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建筑服务行业的公司,会为工作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
那么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呢?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团体意外保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值税税率为6%。
团体意外保险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可以。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是强制购买的,属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参考:来自新疆国税《营改增政策答疑(十一)》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建委要求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取得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答: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发票加税点计算方法是什么?企业购进商品或货物,按规定可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对于发票加税点的情况,计算方法是什么?发票加税点如何计算?开发票加税点的计算方法如下: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税额=不含税金额*税点(比如5个点就是不含税金额*5%)所以含税金额也=不含税金额*(1+税点);即税额=不含税金额*税点比如,买一件东西不含税的价格是1000元,如果需要开发票的话,需要加3%的税点,那么发票加税点的金额就是1000*(1+3%)=1030元发票包括什么内容?含义: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
简单来说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
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基本内容: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种类:发票种类众多,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
发票税点怎样计算的发票税点计算方法: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税额=不含税金额*税点(比如5个点就是不含税金额*5%)所以含税金额也=不含税金额*(1+税点)计算方法如下: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税点);即税额=不含税金额*税点。
比如:买一件东西不含税的价格是1000元,如果需要开发票,税点是13个点,则开发票金额为=1000*(1+13%)=1130元,税额为1000*13%=130元。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税额=不含税金额*税点(比如5个点就是不含税金额*5%)所以含税金额也=不含税金额*(1+税点)税点计算方法: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销售收入17%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3%缴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城建税按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缴纳: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增值税的7%;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增值税的5%;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为增值税的1%;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拓展资料企业常见三大税种:一、增值税税点:3%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税收优惠起征点:小微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1、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2、超过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注:1、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实缴,季度总收入未超起征点,只征专票区域2、小微企业的起征点是按月份3万,按季度9万元3、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二、企业所得税税点:25%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税附加税地税附加税的计算方法:(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点:7%(根据增值税实缴税额来计征)(二)教育费附加税点:3%(根据增值税实缴税额来计征)(三)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点:2%(根据增值税实缴税额来计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纳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优惠政策:从2016年2月1日起,月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10万元(季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