中。只有拥有了相应的资质,才能在允许的范围内、行业内进行相关的活动,参与招投标工作,参与市场竞争,承揽项目工程。资质的等级、类别、范围关系到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从而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要提高企业经营开发、生产产值、利润等经营指标,就要针对企业实力、社会需求等方面加强资质管理。 1.4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重要性 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提高施工能力、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引进和吸收高素质人员,提高施工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加相应的资金投入,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周围环境对施工的影响等等。而要想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并注重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断提高自己的资质。而加强资质管理,做好对企业各项工作的检查,使施工企业明确自己的资质,给企业以一定的危机感,从而使得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重视采取相应的策略,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工程质量等,使建筑施工企业得到更多业主的认可,不断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和提高自己的生产竞争力。 2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到人员、技术水平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存在着不足之处,影响了建筑施工的各项工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思想观念落后 在实际工作中,建筑施工企业总是追求任务与队伍的平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实现动态的平衡。但是,一些企业资质管理思想落后,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创新性不够,企业的发展和升级受到限制,有活力和潜力的企业发展不起来。而一些资质较高的企业却忽视采取措施提高资质管理水平,不重视创新,影响了进一步发展和进步。 2.2类别划分过细 资质管理类别划分过细,使得相近专业的生产能力得不到发展和提升,减少了建筑施工企业竞争的机会,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2.3管理措施不到位 资质管理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动态管理,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该升级的企业应该升级,该降低的企业应该降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升级和降低都比较难。在资质管理工作中,管理措施不到位,一些企业达不到相应的资质管理等级标准,难以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 2.4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企业内部的一些员工工作较忙,没有时间学习,员工难以拿到相应的资格证书;企业的奖励机制不健全、执业资格管理不完善,对资质管理带来不利影响;有关员工执业资格方面的培训比较少,考试难度大,过关率低,培训成本高,影响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 3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3.1重视企业信息化建设 国家特级资质就位工作早已拉开序幕,特级资质标准中新增的信息化管理标准让很多施工企业措手不及,预计一级资质就位也会加入信息化考核标准。企业只有苦练内功,开发或引进管理软件,通过软件应用来加强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促进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进而推动企业整体管理效率的提升,才能满足资质申报的需要,达到资质申报的信息化考核标准。 3.2 重视工程项目竣工管理 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的时候,拿不出相应的证明材料。管理工作不到位,忽视对竣工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对企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加强项目竣工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竣工资料,归档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证明等,为资质申报做好准备。 3.3 重视对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 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由于经营投标使用频繁,应由专人保管,建立审批、登记、注销制度,坚持“一事一用、无审批不借证”原则,在管理中进行严格控制,防止个别人非法转让、倒卖企业资质证书从中渔利。要做好资质证书年检和变更工作,证书上的信息一旦发生变更,应及时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确保资质证书正常使用,服务企业生产经营。 3.4资质管理应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危机感 切实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才能使企业在危机感的压力下,不断提升自己,注重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提高生产竞争力和影响力,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不会被市场竞争所淘汰。 建筑企业资质代办{南京融之臻}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主要内容涉及哪些方面 比较多,你可以看一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02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wenku.baidu./link?url=eQyBeGRIZP61mGwkdSH198ctSGY9-olNw-JLmoGbglRzjFgvZGG6gtXV1T5_Edsed3AvqeQQRcN4MDqpxU0yN5kAyu8EZBaBj8X0VES9Jti
简述管理决策的概念和分类 管理即决策。西蒙认为管理的全过程就是一个完整的决策过程,也就是说决策贯穿于管理的全过程。不仅选择行动方案是决策,制定计划是决策,行动的组织、实施、控制等等每个环节都存在着决策问题,所以说管理即决策 企业管理是企业发展的生命,企业管理取决于企业领导人的才能和智慧,即正确的决策。正如经济学家西蒙所说:管理就是决策。管理是永恒的话题,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的企业需求各种人才,尤其是管理人才,事实提醒我们,企业领导者自己必须是人才,能够充分运用管理学理论是企业领导者正确决策的关键。 作为管理学科的一个重要学派,决策理论学派着眼于合理的决策,即研究如何从各种可能的抉择方案中选择一种“令人满意”的行动方案。赫伯特·西蒙是决策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该学派吸收了系统理论、行为科学、运筹学和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管理学派。 决策理论学派的理论基础是经济理论,特别是消费者抉择理论,即在一定的“合理性”前提下,通过对各种行为的比较和选择,使总效用或边际效用达到最大。因此,它们也是决策理论学派的主要决策对象。 决策理论学派很重视对决策者本身的行为和品质的研究。西蒙和马奇在《组织》一书中,将“决策人”作为一种独立的管理模式,即认为组织成员都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合理地选择手段的决策者。 西蒙指出组织中经理人员的重要职能就是做决策。 1、决策的制定包括四个主要阶段: ①找出制定决策的根据,即收集情报; ②找到可能的行动方案; ③在诸行动方案中进行抉择,即根据当时的情况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从各个备择方案中选定一个方案; ④对已选择的方案及其实施进行评价。决策过程中的最后一步,对于保证所选定方案的可行性和顺利实施而言,又是关键的一步。经过综合概括,发现在这四个阶段中,公司经理及其职员们用很大部分工作时间来调查经济、技术、政治和社会形势,来判别需要采取新行动的新情况。 2、决策分为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 所谓程序化决策,就是那些带有常规性、反复性的例行决策,可以制定出一套例行程序来处理的决策。比如,为普通顾客的订货单标价,办公用品的订购,有病职工的工资安排等等。 所谓非程序化决策,则是指对那些过去尚未发生过,或其确切的性质和结构尚捉摸不定或很复杂,或其作用十分重要而需要用现裁现做的方式加以处理的决策。比如,某公司决定在以前没有经营过的国家里建立盈利组织的决策,新产品的研制与发展决策等等。但是这两类决策很难绝对分清楚,它们之间没有明显的分界线,只是像光谱一样的连续统一体。 3、不同类型的决策需要不同的决策技术。决策技术又分为传统技术和现代技术。传统技术是一种古典技术,是从有记载的历史到目前这一代一直为某些经理和组织所使用的工具箱。现代技术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一系列新技术。 以西蒙为代表的决策理论学派的理论与传统的决策理论及其他学派相比,有以下基本特征: 1、决策是管理的中心,决策贯穿管理的全过程。西蒙认为,任何作业开始之前都要先做决策,制定计划就是决策,组织、领导和控制也都离不开决策。 2、在决策准则上,用满意性准则代替最优化准则。西蒙认为,完全的合理性是难以做到的,管理中不可能按照最优化准则来进行决策。首先,未来含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全,人们不可能对未来无所不知;其次,人们不可能拟定出全部方案,这既不现实,有时也是不必要的;第三,即使用了最先进的计算机分析手段,也不可能对各种可能结果形成一个完全而一贯的优先顺序。 3、强调集体决策与组织对决策的影响。西蒙指出,经理的职责不仅包括本人制定决策,也包括负责使他所领导的组织或组织的某个部门能有效地制定决策。他所负责的大量决策制定活动并非仅仅是他个人的活动,同时也是他下属人员的活动。 4、发展人工智能,逐步实现决策自动化。西蒙在他所著的《管理决策新科学》一书中,用了大量篇幅来总结计算机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特别是计算机在高层管理及组织结构中的应用。 西蒙等人认为,一个企业组织机构的建立及企业的分权与集权不能脱离决策过程而孤立地存在,必须要与决策过程有机地联系起来。西蒙等人非常强调信息联系在决策中的作用。他们把信息联系定为“决策前提赖以从一个组织成员传递给另一个成员的任何过程”。西蒙认为,今天关键性的任务不是去产生、储存或分配信息,而是对信息进行过滤,加工处理成各个有效的组成部分。今天的稀有资源已不是信息,而是处理信息的能力。 西蒙认为,企业在制订计划和对策时,不能只考虑“攫取利润”这一目标,必须统筹兼顾,瞻前顾后,争取若干个相互矛盾的目标一同实现。其决策理论以“有限度的合理性”而不是“最大限度的利润”为前提,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原则。这一理论的典型例子有“分享市场”、“适当利润”、“公平价格”。在决策方式上,他主张群体决策。群体参加决策的优点是,群体成员不会同时犯同样的错误。可以避免决策的失误。群体参加决策可将问题分成若干部分、分别交给专家处理,从而加速问题的解决和提高解决的质量
简述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概念 建筑工程质量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建筑工程质量主要是指建筑工程符合业主需要而具备的使用功能,这一概念强调的是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如基础是否坚固、主体结构是否安全以及通风、采光是否合理等。 广义的建筑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建设工程的建设者,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包括社会工作质量,如社会调查、市场预测、质量回访和保修服务等;生产过程工作质量,如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后勤工作质量等。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实体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决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概念定义是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是指确立和实现质量方针的全部职能及工作内容,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的一系列活动。 基本模式是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行政许可]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企业资质分类第四条 [工程勘察]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含地质灾害治理等))、水文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成果整理等)、工程测量(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白纸测图,航空、地面摄影测量,专业工程测量,制图等内容)、海洋工程勘察等。
[工程设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包括:(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卫生、节能、防雷等的设计。
(二)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
[工程施工]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护)、拆除活动。
[工程监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费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的活动。
[资质分类]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分为三个序列,综合、专业、劳务资质;工程设计分为四个序列,综合、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工程施工分为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设若干专业工程类别。
[资质分级] 建设工程勘察、监理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工程设计资质设综合、甲、乙、丙四个等级;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设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
[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进行重大修改或调整时,至少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
企业资质许可机关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和丙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有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监理乙、丙级资质。
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许可原则]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许可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企业资质许可程序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 [申请内容]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申请方式]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企业可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中的一类或多类企业资质。
取得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勘察专业、劳务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勘察活动。
取得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设计活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即可从事相应施工承包活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相近的劳务资质。
[受理机关]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三层以内全资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各地确定受理方式。
[受理方式] 资质受理部门应当随时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应当根据资质标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通过工程建设网网上申报的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企业法人代表的国籍证明、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等。
(五)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六)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及相关业绩有效证明材料等;(七)企业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的购置(租赁)合同和发票;申请施工类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供设备购置(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
[企业资质增项]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施工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证明。
[企业升级]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时,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应当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最近三个年度有关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三)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四)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合同、验收资料、结算等)。
[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重组申请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原企业和新企业除同时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分立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合并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除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并方案、批准文件及合并企业原资质证书。
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一条 [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依照本规定由其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如下:(一)资质受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二)对于按规定应当进行初审的资质申请,资质初审部门在资质申请材料上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
水利、信息产业等资质,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初审;(三)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审查时,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的,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审批部门组织的审查;(四)资质初审和审批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五)资质审批部门应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标准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发布准予行政许可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不予增项和升级的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和升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一)与建设单位或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因本企业责任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后果的;(六)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资质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执业人员注册变更]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有注册人员要求的,应当自审批公告颁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人员转注册手续,并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供加盖注册执业人员有效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方可领取资质证书;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予办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 [证书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证书注销] 企业在领取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资质补发与延续] 企业遗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由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众查阅]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将资质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审查期限第三十条 [受理与初审] 资质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出的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资质受理部门应当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审查决定]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做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在公众媒体上公示审批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示时间] 资质审批部门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公示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
变更第三十三条 [证书变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变更程序] 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变更申请,并附有关变更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资质证书编号变更,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核对、更新。
第三十五条 [人员变更]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等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按照资质受理和审批程序,向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核对、更新。
第三十六条 [变更申请材料] 企业因非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一)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增补资质证书资料] 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一)企业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二)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在公众媒体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其他第三十八条 [资质等级限制] 首次申请或申请增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最高为乙级;首次申请或申请增项施工类资质为最低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相应专业承包增项资质,按实际达到标准审批。
第三十九条 [考核方式] 企业同时申请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中的两个以上类型企业资质时,其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专业人员注册] 取得多项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监督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企业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状况等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三条 [层级监督]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现场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一)进入建设工程活动工作现场实地检查;(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做出解释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异地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企业出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违法事实、处理意见或结果抄告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有权向资质审批部门举报、投诉,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及时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撤回其资质,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 [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企业资质的注销手续:(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二)建设工程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当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档案还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和安全、未依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等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弄虚作假申报] 建设工程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同时给予警告,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
第五十二条 [违法取得证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违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批企业资质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或者不予企业资质许可的理由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则第五十四条 [行政许可费用] 资质审批部门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不得收取费用,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企业资质。
第五十七条 [例外条款]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发布实施]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