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发票存根联丢了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撕)毁发票;(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二:已缴验过的发票存根联遗失了,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因此,存根联属于发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发票丢失行为的相关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丢失,应当登报遗失,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问题三:发票的存根联丢了怎么办 遗失存根联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税务机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建议你想办法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和记帐联的复印件,在缴销发票时主动向税务人员说明你单位已按规定将该份发票申报纳税,说明你单位没有造成后果,税务机关一般是不会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是规定可以处罚款,那就也可不处罚。
问题四:定额发票存根遗失罚款多少 这个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随口说怎么处罚就能处罚的.
建议你主动向发票管理所说明遗失原因,没有主观故意行为,虚心接受处罚,并加强和保证今后妥善保管,请求酌情处理才是正道.态度诚恳是关键,处罚可以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解决的.
问题五:发票已开完,但发票存根联丢了怎么办 你具体参照以下条规去办理就行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问题六:发票存根丢了怎么办 遗失存根联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税务机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建议想办法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和记帐联的复印件,在缴销发票时主动向税务人员说明贵单位已按规定将该份发票申报纳税,说明贵单位没有造成后果,税务机关一般是不会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是规定可以处罚款,那就也可不处罚。
问题七:发票存根联丢了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因此,丢失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丢失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调查后,无利用发票偷税行为的,有可能存在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但处罚应当是从轻的。
问题八:发票的存根联丢了怎么办 遗失存根联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税务机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建议你想办法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和记帐联的复印件,在缴销发票时主动向税务人员说明你单位已按规定将该份发票申报纳税,说明你单位没有造成后果,税务机关一般是不会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是规定可以处罚款,那就也可不处罚。
问题九:发票存根丢失怎么办我的国税发票已经用完了,但要去领 发票如果丢失,须当日或次日向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报告,到报社办理刊登和播放作废声明手续。
问题十:发票丢失,用发票存根怎么查询发票真伪 100分 到税务局网上可以查的,有发票代码和号码啊
税票存根联丢失怎么办在购买东西之后,一般都会涉及到这个税费发票的开具工作,这个一般由卖家开给自己的,如果这个税票的存根联出现了丢失的情况如何处理?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税票存根联丢失怎么办 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纳税人遗失普通发票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再携带以下资料去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 (一)《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一份,将《丢失被盗发票的书面报告》并入报告表中)。 (二)刊登“遗失声明”取得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发票抬头载明企业名称,可以到税务机关报失后补办登报手续)。 (三)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遗失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380号)的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联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二、存根联 是一种票据凭证,属于原始凭证(自己记账凭证),与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组合成为四联发票。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税票的存根联出现的丢失行为的话,这个是可以直接在报刊上面进行遗失声明的,而且到时候还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查验,税费发票丢了之后,一般就是这样处理
发票存根联丢失怎么办遗失存根联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税务机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具体罚多少,主管税务机关有明细规定,鉴于定额发票存根对税收影响不是很大,一般处罚的金额都不是很多,或者免于处罚。
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以其答复为准。
发票的存根联用途,一般是指已开具的发票用来存档的,发票联是给对方用来做账的,抵扣联是给对方用来抵扣进项税额的,记账联是自己开完发票后用来记账的。
存根联放入记账凭证里,按规定是不应该另外保存,应由单独保管备查。
发票的记帐联用途,是销方用于做帐务凭证用的。
存根联和记帐联由销方保管,其中存根联是销方留存备查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取消存根联),记帐联是销方用于做帐务凭证用的。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单位留存备查(下次领购发票时需验旧),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抵扣联”一联,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撕)毁发票;(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