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会计的优化路径建立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优化会计制度和流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流程和责任人员,以确保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优化财务软件和系统:企业应选择适合自身业务需求的财务软件和系统,并进行合理配置和优化,以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财务审批、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优化纳税筹划:企业应合理规划税务筹划,通过合法的税收规划方式,减轻税负负担,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强化会计信息化管理:企业应加强会计信息化管理,包括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等方面,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优化税务处理流程:企业应建立高效的税务处理流程,包括税收申报、缴纳、退税等方面,通过科技手段和管理创新,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降低税收成本和风险。
通过以上优化路径建立,企业可以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质量,降低税收成本和风险,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如何进行纳税筹划.pdf 微盘企业发展战略是企业最高管理当局对企业在未来较长时期的发展方向、行动路线和预期结果的总体构思和规划,在确定企业发展战略时,需要对外部竞争环境和企业内在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在此过程中,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和政策环境——税收,无疑要被纳入决策者的视野,也需要筹划在不同战略行为方案下的税收成本。
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我们是将纳税筹划活动视为一个服从于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决策子系统,还是反过来应由纳税筹划方案来支配或决定企业的发展战略?本文试从两个具体案例说起,对此作进一步的探讨、分析。
选择现金购并还是换股合并:税收成本差异不一定是决定性因素 并购是企业扩张性发展战略中的一种常用手段,从支付合并代价的方式看,企业并购分为现金购并和换股合并,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同时支付现金和股票(权)的混合式合并。
在许多国家的税制中,都对不同的合并方式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我国也不例外。
针对这种税收成本上的差异,企业应如何抉择呢? 例1:A企业分别拥有B、C企业82%和60%的股份,C企业又持有8企业18%的股份,B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4000万元,其中股本10000万元,盈余公积2300万元,未分配利润1700万元。
A企业为了降低对外投资比例和调整投资结构,拟对外转让其持有的B企业股权,由于B企业的业务与D企业基本相同,因而D企业有意以15000万元的价款收购B企业的全部股权并与之合并,分别向A企业和C企业支付12300万元和2700万元。
上述三企业均为内资企业。
如果实施本次并购活动,按《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的规定:“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则目标企业B企业对被合并的资产需视同销售,从而产生企业所得税:(15000-14000)×33%=330(万元)。
由于上述现金购并方案下产生了较高的即时税负,有人对此提出了一个纳税筹划方案:上述三企业间变换一下收购方式,由D企业分别向A、C企业支付收购价款2050万元和450万元,A、C企业将其余的B企业股权转让价款10250万元和2250万元等额转换为D企业的股权。
自认为这样一转换,即可获得节税效果,其依据是119号文相关的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务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
”税法为支持合理重组,规定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较少获得现金收入的,可暂不确认其实现应税所得,人们习惯上称之为“免税合并重组”。
上例中,由于A、C企业取得的现金收入即非股权支付额分别占取得D企业股权价值的20%,因此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并获批准后,重组时B企业可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提出该筹划方案的人士认为:通过以上股权置换,D企业以较低的现金成本实现了企业的扩张;A、C企业取得了部分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提前达到了“节税”目的,同时又占有D企业的一定股权,可谓是一举两得。
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将现金购并改为以换股为主的合并,三企业改变原先的战略重组方案果真会受益吗?笔者以为不然。
下面细解其详。
首先,只有对税收政策正确认知,才能对不同战略重组方案的税收成本作正确的比较,进而作出恰当的决策。
上述筹划方案存在的一个重要错误是:将“免税合并重组”误以为是真正的免税,实际上它只是递延纳税的规定。
在119号文中,曾规定例1中A、C企业收到的非股权支付额(共2500万元)不需计算缴纳所得税,但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发布后,情况则起了变化,45号文第六条的规定是,应“将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更重要的是,虽然为支持企业合理重组,税法中规定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但这决非是对当事人的免税条款。
上例中,如果采纳以换股方式为主的合并方案,A、B、C企业在合并重组时无需立即全额缴纳在现金购并下应缴纳的所得税,但事实上,按照119号文的规定,D企业并入B企业资产的计税成本只能按其在B企业的原账面价值为基础,而不得基于公允价值;A、C企业取得D企业股权的计税成本只能以其在B企业的原初始投资成本10000万元为基础,而不得基于股权置换时的公允价值15000万元,以后A、C企业无论是转让该股权还是清算股权,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清算所得时都应以前者为基础。
反过来,在原来以现金购并为主的方案下,看起来A、B、C三企业均全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因被合并资产的税收属性消失,故D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按规定可以其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在例1中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下,以后D企业可获得相对更高的折旧或摊销额等,应纳税所得额便相应低于换股合并方案。
因此,在以换股合并为主的方案中对B企业暂不征收和对A、C企业暂不清算股权的所得税实质上被递延到以后期间征收,相关重组各方获得的并不是节税或免税利益(不考虑税率变动因素),而是与税额对应的货币时间价。
掌握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传达给决策者的是一个节税或免税的错误信息,会使不同重组方案的税收成本出现天壤之别,将可能导致错误的抉择,或使决策者错误地评估被选择方案的机会成本。
其次,虽然需要筹划合并时的税收成本,但也不能因此而忽略企业重组的目标。
例1中,现金购并与换股合并表面上看起来是合并的交易形式或代价不同,但在本质上,不同形式所折射的是不同的重组目标。
对于现金购并,主并方企业宁愿承担即时支付现金的代价以买断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股权,也不愿意本企业股东的股权被稀释,进而影响股东对合并后企业的控制权和影响力;而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表面上看是获得了股权转让收入,实质上是从被合并企业所在的行业和经营活动中作战略撤退,或者是对过于庞杂臃肿的对外投资作必要的清理和“消肿”。
换股合并正相反,表面上看是主并方企业将支付现金变为支付股权,实质上不仅是在双方企业的层面上进行了生产要素的整合,而且双方股东也成了合作伙伴,主并方企业股东愿意承受股权被稀释的代价,而被合并企业股东不但没有放弃原有行业和业务,反而将在更大规模上介入。
上例中前后两个方案的重组成本确实不同,但后者却是要彻底改变前者既定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格局,决策者们难道真会为获得一点货币时间价值而轻易放弃自己重组目标吗? 实务中,企业在选择现金并购还是换股合并时,还会考虑合并会计方法上是否存在差异,即在分别采用“购买法”和“权益联营法”时所产生的当期和未来期间财务成果是否符合企业的战略利益。
这从另一角度说明企业合并方案不能“唯税收成本差异马首是瞻”。
税收政策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如何应对 下面的例子说明的是,企业因应国家税收政策的重大变化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并且这种方案引领企业作出了重大战略目标的调整。
例2:我国某些地区的白酒生产厂家一度非常红火,这些厂家有两个共同特点:第一,采用在全国和地方主流媒体投入巨额广告的营销策略;第二,从外省或外厂购入粮食类原料白酒进行勾兑或加浆降度等,生产出对外销售的成品酒。
根据我国的产业规划,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该行业及其产品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第四十条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一个内资企业投入此类广告1亿元,则需纳税调整缴纳3300万元企业所得税。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中又规定,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从价定率计税改为从量定额(每500克税额为0.5元)和从价定率(粮食白酒税率为25%)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在该政策出台之前,假定乙企业从甲企业购入500克原料粮食白酒,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10元,采用上述加工方式生产出成品酒1000克,不合增值税的价格为18元,则甲企业应缴消费税为:10×25%=2.5(元),乙企业实现销售后应缴消费税为:18×25%-2.5=2(元),两企业总税负为4.5元。
执行新政策后,甲企业应缴消费税为:10×25% 0.5=3(元),乙企业实现销售后应缴消费税为:18×25%十2×0.5=5.5(元),两企业总税负为8.5元。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是一项费用,消费税是价内税,由于这些白酒厂家面对的是普通大众消费人群,如果将增加的税收成本通过提价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则可能会失去市场;若再不采取其他策略,恐怕只能坐以待毙。
事实上,许多此类企业日后逐渐销声匿迹。
然而,有些企业及时进行纳税筹划,并为企业赢得生机。
首先,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开始涉足诸如果酒、啤酒乃至饮料产品,且与白酒共享品牌,如既生产J白酒,也生产J果酒、J饮料,在发布广告时则以J果酒、J饮料名义出现,从而既规避产业政策风险,又回避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问题,也使白酒产品间接享用广告资源。
其次,采取并购战略,例2中,可由乙企业并购甲企业,这里不管采用何种并购支付形式,最终乙企业应取得对甲企业的控制权,并在甲企业原料酒基础上增加一道勾兑等生产工序,由甲企业在原料酒的基础上直接产出成品酒对外销售,并使用乙企业的品牌J.由于取消了原甲、乙企业间的购销环节,避免了重复课税,则成品酒的消费税总额就是:18×25% 2×0.5=5.5(元),消费税税负大大降低。
几点启示 上面两个例子可以引发我们对纳税筹划与企业发展战略关系的几点思考: 其一。
税收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在不同地区、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甚至同一企业生产的不同产品、不同行为方式(如重组方式)方面,都可能存在税收政策差异,有的税收政策可能是鼓励性的,有的可能是抑制性的,企业在确立战略发展目标和进行战略布局时,应评估这些政策的影响,尽可能谋取相对较低的税收成本,获得竞争优势。
同时,税收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这种变化可能是“利好”——如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对此,企业应及时掌握政策信息,筹划设计不同的行动方案,等待和把握时机,乘势而上;反之,对一些不利甚至致命一击式的政策变化,应未雨绸缪,迅速制定应对的纳税筹划方案,并引导企业作出战略调整,例2就说明了这一点。
其二,确立企业发展战略的直接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终极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此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多重因素的影响,税收成本只是其中的一项。
如果企业面临甲、乙两个备选方案,甲方案的税收成本虽高于乙方案,但它却能取得更大的税后收益;或乙方案存在更大的实施成本、风险成本和其他非税成本;或甲方案更符合企业发展的战略布局、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而相对高出的税收成本的影响只是局部的、暂时的、可以承受的,等等,在此类情况下,如果仅以税收成本绝对值上的高低来取舍战略发展方案,显然是片面乃至盲目的。
例1则说明了这一点。
其三,如果一个纳税筹划方案总体上既不影响企业既定的战咯目标,又能降低涉税成本,自然应为首选。
例如,A企业并购8企业时采取混合支付方式,支付的现金占非股权支付额的比例为23%,如果将其比例降低至20%.一般不会使A企业股东的股权被过度稀释,却可能使B企业及其股东由即期纳税变为延迟纳税,这种方案显然就具有采纳和实施的价值了。
应该如何科学设计纳税筹划的流程纳税筹划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纳税筹划理论和实务不断在发
展,纳税筹划已经成为会计学专业研究生的必修课。许多税务师事务所、税
务研究机构、咨询公司等机构也纷纷开展纳税筹划业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
但我国对纳税筹划的研究还不成熟,纳税筹划的实践也处在不
断探索之中,还有许多理论与实务问题有待于更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并不
断总结和推进。
有鉴于此,下面笔者对纳税筹划及其内涵进行剖析:所谓纳税筹划,是
指纳税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纳税人的战略、经
投资活动,巧妙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以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和涉
税风险最小化的财税管理活动。
从市场经济的国际经验来看,纳税筹划早已有之。为了科学理解和运
用纳税筹划,有必要对纳税筹划作进一步的诠释:
1.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指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
意图的纳税筹划。许多“钻空子”、“打擦边球”之类的筹划技法其实不是真
正的筹划,那是偷税、避税乃至逃税的非法行径。
2.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纳
税人依法纳税,准确履行纳税义务,进行既不少交税又不多交税的筹划;第
二,对企业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进行合理安排,通过相关的事前筹划做到
税负最小化;第三,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维权的筹
划,甚至通过法律保护自身利益。
3.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可以防范和减低涉税风险,这可以从以下三个
方面操作:第一,吃透和领悟税收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第二,提高纳税
自查的能力,在汇算清缴之前进行全面的检查、过滤,消除隐患;第三,掌握
提高纳税方案的设计能力;第四,从战略角度审视企业的财税业
务,做到战略、经营、财务和税务的协调。
4.纳税筹划不是万能的,但纳税筹划是有空间的。纳税筹划不是“点
金术”,也不能包治百病,不能碰到棘手的税收问题都想去筹划,纳税筹划
哪有如此神奇。但中国税制博大精深,财务会计政策多变,企业管理灵活权
变,纳税筹划的确有着广阔的运作空间,有时纳税筹划还有着“四两拨千
斤”奇妙功效。
5.征税与纳税是永久的、高智力的博弈,税收征管者的本意是在发现避
税或者节税的路径之后使之越变越窄;而纳税人试图在这条路径最终被堵
死之前跨越过去。当然,这个博弈过程可以成为一种良性的互动,促进税制
不断完善和发展。
6.对于违法的避税行为必须进行遏制和打击。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如果
不有效遏制,就像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一样,会对经济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在
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需要一个公平的环境、透明的游戏规则和博弈合约。
笔者建议中国法律对纳税筹划立法,清晰界定纳税筹划的游戏规则。
纳税筹划三大思想
笔者针对纳税筹划的理论与实务,提出指导纳税筹划的三大思想,即流
契约思想和转化思想。
1.流程思想
所有的经济业务都有流程,所谓流程就是经济业务发生发展的路线
流程是可以转变的,主客观因素都可能改变流程。税收是和流
程紧密相联的,税收产生于业务流程,不同的业务和流程决定着税收的性质
因此,在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时,还要充分利用业务流程再造的优势
这是一种创造型的纳税设计思想。
下面举一案例说明流程思想。北方一家自动化设备生产企业,自己研
发了一套软件配置在设备上,产品的售价比同类产品高出30%。所以,企
业也遇到了难题,那就是产品售价高,购进的材料并不多,但增值税负担非
企业老总和财务人员反复商量,也没想出好的办法。怎样去思考这
个问题,难道真的没有办法解决吗?
如果以流程思想为指导,从业务流程分析,我们发现设备售价高的原因
主要来自这套软件资助研发的软件。软件属于高附加值产品,设备的增
率因此而上升,而增值税负担主要源自设备的增值率。如果对生产企业进
行拆分,专门成立软件公司,在向买方出售设备主体的同时,再出售该套软
件,然后由卖方购买后再将软件配套在设备上。虽然只对业务流程进行了
细微调整,但税收状况却发生了显著变化:在设备主体和软件交易过程中
买方外购的软件就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而软件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实际仅负担3%的增值税(财税[2000]25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
征即退政策)。所以,一旦找到了业务流程的原因,纳税筹划方案设计就不
成其为问题了。
2.契约思想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Coase)教授认为,公司的实质是一
系列契约的联结。契约是与市场紧密联结的,市场经济其实就是契约经济。
我们从契约角度考察税收契约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层面:一是公司与税
务当局之间,存在着一种法定的契约关系,是依靠双方对税法的遵从来维护
其实税法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属于公共契约。二是公司与各利益相关
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雇员等)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博弈竞争
与合作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合作是靠契约合同来维护的,这种契约合同其
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契约。对于纳税人来说,利用契约思想,可以在更大范
更主动地实现统筹规划,并按签订的契约统一安排纳税事宜。
下面举一案例说明契约思想。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颁布的《关
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
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一个
纳税年度未归还的,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
的红利分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准备向公司借款
200万元购买别墅,并于2005年9月办理了手续,到2006年还未归还借款。
由于公司的财务人员没看懂文件规定,也未做任何处理。但税务机关一旦
查实,可能面临的结果是征收40万元的税款,还要加征滞纳金。该涉税事
项能否筹划呢?其实,如果利用契约思想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完全可以改变
这里提供两个契约模式的方案思路:一是对于2005年9月的借款
让董事长在2005年底筹备周转资金还上,然后进入2006年度后再签订借
款合同借出该笔款项。这种处理模式,要求每年办理借款协议,以契约形式
二是在借款时就转变契约方,让董事长夫人以她的名义去办理借款
从而可以摆脱上述政策的约束,即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借款也不用缴纳任
3.转化思想
纳税筹划的本质是在税制约束下寻找税收空间,即讲求规则约束之下
转化与对策。古人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在纳税筹划方案设
计过程中,要引入转化思想。转化思想体现着一种创新思维模式,蕴涵着一
种大智慧,是冲破税收制度和环境约束的最佳选择。
转化思想在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技术手段:其
一,业务形式的转化,即从一种业务形式转化为另一种业务形式,随着业务
形式的转化,所涉及到的业务收入和税种也会发生转化,税负自然不同;其
二,业务口袋的转化,即从一个会计主体的业务转化为另一个会计主体的业
务,最常见的就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率差异通过转让定价实现收入、费
用(成本)等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化,以达到在不同纳税主体之间转移、调
节或规避税负的目的;其三,业务期间的转化,即把一个会计期间的业务转
化为另一个会计期间的业务,实现业务收入、费用(成本)及税金的跨期转
移,以实现筹划节税。
下面举一案例说明转化思想。兴华公司用于出租的库房有三栋,其房
产原值为60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1000万元,承租方主要用于商品和原材
兴华公司以房产租赁形式计算缴纳5.5%的营业税、城建税及
教育费附加,缴纳12%的房产税(因所得税与成本、费用有关,这里暂不考
虑),总算起来,兴华公司的税负率(所得税除外)为:5.5%十12%=17.
5%,要缴纳175万元的税金,税负相当高。对此纳税事项有没有办法筹划
呢?
如果引入转化思想,要想降低税负,可以把租赁业务转化为仓储业务。
这里要注意区分租赁与仓储的涵义。所谓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约定的时间
内,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让渡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经营行为;仓储
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库房所有人利用仓库代为客户贮存、保管货物并收取
仓储费的一种经营行为。不同的经营行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对于租赁
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均为5%,没有任何差别。但应当注
意到,房产用于租赁和仓储的,房产税的计税方法有所不同:房产用于租赁
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仓储属于房产自用,其房产
税依照房产余值的1.2%计算缴纳。如果兴华公司与客户进行友好协商
继续利用库房为客户存放商品,但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增加服务
内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假设提供仓储服务的收入
为1000万元,与租赁收入相同。则兴华公司改变经营模式后的税负计算如
下:
应纳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
应纳房产税:6000×(1—30%)×1.2%=50.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50+50.4+5=105.4(万元)
比较可知,采用仓储比租赁形式每年节税额为:175—105.4=99.6(万
转化思想孕育着业务模式的转变,不同的业务模式适用不同的税收政
策,具有迥然不同的税收特征,自然形成不同的税收负担和风险责任,这其
中就显示着节税的巨大空间。
关于本书
本书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以设计和拟定纳税筹划方案为研究对象,从纳
税筹划方案的设计理论、设计技巧、设计案例等三个方面系统探讨如何进
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本书是对纳税筹划思想及实践的总结,既注重理论探
索,又重视实践创新。在许多方面都体现了笔者长期以来对纳税筹划的一
种思考和探索。
笔者曾经出版《税收筹划方法与案例》、《税收筹划——策略技巧与运
《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新会计准则与纳税筹划》等一系列著作。本
书是对纳税筹划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深化,更重视从实践操作层面上解析
纳税筹划,并从多个角度设计纳税筹划方案。但笔者在此也对读者阅读本
书提出要求,依据笔者的经验和理解,纳税筹划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综合性
<节选内容>=很强的纳税运作技巧,本书中的许多方案都是一定社会实践环境的产物,读
者不可生搬硬套,因为纳税筹划有很强的环境依赖性,当外部环境因素、财
税政策发生变化时,都有可能使本来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失效。也就是说
纳税筹划有着一定的操作风险,请读者务必持谨慎态度,最好借助税务中介
及专家的力量来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在本书出版之际,感谢社会各界朋友多年来对我的支持和厚爱。我出
版的纳税筹划系列著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单位来信来函,和我
探讨一些税收方面的深层问题。国内_些大学还选用我的著作作为教科
书;许多单位老总和高层管理者热衷于研读我的著作;还有许多研究机构
事务所的专业人士也对我所谈的纳税筹划问题感兴趣。在此,对多年来关
支持和帮助我的人表达我最诚挚的谢意。本书也借鉴和参考了国内外
出版的有关纳税筹划的重要文献,这些研究成果给了我极大的启发和帮助
在此也向这些著述的原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