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征管体制改革怎么改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7 13:21:21

法律主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涉及七个方面。分别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强化税务组织保障;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法律客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第四条 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国地税合并后人员怎么改革

国地税在近年来不断强化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机构合并,可以更好地践行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

二是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制度管理的不断深化,纳税人对国税地税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通过国地税机构的合并,调整优化税务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和公平便利的服务,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地税合并人员安置职务调整方式税务机构改革,势必导致部分人员岗位或者职务调整。

在省局机关处室负责人和市级新机构班子配备中,省税务局联合党委充分兼顾了干部的来源、年龄、资历、能力特长、性格气质等,总体搭配较为均衡合理。

对于未能留任人员,省税务局联合党委综合工作需要、个人意愿、职位职数、培养储备等因素,分别按照本地改任副职、交流到省局机关、异地交流人员回原籍担任副职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2017年以来,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过国地税合并,可以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

甘肃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经济学教授马应超博士认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多重制度效应和政策红利逐步显现。

一是有助于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国税地税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管理链条缩短,税费收入的规范性和执行上更加刚性,必将为未来税费制度改革,统一政府收入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基础。

二是有助于纳税人办税便利化的提升。

国税地税合并,有望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征收上的“两头跑”“两头查”问题,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办税和缴费负担,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全方位提升。

国地税合并之后,垂直管理体制将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地税征收率低的问题,征收率的提升会缩小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异,同时明确企业对纳税程度的预期,也有利于未来减税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四是有助于新时代税收征管流程再造。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不只是国税地税机构的合并,也是税务部门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方式、职能职责的一场深刻变革,更是执法和服务标准、业务流程等方面的集成创新。

国地税合并的弊端第一,在合并之前,很多企业利用部分省市级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而合并之后,很多企业的这种优势就没有了,而纳税人以此为基础的税收筹划空间将逐步丧失;第二,对纳税人的要求增加,纳税人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对自己进行科学的税收风险管理,避免出现漏洞,被税务部门稽查。

综上所述,国地税合并人员安置遵循“统一部署、分级负责、有序进行、积极稳妥”的原则。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应按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人员清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意见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依法治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坚持为民便民,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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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税收征管改革意见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