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听力、言语重度残疾人,由原来低保政策中明确的按低保标准的20%分类提标,调整为按低保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贴,与低保金合并发放。其中,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135%全额享受低保金和生活补贴,听力、言语重度残疾人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35%的差额享受低保金和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来由残联单独发放的低保内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金。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与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中16~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或自理困难,享受居家托养、日间托养、全日制托养等服务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其护理补贴按原标准、形式执行;其他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统一按12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标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