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税务风险有哪些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09:22:44

建筑企业本身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环节多、管理链条长、作业流动性大。

它在整个行业中居于核心地位,上游有各类建材生产销售、设计服务、鉴证服务等行业,下游有房地产、劳务派遣等行业。

基于此特点,使得通过“一张票”控制整个过程的增值税管理变得异常复杂,增值税以票管税、凭票抵税给建筑业征收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下面,分别从收入与销项税额、成本与进项税额、计税方法选择三方面对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风险分析如下:收入与销项税额方面1.收入确认风险。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的确认有所不同,为此需关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列至第6列填报与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的增减变化与增值税的申报,分析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发票管理风险。

基于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不同的应税行业适用不同的税率,建筑合同的甲方为增大自身的进项税额,有时会要求建筑单位将设备、材料与工程服务分别开票,从而达到多抵进项税额的目的。

为此需关注企业的各类合同,收入明细账、往来账款及营改增前后收入明细结构的纵向变化,或者通过第三方信息、纳税走访、税企座谈倾听纳税人心声等,发现此类问题的蛛丝马迹。

挂靠风险。

由于2015年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一级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由此导致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势必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需要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业务流程、营销策略、内控机制、合同内容、结算管理、项目经理个人账户、往来账项及资金流的变化情况,以便关注挂靠项目对收入的确认和税收的影响。

成本与进项税额方面4.简易计税未分别核算的风险。

虽然增值税政策要求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应分别核算,但无法保证个别建安企业利用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认证后,作为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抵扣。

该税收风险需要对简易计税备案的企业做重点关注,通过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的逻辑性判断是否存在多抵进项税额的风险。

接受虚开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由于商品混凝土有运输半径的要求,钢材、水泥超过一定的运输距离成本支出不经济,建筑业质量规范对商品混凝土、水泥、钢材、防水材料、胶凝剂等影响工程质量和人体健康的建材有进场检验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舍近求远的顶额票、出票方不集中、无进场检验资料或与经营逻辑不符的都具有一定税收管理风险。

必要时运用计算编程的优势或电子查询受票企业接受顶额票、走逃户发票信息,从资金流、运输流、货物流的逻辑性核查,判断业务的真实性,此种情况在挂靠经营通过挂个人往来结算成本费用的情况下税收风险更大。

而利用行业质量安全强制性检查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可以防范一定的税收风险。

取得虚开、代开的普通发票列支成本费用的风险。

这主要表现为从个体工商户承租生产设备取得专用发票,较营改增之前大幅增加,既可多抵进项税额还可加大成本列支。

水泥作为重要建材年末应无余额,一般出厂超过3个月使用前应由规定部门检测其性能,如不满足使用要求其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建材砂石可适用简易征收,大多用于隐蔽工程,税务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造成数量核实困难,此时应学会《工程量清单》原理,关注其购进数量与生产用量的逻辑性。

成本确认风险。

由于建筑项目具有开发周期长的特点,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年末余额较大,给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合理确认成本,应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

此种情况下,还有必要结合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对建筑企业的成本构成、存货余额进行结构性纵向分析,查核企业营改增前后成本变化可能带来的税收风险。

计税方法选择方面8.方法的选择对上下游企业的风险。

计税方法的选择不得破坏增值税以票控税的链条。

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选择简易办法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全额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如取得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可按1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一般计税方法下同时选择差额征税的风险。

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对于未取得专用发票的分包项目,同时选择差额征税,从而造成少缴增值税。

对此应及时关注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行第12列填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同时在附表三第2行填报“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时,为重大增值税风险。

同时关注附表四税额抵减的连续性、准确性。

关联交易风险。

正是因为有了差额征税政策和增值税税率差的存在,建筑企业以增加工程项目的中标率为由成立关联企业从而减少税收,表现在同一投资人同时存在多个建筑企业,上游增加建材购销、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下游增加房地产、建筑劳务等企业。

如何分辨此类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将给税收管理带来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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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一般征收税收问题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同时存在分包情况的,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按照规定实行总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额扣除税收政策.但在执行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确地做好两件事:

建筑业纳税注意对至今还没有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的清理,留意发票使用期限

  按照现行过渡期间有关政策的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间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为预缴扣除的合法凭证,过期无效.

  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对这类营业税发票及时进行一次专门的逐项逐笔清理.

  对于在5月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建筑服务或者说已经支付款项的,特别是已经完工的,但至今还没有拿到发票的,一定要明确搞清楚对方是否已经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已经开具,就马上催收发票,及时入账扣除.建议对于按照规定应该已经开具营业税发票,还没有收到分包方发票的,有必要与分包方明确约定发票送达时限,否则如果造成无法扣除的,则补偿相应的损失.

建筑业纳税注意发票票面的验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一定要求开票方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否则就属于没有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存在税务风险,建议拒收,并要求重开.

企业亏损过大所带来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你这个问题,需要用两分法来看

首先,如果是真实的亏损,ok,只有经营风险,没有任何涉税风险。

其次,如果是人工调整,则存在涉税风险。

如果你的企业以前盈利,现在没有大的行业危机时出现亏损,那么你将会被列入税务稽查的名单。

如果你的企业利用“三账”(“三账”就是假账,两本账和账外经营)而形成的亏损过大,那么,我正好在给企业做这个咨询项目。先给你举个例子,然后,再来看涉税风险。

一个配件公司主营门窗配件、密封件等产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申报收入245万,亏损10万,应纳增值税7.84万,税负3.2%;2010年申报收入298万,亏损15万,应纳增值税9万,税负3%。我们审计是从账面上看,核算没有问题,税负也并不低。但是进一步分析是这样的:

首先,该企业主营经营建安配件,应当有很多下游个体户购买,可能不要发票或开具普通发票,而该公司专用发票销售开具达到90%,明显不符合常规;其次人均产值仅为行业三分之一,存在两套账偷税的迹象。

企业使用“三账”来避税或逃税,风险很大。税法对该事项的处罚规定有:

(1)企业需承担的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务人员需承担的责任:吊销从业资格,并(或)处以3万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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