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安装企业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08:25:29

并且,这两种经营业务往往是混合在一起的,处理不当,就必须依据税法按照高税率纳税。

在承揽业务方面,设备安装公司还有一个普遍现象,那就是在总承包工程中(有资质的总承包商承接),取得一些分包工程。

限于税法对分包工程和转包工程的区别对待(转包业务不允许扣除,要重复纳税),在承接此类业务时若处理不当,也会增加由总承包商转嫁的税收成本,或向外“转手”的重复纳税成本。

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外,设备安装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还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下面我们就其主要经营业务及其主要税种,来谈一下节税思路和方法。

如何解决混合销售问题 混合销售是给设备安装公司带来高税负的主要原因,解决了混合销售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成本。

但任何纳税问题的解决,都要在税收政策这个框架内进行,所以,要解决设备安装公司的混合销售问题,必须吃透现行税收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贷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照上述规定,设备安装公司“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可以分别核算设备的销售额和安装劳务的营业额,即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但如果是销售并安装非自产的货物(设备),纳税界限就比较模糊了,并且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是: (1)设备安装公司为了赚取非自产设备的差价,往往与安装工程“打包”,即操作成“一揽子”工程,这就变成了混合销售,依据税法要按17%缴纳增值税; (2)购买设备和安装服务的工商业客户,为了取得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增值税,也往往要求设备安装公司把设备买价和安装费用开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这也变成了混合销售。

针对现存问题,我们的节税建议: (1)尽量把“非自产货物变成自产货物”。

即对一些可以改造的非自产货物(能进半成品的尽量进半成品),进一步改造或加工,变成了自产货物。

这样,对政府、房地产公司等那些非增值税纳税人来说(不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就可以分别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和提供安装服务的建筑业发票,从而解决混合销售问题。

(2)拆分公司,从事专业服务。

这是针对缴纳增值税需要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一般纳税人的大动作,或说策略。

即把一个设备安装公司拆分为设备销售公司和建筑安装公司,设备销售公司专门销售设备,收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安装公司专门从事安装服务,收款开具建筑业发票。

配合一定让利的商业谈判,让一般纳税人客户接受“二对一”的交易模式,也可以解决设备安装业务中的混合销售问题。

如何减轻“转手”工程税负 由于受公司资质和安装能力等限制,设备安装公司涉及的“转手”工程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总承包商转给设备安装公司;二是设备安装公司转给其他单位。

在这个“转手”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增加税负;或者说,享受不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税法明确了“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原规定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同时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对分包给个人的工程业务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这条细则一是把提供装饰劳务的纳税人“剔除在外”,二是明确除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外,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再比照设备安装公司的“转手”现象,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三: (1)切记符合分包性质,且不要分包给个人。

税法只对分包工程(分包给个人除外)有税收优惠,除此之外,均全额纳税。

所以,设备安装公司在“转手”过程中,一定要采取符合税法规定的分包方式,来减轻税负。

(2)签订多方合同,提前明确参与方的职责,消除“转手”现象,也就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税款。

例如,设备安装公司在承接分包玉程时,与甲方和总承包商签订三方合同,约定总承包商的承包额和自己的承包额,甲方分别打款到总承包商和设备安装公司的账户,这就消除了“转手”现象,减轻总承包商可能转嫁的税负。

在以自己为主承接工程并要向外分包时,也可以签订三方合同,消除了“转手”现象,减轻税负。

家电销售行业有税务筹划的方案吗?求助

家电销售行业有税务筹划的方案!家电行业税务筹划方案:改变家电销售企业的商务经营模式,将企业的业务适当的进行拆分,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经济开发区,设立与总公司相匹配的分公司或者新公司,通过业务分流将部分销售业务转移到园区成立的公司,新成立的公司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返还奖励。

那这个返还奖励是怎么样的呢?

家电行业税务筹划落地方案:按照纳税总额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留存的部分进行扶持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成50%,扶持奖励留存后的65%-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40%,扶持奖励留存后的65%-90%。

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不需要企业改变现有的经营销售模式,叠加享受企业如果本身享受国家政策扶持的,也可以直接享受经济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有形货物销售视为服务收入,会直接影响税种的选择和税率大小,在实际的税务筹划中,我们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帮助家电销售公司达到更优的税务筹划效果。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望采纳!

某百货商店销售空调1000台,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

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企业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因此应缴纳增值税,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空调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250+23.4÷(1+17%)]×17%-40=5.9(万元)

纳税筹划方法:该商店应该将安装空调的部门独立出来,实行独立核算,这样空调安装费就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250*17%-40+23.4*3%=3.2(万元)

节约税额=5.9-3.2=2.7(万元)

大家都在看

销售空调同时为顾客提供免费安装服务,如何进行纳税

交增值税的,其实在销售中已将这部分费用放进去了,成本增加了只是消费者不清楚而已。空调3个传感器:1、室温传感器:主要检测室内温度,当室内温度达到设定要求时,控制内外机的运行,制冷时外机停,内机继续运行,制热时内

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因此,纳税人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重视税收筹划的作用。1.投资方式的选择按方式的不同,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债券等

税务筹划方法的组织形式筹划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用组织形式筹划法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筹划,减少税负。如某生产企业销售中央空调,并提供安装劳务。假如中央空调的售价100万元(不含税),同时,企业又另向购货方收取20万元的安装费。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