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粮食购销企业是免征增值税的。
因为免征的税额不属于营业收入,所以计入营业外收入。
拓展资料: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是指从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开始,通过记账、对账、结账等一系列会计处理,到编制出会计报表的过程。
账务处理的内容:1、账务处理程序银行账务处理程序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的全部处理过程,具体步骤如下:(1)根据经济业务受理、填制与审核凭证,依据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确定会计分录。
(2)一方面根据传票逐笔登记分户账(或登记簿),涉及现金收、付的应登记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另一方面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进行汇总,编制属于综合核算系统的科目日结单,轧平当天业务涉及的所有科目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
(3)根据分户账编制余额表。
(4)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
(5)根据总账编制日计表,轧平当日所有科目的借、贷方余额。
账务核对程序账务核对是防止账务差错,保证账务记载正确,保护资金安全的必要措施。
从核对的时间和内容上分有每日核对和定期核对两种:(1)每日核对:每日营业终了进行有关账簿间的核对。
使用计算机作业的行处,根据凭证输入有关资料后,自动产生分户账、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的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
由于数据共享,为保证账务准确,应由手工核打凭证与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
配备事后监督机构的行处,专柜则只清点凭证张数和科目日结单核对相符即可。
(2)定期核对:为保证资金的准确与安全,各行处除进行每日核对外,还要按业务类型进行定期核对。
粮食购销企业税收政策正面回答粮食购销企业税收政策: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少数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4、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5、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
分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有何规定?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2、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可凭拥有油权的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免征增值税。
未承担政府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不得免征增值税。
粮食收购企业如何缴税法律分析:民营企业收购粮食,需要到税务局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时开具,按13%的增值税税率抵扣;1、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私营企业符合第2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均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不能抵扣进项,一般纳税人销售粮油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