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遵守以下几原则:合法性原则企业纳税筹划是在不违犯国家税收法律的前题下,纳税人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调整,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管理行为。
纳税筹划之所以有别于偷漏税行为,就在于其是遵守了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前题下的合法行为。依法纳税是每个法人、自然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法规不容忍任何单位和个人贱踏,各种偷漏税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不容许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法人,由于承担的税种较多,纳税税基、地点、时限、税率、纳税主体等各有差异,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税负就可能不同,加之我们国家税法还不是很健全,还无法将每项应税事务规定得很死,其中不泛可通过调节业务行为,来降低企业纳合税负的事项。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题就是合法,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不可能称之为纳税筹划。
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首先应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这就要求纳税筹划的当事人应熟知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只有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
事前筹划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重,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纳税筹划应在事前进行,这与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业务一经发生,纳税义务也就跟着而来,此时作筹划,无非就是改变原有的一些单证
,业务履行的时间、地点、计价方式或编制虚假业务,都难避开偷漏税之闲,假的东西是跟本经起税务部门检查的,只有在事前计算好不同业务行为的综合税负,事前调节好业务方式方法,才能在不违法的前题下降低企业税负。
目标性原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也和做其他事情一样,事先应制定一个任务目标。在筹划之前必须了解与分析企业所纳税种类、适用税率、税负、经济业务流程、所在地区税率情况、行业特点等企业所处的纳税环境,并在此的基础上,掌握存在哪些问题,再考虑筹划的可能性,制定筹划要达到什么目标。有了目标,才能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是通过延期纳税、转移税负,还是采取其他合理避税办法来实现目标。举个简单例子:如有些企业为增大销售,与客户签订合同达到多少销售额,年度奖励经销商销售额的百分之几,这个百分之几本是经销商的利润,合同一签,则变为企业销售费用,其产生的增值税由企业负担,只要将这一政策在合同中规定为价格执让,并将这一政策体现在企业销售发票中,增值税就转移出去了,既合理,也合法,还达到降低税负目标。
全局性原则企业税收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企业不仅要交增值税,还要交资源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某项税额的降低可能影响到其他税额的升高,在纳税筹划时,应全面考虑企业总体税负(或现金流出),特别是关联企业间更应注意此项工作。
国家在制定税法时还制定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而要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是付出成本大,还是享受的优惠政策大,应当作个比较,不能顾此失彼,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较高的工作,它是受国家税法保护的,企业应在这几个原则指导下,合法进行避税,不能为降低税负而违规、违法。
税务筹划免税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筹划方法。
它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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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的适用条件
企业申请五年或四年免税,应符合下列六项条件:
(一)须为新创立或增资扩展的事业
新创立的事业可申请适用五年免税的奖励。增资扩展的事业,亦可申请适用四年免税规定。所称"增资扩展",是指同时具备增加资产及扩展设备两个条件,才得以申请免税奖励。
(二)须为生产事业
所谓生产事业,是指依"公司法"组织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依"外国人投资条例"申请投资核准相当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外国公司,且生产物品或提供劳务属于下列15种事业:(1)制造业;(2)手工艺木业;(3)矿业;(4)农业;(5)林业;(6)渔业;(7)畜牧业;(8)运输业;(9)仓库业;(10)公用事业;(11)公共设施建设业;(12)国民住宅建筑业;(13)技术服务业;(14)旅馆业;(15)重机械营造业。在此应特别注意者,公司虽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及无限公司四种,但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符合生产事业的条件。
(三)产品须合于奖励类目及标准
为鼓励大规模生产,改善生产方法,提高产品品质,协助岛内其他工业的发展,促使地区均衡发展,及促进外销等政策目的,对生产事业所生产的产品均订有奖励类目及标准,凡符合规定类目及标准者可以申请适用五年或四年免税。因此,企业投资新产品的生产,应先查阅本身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已列为奖励类目,然后再看看是否已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适用免税的奖励,同时供作投资决策的参考。
(四)机器设备全新且报经核准者
生产事业申请免税奖励,其新购置的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原则上应以全新为限,并应于达到国内或装置完工后申请事业主管机关核验发给证明,如果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是在国内购置,其所已使用部分,占全部价值在5%以内者,亦视为全新。不过,如果基于事业需要,经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自国外输入的机器设备,则不受全新限制。此外,在免税期间内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仍应为全新且报经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者,该项机器设备所增加的产量得以享受并同免税的奖励。
(五)于规定期间内申请核准
生产事业申请免税奖励,新创立的事业,应于其产品开始销售或开始提供劳务的次日起;增资扩展的事业,应于其新增设备开始作业或开始提供劳务的次日起,一年内检齐有关文件,向财政部申请核准。如果企业不于上述期间内申请,则只能就剩余期间申请免税奖励,但剩余期间不足一年者不予奖励,超过一年者,其不足一月的畸零日数亦不予奖励。
(六)托外加工未超过规定比例
适用免税奖励的生产事业,其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将某一生产阶段委托其他营利事业加工,如其委托加工成本超过该项产品的制造成本30%者,该项产品销售所得应全部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如在30%以下者,该委托加工产品应按其委托加工成本与自行制造的成本比例计算,就自行制造部分所得,享受免税待遇。
“税收筹划”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如何进行税务筹划纳税人筹划法
纳税人筹划法是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合理界定和转化,使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尽量降低到最小程度,或直接避免成为某类纳税人。
纳税人不同类型的选择
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转化
避免成为法定纳税人
税基筹划法
控制或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
(1)税基推迟实现
(2)税基均衡实现
(3)税基提前实现
分解税基
通过分解税基,使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转化为税负较轻的形式
税基最小化
合法降低税基总额
税率筹划法
比例税率筹划法
通过比例税率筹划法使得纳税人适用较低的税率。
累进税率筹划法
防止税率攀升:注意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累进税制对税负的影响。
税收优惠筹划法
税收优惠
特定区域、特定行为、特殊时期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的形式
创造条件适用优惠政策
会计政策筹划法
分摊筹划法
无形资产摊销、待摊销费用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间接费用分配。
会计估计筹划法
有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一些项目不能准确计算,而只能加以估计,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对尚在延续中、其结果未确定的交易或事项需要估计入账。这种会计估计会影响计入特定时期的收益或费用的数额,进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
税负转嫁筹划法
税负转嫁筹划的操作平台是价格,其基本操作原理是利用价格浮动、价格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筹划能否通过价格浮动实现,关键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的大小而jiag诶桥面。 分解的手法不拘一格,则更为巧妙。
税负前转筹划法
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式,将其所负担的税款转移给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
税负后转筹划法
纳税人通过降低生产要素购进价格、压低工资或其他方式将其负担的税收转移给提供生产要素的企业。
递延纳税筹划法
推迟确认收入
不同的结算方式:委托代销
提前支付费用
需要支付的费用提前支付
规避平台筹划法
在税收筹划中,常常把税法规定的若干临界点称为规避平台。规避平台建立的基础是临界点,因为临界点会由于“量”的积累而引起“质”的突破,是一个关键点。当突破某些临界点时,由于所适用的税率降低或优惠增多,从而获得税收利益,这便是规避平台筹划法的基本原理。
税基临界点筹划
扣除限额、税率跳跃临界点
优惠临界点
绝对数临界点、相对比例临界点、时间临界点
资产重组筹划法
合并筹划法
是指企业利用并购及资产重组手段,改变其组织形式及股权关系,实现税负降低筹划方法。
分立筹划法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立的企业,被分离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实现企业的依法拆分。分立筹划法利用拆分手段,可以有效地改变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业务转化筹划法
业务转化筹划法手段灵活,注入购买、销售、运输、建房等业务,无形资产转让可以合理转化为投资或合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