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毕后,报经营所在地地税所进行验点和纳税核定工作,并由税务所填写税种登记表具体内容。然后带有关证件资料到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登记。
申报材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工商开具的开业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外经委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原件1份,复印件1份。以及企业对外经委的开业申请复印件2份
单位负责人户口本复印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照片(1寸)三张。办理登记时,连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一并送到税务机关进行查验,待查验结束返还企业
负责人如为外商,需外商护照、外商所在国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2份,照片(1寸)三张。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
《验资证明》复印件2份
注:如企业因故未及时验资,须企业开具说明,说明实际原因,并注明何月何日将《验资证明》送交地税机关。
银行开户申请表复印件2份;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
单位负责人住址证明
注:租房(借房)协议复印件2份;房主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份;房照复印件2份。办理登记时,连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一并送到税务机关进行查验,待查验结束返还企业。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租房(借房)协议复印件2份;房主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份;房照复印件2份。办理登记时,连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一并送到税务机关进行查验,待查验结束返还企业。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会计证》(2003年新证)复印件2份
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份;《批准证书》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2份;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2份。
外资注册企业需要什么条件,流程是什么注册外资公司操作流程有哪些1、企业工商核名:企业在起名时需要满足企业起名规则,同事也需要多准备几个,以免核名失败需要重新审核。企业提交核名时需要准备股东、法人和财务人员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信息;
注册公司资料:企业章程、企业经营范围、公司注册地址资料、股东信息资料和股东出资资料等信息提交到工商网站申请,申请成功之后,需要递交到工商局审核;
领取营业执照:审核通过之后需要会领取到《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需要携带法人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案刻章:营业执照领取之后需要到公安局进行企业备案,并去指定的刻章机构刻公司章,包括: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章和合同章;
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5天内,需要去税务局进行企业税务登记,并领取企业发票和核定企业税种。
注册外资公司需要提供哪些资料1、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
外方投资者的公证认证证明原件;
设立公司注册地址需要提供地址房产证明复印件,租房合同和租赁合同;
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全体董事、经理和监事的身份证件;(如为外国人,提供护照;如为中国人,提供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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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册办理登记详细流程说明外资企业注册办理登记详细流程说明
引导语:大家知道外资企业是如何的?怎么注册呢?下面是有关注册的办理登记详细流程的说明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流程:查名-办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
登记证件
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登记注册委托书;
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
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
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原登记主管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印章);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
隶属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办事机构可免交);
分支机构场地使用证明(租期应一年以上);
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加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公章);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委托书》、《营业执照》正、 副本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印章.
变更住所,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股权转让,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银行资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
在境外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个性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增加的项目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在省市级以上的报纸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董事会签署的申请书(包括减资理由、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及减资后不会侵犯人利益的承诺),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决议;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印章及印模;
《登记注册委托书》;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注销登记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税务完税证明(办事机构免交);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公章;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延期或换发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副本延期或换发正本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验资报告;
执照副本(加盖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企监科“注册资本已缴付情况已记录”的印章);
市经贸委的批复(按期缴资的可免交);
《登记注册委托书》;
年检合格证明;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丢照补发登记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丢照补发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登报声明的报样;
年检合格证明;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设立登记
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国务院有委、部、局或北京市经贸委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的《批准证书》正本;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驻在地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饿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影印件,其中香港的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税务登记证;
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影印件及中文译件;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各代表的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两张),由国内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派遣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外籍代表或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籍代表,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租期在一年以上的办事场所的租赁协议(附场所使用证明表);
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公司章程、董事会名单;
登记注册委托书;
代表情况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
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在驻在期内必须每年办理一次延期登记。各办事处必须于《登记证》有效期30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申请书;
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登记年度的业务活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与中国各有关单位业务联络情况,通过联络,总部与中国有关单位有无成交及成交额情况,机构人员状况(即代表与雇员的姓名、职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以办事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和未经登记私聘雇员等方面的问题;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场地使用证明表(表上加盖出租单位公章及出租方负责人签字)。
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
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正本;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业务往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报告内容与《登记证》延期时相同);
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场地使用证明表);
《登记证》和《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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