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省市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1 13:18:38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经常跨省异地施工,请问异地需要缴纳什么税?按照什么比例缴纳? 答复一 首先异地施工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计税预缴2%,简易计税预缴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注:11%目前改为9%)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提醒: 在异地预缴了增值税,就要预缴城建税及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再就是跨省异地施工需要在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预缴。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

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还要预缴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怎么做?建筑行业税务筹划方法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怎么做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这些年来建筑公司发展迅速,同时也面临着较大的纳税压力。

如果能够采取一些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法,往往能够减轻企业税负。

本文就针对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怎么做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深空网一起了解下建筑行业的税务筹划方法有哪些吧!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法都有哪些?一、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是一种比较合法的避税方法。

建筑行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应当及时掌握现有的优惠政策,以便合理运用。

直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能够起到一个较好的效果二、提高企业的成本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纳税往往与企业的相关成本相互联系,成本越高的情况下反而企业纳税支出少了。

所以建筑公司可以利用提供企业成本的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一般可以通过折旧的方式提高企业成本,将折旧费用计入到当年的成本中,增加企业成本,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

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减轻税负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背景之下,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建筑公司采取的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征税方式。

所以建议建筑公司应当与正规供应商进行合作,对于一些资质不正规,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减少业务往来的机会。

同时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尽可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建筑行业税务筹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哪些?一、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建筑行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当以合法性原则作为根本前提。

必须是符合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是在相应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的。

应当遵循专业性原则建筑公司税务筹划切忌盲目开展,制定相应税收筹划方案需以大量专业知识储备作为前提。

建议在专业财税人士的指导之下进。

应当遵循事前筹划原则建筑行业开展税务筹划时,应当通过对经营、投资及理财活动的事前筹划、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经济利益。

所以,建筑行业税收筹划行为应当是先于经济行为和业务往来的。

企业公司合理避税的六大方法。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又称《外经证》)有关规定:

《外管证》的开具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由指定办税人员或持有单位介绍信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经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请开具《外管证》。

《外管证》于当场受理,根据申请开具条件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决定是否开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外管证》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未在我局缴纳的,不开具《外管证》。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外管证》由总机构负责办理。

开具《外管证》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开具《外管证》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分户分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管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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