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营销环节税务筹划应当关注的几个内容
企业内部营销环节税务筹划的内容很多,就目前来说,我们还未建立必要的筹划机构和配置相应的筹划人员。因此,要搞好这项工作,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根据笔者所接触到的筹划内容,应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合同签订的税务筹划
用足用活税收政策,做好事前税务筹划,是企业实现纳税额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前提。在营销环节的税务筹划中,合同签订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是税务机关检查取证的重要内容。以代储代销合同或协议为例,税务部门在检查时首先从代储代销文字上推敲,其次从审查条款中确认是否有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是混合销售行为,则税务部门往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高套为增值税纳税范围,要求企业按17%税率进行纳税。如果不是,则应根据营业税税目服务业中代购代销货物的规定,由受托方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际销售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交纳5%的营业税。由此可以看出,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应将代储代销合同包含的两个内容分解成两个合同,即代储合同和代销合同。而在合同里必须写明仓储费按天、月或面积计算收取费用?代销合同必须写明按实际销售额进行结算,另收取手续费百分之几,只有这样,仓储费和手续费才能按照营业税缴纳税金。
(二)会计核算环节筹划
按照税法和会计法规,正确核算企业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是搞好税务筹划的基础。会计资料是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是否合法纳税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资料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会计资料是否健全是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重要依据。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近年国税、地税对仓储费、代购代销、服务费税目的检查,普遍认为企业在取得供货方的仓储费、服务费,与付给供货方的货款核算不清,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企业应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依据为1997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税务人员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税收法律,要求企业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因此,应强化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使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经得起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单位的各种检查和考验。若搞不好核算的基础工作,税务筹划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
由于油田公司资金管理实行高度集中计划型管理方式。我们管理局是以技术服务为主的企业,加上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技术服务款项不能及时回收,造成资金没有真正取得,又不得不按未到手的销售收入计算交纳增值税及各种附加税,从而加剧了资金供求矛盾。针对这一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切块完工结算付款的方式;在供销过程中,可以实行合同供货,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尽可能保证资金及时收回,同时又可合理合法地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减轻因提前纳税而增加的企业负担。
应当充分考虑到外部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由于税务筹划活动越来越普遍,又因政府的反税务筹划措施越来越有力,税务法律法规逐步完善,那么,税务筹划不再只有纳税人自己来运作,而应借助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为企业筹划纳税,这支队伍增加了越来越多的财务会计人员、法律工作者,具有较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他们对税务筹划的研究比较广泛、对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也比较熟悉,时间上有足够的保证。所以,借助外部进行税务筹划,不仅是对内部筹划的一种补充,同时也是帮助企业筹划和诊断纳税是否恰当的有效途径。
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如何通过选择合理销售方式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分别成立生产与销售公司并进行单独核算,将生产公司生产的产品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以达到少交消费税的目的。
税收筹划不仅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要降低生产成本。
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扩展资料:
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即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因此,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但又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独立核算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以较低的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也较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则不交消费税只交增值税。这样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也就是企业利用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的前提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