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的销售过程中,会发生退货的现象,如果销售这批货物开具的发票是跨月的且对方和本公司都已入账的话,本公司要取得购货方当地国税机关出具的退货证明,本单位才可去领负数发票申请表再经国税局批准方可开具负数发票。
而现在我们开票都是通过网上税控系统在进行操作。
要开具负数发票,要先填写红字信息表的申请,然后再开具负数发票。
今天深空网整理了详细的图解,不了解的小伙伴一起来看开具负数增值税发票的网上操作流程吧。
如何开具增值税负数发票?第一步:填写红字信息表申请1、登录如下图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软件。
点击”[发票管理]模块-选择[红字发票管理]_选择[增值税发票红字信息表填开]”菜单,出现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
在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中,我们根据情况选择购买方申请或者销售方申请。
①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根据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和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分已抵扣和未抵扣两种方式:(一)如果已经抵扣,只要选择发票种类后,点[下一步]进入填开界面即可。
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二)如果还未抵扣,我们要选择具体未抵扣原因,再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再点[下一步]进入填开界面。
②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击[确定]后,数据库中会有对应蓝字发票。
对于销售方申请且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系统会自动填写信息表信息。
我们无需另外填写。
如果是销售方申请但数据库中无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除了销方信息自动带出,其它各项信息需手工填写。
如果是购买方申请,除了购方信息自动带出不可修改,其他信息也需要手工填写。
红字信息表填写完成后,还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有两种方式申请审核:一种是打印、导出资料,再带齐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办理。
另一种更加便捷,就是直接使用[上传]功能联网上传,税务机关网上进行审核,提示“审核成功”之后,可以直接在“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表审核下载”中下载审核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第二步:开具负数发票1、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点击导入,点击“负数”-”导入开具”,选择确认,已审核下载的红字信息表,,检查无误后,点击保存,打印,即可完成负数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发票怎么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发票开票流程如下:1、先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2、选择提供购买方申请或者销售方申请;3、勾选已抵扣;4、点击“清单”按钮;5、点击“导入清单”按钮;6、保存导入文件,保存打印。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如下:1、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三联;2、发票使用人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普通发票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使用;3、内容不同,普通发票中没有关于增值税方面的内容;4、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负数发票怎么开法律分析:对方原票已做帐无法退回的,应根据对方提供的《退货折让证明单》开具负数发票,并交给对方。对方原票退回或税控系统开具错误跨月作废而开具的负数发票,将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装订在一起做帐。对方原票退回或税控系统开具错误跨月作废而开具的负数发票,将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装订在一起做帐。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接收校验通过《信息表》和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开具所有红字发票都需要先填开《信息表》,目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红字发票不需要填写《信息表》,可以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是不能随意开具的,只有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才能开具红字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