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通过监测企业或企业上下游客户的开票信息以及财务数据,实现对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状况的监管。
企业离线开具的发票会在联网时同步到税务系统,税局也可以通过金税三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面监控企业的进项和销项情况。
若企业虚开发票,进项和销项的情况和往期比较会出现明显的变化波动,税务稽查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波动变化较明显的企业进行稽查。
税务稽查是指税务稽查部门的专业检查,是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全面地、综合的检查。
判断虚开发票的方法判断虚开发票的方法
如何判断虚开发票!
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
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等;
公司的税务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商贸公司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
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以往年度的蓝字发票;
资金或存货周转次数平均每月超过5次;
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突增;
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生产能耗如电费情况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
公司多为认缴制或者实收资本多为较低金额;
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
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
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虚开高危行业,税务局建立了2个库(高风险行业库、注册地址风险库);
法人、财务负责人曾担任非正常户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且法人与财务负责人交叉担任.
税务局如何认定虚开法律分析:(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
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
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虚开都是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主动性,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
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还是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理解:有货虚开。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理解:发票上的销售方与实际销售方属于同一省。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举个例子:甲有根据(对方提供的合同、银行帐户、营业执照等)认为销售方是乙公司,发票上注明的名称、印章也是乙公司,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与实际相符。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